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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村委會村民自治章程(最新版)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確保村民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促進兩個文明建設,結合本村實際,特制訂本章程。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最新村委會村民自治章程(范本),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確保村民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促進兩個文明建設,結合本村實際,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范,在村黨支部領導下,由村委會具體組織實施,并接受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監督。村民必須自覺遵守,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違反本章程者,均按本章程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報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條 戶籍不在本村,而在本村民住的、工作的人,亦適用本章程。
第二章村民組織
第一節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
第四條 村民會議由戶籍在本村、年滿18周歲以上的全體村民組成,是全村最高權力機構。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組成,是實行村務民主決策的組織形式,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組推選產生,每10次戶產生一名代表,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成員、市、區、鄉黨代表、人大代表為當然代表。
村民代表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和相應的政策水平,敢于堅持原則,辦事公道,不謀私利,在各項工作中起模范帶頭作用,在群眾中有一定威望。
村民代表應密切聯系村民,提按時參加會議,及時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村代表會議以至上級黨委、政府反映村情民意,模范地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帶頭執行決議,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村民代表會議與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同步進行,每屆任期三年,村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必要時可以撤換補選。
第五條 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的主持,村民會議或櫝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議時,可臨時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
第六條 村民會議的職權:
(一)選舉村民委員會,撤換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
(二)聽取和審議村委會的年主工作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和通過村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四)討論決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
(五)制定或修改村規范化管理章程。
(六)監督審查村財務,包括本年收支預算和上年的收支決算。
(七)臨督提留款、集資款、義務工的收繳,安排和使用及集體體物資的管理使用和宅基地的安排。
(八)有權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第七條 第六條規定的村民會議的職權中除第一款處,其余款項規定的職權可由村民代表會議代行。
第八條 村民會議的決定,須經依法享有選舉權利的村民或每戶派代表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由村民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二節村民委員會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職責:
(一)教育組織村民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向上級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和要求建議。
(三)完成政府布置的行政、經濟工作任務。
(四)維護村民的合法權利,教育引導村民履行公民義務。
(五)組織村民發展經濟,做好本村生產服務協調工作。
(六)管理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完善生態環境。
(七)辦理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
(八)做好優撫、救災救濟、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工作。
(九)帶領群眾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工作制度
(一)學習制度。堅持每月一次,主要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政府的'有關文件,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政策業務水平。
(二)會議制度。村委會每月一次辦公會和匯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
(三)建立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分工負責制度,并定期進行總結檢查,年終考核。
(四)村務公開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務都要公開。公開形式:建立村務公開欄;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廣播會議。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下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社會福利、公共衛生四個委員會。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職責是認真貫徹“預防為主、調防結合”的方針、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及時調處民間糾紛,協助政府和配合公安、司法部門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二)治 衛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發動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會治安秩序,協助政府和配合公安、保衛部門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三)社會福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做好本村優撫安置、五保供養、救災救濟、殯葬改革、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公共衛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搞好本村環境衛生、滅蠅滅鼠、飲水衛生、傳染病防治工作。農民新建住房必須同時配建衛生廁所。
第三節村民小組
第十二條 村民小組是在村民委員領導下,村民開展群眾性自治活動的基層組織,是村民委員會聯系村民的橋梁和紐帶。
第十三條 本村村民小組長的選舉與村委會的換屆選舉同步進行。
第十四條 村民小組組長職責:
(一)村民小組既行使小組內的行政管理職能,又行使本小組內生產經營管理職能。
(二)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
(三)負責召集小組會議和組織全組村民參加本村及社會的活動,并及時向村委會匯報請示工作。
(四)組織本組村民落實鄉、村交給的各項任務。
(五)組織本組村民搞好綜合治理,促進兩個文明建設。
(六)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本組村民意見、要求和建議,并對村各項政務、社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第四節村民
第十五條 村民在村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憲法規定的公民的一切權利。
(二)參加村務活動,享有對有關村務得出建議和批評,對村干部和村務進行監督的權利。
(三)18周歲以上的村民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有參加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務重大問題的權利。
(四)享受本村舉辦的各項公共事業的公益事業和利益的權利。
第十六條 村民在村內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村民規范化管理章程,執行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二)按時完成村民委員會分配的各項任務。
(三)團結互相,尊老幼,維護集體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壞集體利益和村利益插為作堅決斗爭。
(四)自覺開展移風易俗,積極參加文明村、創“三戶”剎“歪風”活動。
第三章經濟管理
第一節土地管理
第十七條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旱地、宅基地、零星雜地等,都歸村委會集體所有,由村委會經營管理,村民只有使用權。
第十八條 穩定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內的土地,一不作變更,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承包關系,須經村 委會研究同意,報鄉政府審批,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并鼓勵承包土地相對集中,推行適度規模經營,亦可實行股份合作制的經營形式。
承包期內,一般不準退包,但依法轉讓承包經營權,亦可自我轉讓戶,經村委會審批同意,簽訂好轉包協議, 新的承包者履行承包者的權利和義務。社員承包的土地(包括水田)等,當國家和面要征用、使用或調用時應當服從,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費,并且辦理終止或變列承包合同。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者保護土地資源的責任,鼓勵承包者在承包地上增加投入,精心經營,制止短期行為,不得掠奪性經營,按國家規定和合同規定使用、經營,嚴禁毀田挖土,蓋房、造墳或私自將土地改為其它非農業用途。對不精心經營,造成土地荒蕪的:征收土地荒蕪費,一季作物期每畝征收1000元。
第二十條 加強土地資源的依法管理,由村建房領導小組負責集體的村民建房的用地的審核報批,嚴格執行村鎮建房規劃,堅持“三公開”、“四到場”的審批原則,凡建房用地須經申請、現場踏勘、填表批準、交費、釘樁后方能建造,不準未批擅自動工,不得擴占、超前、超高、如違章建房,按有關規定處罰,宅基地必須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證,并實行有償使用,按市、縣有關文件規定,向村委會繳納必須要的費用和押金。
第二節承包款的收取使用
第二十一條 繳納承包款是每個承包戶的應盡義務,也是實行農業自覺繳納各業承包款。
第二十二條 承包款的收取范圍:凡使用集體所有的生產資料,自然資源和各種設施,包括土地、河塘、山林、廠房設備、運輸工具及倉庫等,進行承包或租賃經營者,都要向集體繳納承包款或和租賃費,使用公共設施的還要繳納折舊費,耕地每年每畝10元。實行糧田適度規模經營的,應按有關規定和合同交納承包款。
第二十三條 承包者除交足各項承包款外,還須依濡交納稅金或以稻谷代金及水費等款項。
第二十四條 承包未原則上每年公歷十二月底前繳清,具體繳納時間由村提前通知。
第二十五條 本村收取農業等各項承包款,主要用于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村委會每年向村代表會議匯報承包款的收取使用情況,并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的監督。
第三節 義務積累工的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條 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和我縣的有關規定,凡戶口本村年滿18歲虛歲至60虛歲的男性村民和年滿18虛歲至55虛歲的女性村民,除民辦教師,在校學生(含幼兒教師)、現役軍人、殘廢軍人(三等一級以上)、確實喪失勞動能力的烈軍屬的父母和配偶,及經縣組織人事部門批準的鄉鎮招聘干部免予負擔,其余都應依法負擔義務勞動積累工,每年為20工。此項積累用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集體統一規劃的成片的開發性生產,興辦社會公益集體事業,及上交縣、鎮水利建設圍海等。
第四節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村財務按照《村委會財務管理制度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由主任負責主管,實行計劃管理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條 村設財務公室、配專業會計員、出納員、實物保管員,其任務是依法管理全村的集體財產、資金,搞好經濟核算,編制收支預算,指導農戶記賬,搞好農戶抽樣調查,督促集體企業和農戶完成稅收、利潤、提留和承包等于等,定期清產核資,防止資產流失,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第二十九條 加強現金管理,村委會成立財務檢查小組,每季對村財務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現金由出納專人管理,其它人員不得直接管理現金,財力人員在處理財會業務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一切記賬單據必須由會計填制收支憑證,由出納員收付現金,單據要有證明人,經辦人章和批準人章方能付款入賬,會議每次記賬要與出納員核對超過500元限額。未經主管領導批準,出納員不準擅自出借現金,不準白條抵庫,不準挪用公款。集體出差辦事,應在回差五天內向出納員結賬,前賬未清后拒領,村及管理人員的工資由村委會統一落實,嚴格財力開支審批制度,由村主任實行一支筆審批。
第三十條 財務物資管理。村級集體企業對各種固定資產必須登記造冊,每年進行一次盤點核對,固定資產按規定,提取折舊費,任何人或承包單位都不準無償占用集體資產,不準私自外借或變相處理。
第三十一條 健全村級南務檔案制度和財務交接制度,對各類賬表,財務預(決)算、經濟合同、農村經濟收入分配和效益統計報表等重要財務資料,做到定期整理,裝訂成冊,立卷歸檔,保證資料完整,有據可查,一切財務資料,包括單據、表冊、賬簿、合同、批復、契約等,按年度分類整理,妥善保管,財務人員離職時要辦理完整的移交手續。
第五節生產經營服務
第三十二條 繼續穩定和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強化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以家庭聯產承包為基本,以集體經營為導,以社會化服務為保障,發揮村農業綜合服務站作用,積極做好產前、產中、產后的社會化服務。
第三十三條 村農業綜合服務站的服務范圍:管好用好現有排灌設施,逐步實行三面光,渠道,改善灌溉條件,為農戶及時供應所需的農藥、良種,提供信息,技術指導,產品銷售待服務,推廣科學種田,建立推廣科技示范戶。搞好用電修管理,保證農業用電線路暢通,做到安全節約用電。做到機埠、溝渠、機耕路等統一安排機耕排灌。加強村級農業服務組織的基礎建設提高服務功能,不斷擴大服務范圍。
第六節集體企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村辦集體企業的資產屬村集體所有,由村經濟合作社使行所有權和支配管理。村經濟合作社應當新生村辦企業的經營經營自主權,并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服務。承包企業實行廠長(經理)經營負責制,實行聘任制或招標制,并報鄉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五條 企業必須依法繳納稅金和有關費用,按合同規定上交村利潤、管理費及有關基金。依法防止和治理環境污染,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實行安全生產,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社會秩序
第一節社會治安
第三十六條 每個村民應當學法、知法、守法,自覺地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加強社會治安防范工作,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第三十七條 村民應當尊重他人的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不打架斗歐,不酗酒滋事,不侮辱、誹謗他人,不造謠惑眾,搬弄是非。對以上行為尚不夠治安處罰的由村委給予批評教育,責成賠禮道歉外,給予40-80元的處罰。結造成嚴重后果,需追究法律責任的,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對糾紛引起打架的,尚不能治安處罰的,對先者罰款50-100元,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報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參與賭博或為他人賭博提供條件,尚不夠治安處罰的,由村委沒收賭具、賭資,責令檢討,并處罰100-3000元,黨員干部參賭的,除上述處罰外,按黨紀嚴肅處理,對構成犯罪,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村民應當維護國家和集體財產,尊重他人的合法財產,對盜竊集體和私人財物者,尚不夠治安處罰的責令其返還原物,錢財或折價賠償,并處罰100至200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司法部門處理。
第四十條 村民應當維護村的生產建設設施和國家的`水利交通,供電及其它設施,村民應當根據用電管理規定,使用電力,嚴禁偷電,違者責令書面檢討,并處200至300元罰款和切斷電源一星期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報電力部門或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嚴禁在村內公共場所、村道路上挖掘溝穴和放置障礙物,尚不夠治安處罰的,責令其清除障礙或恢復原狀。
村民應積極參加健康的娛樂活動,嚴禁制作賣、傳播穢物品,對看淫穢物品得給予批評教育,或給100元以上罰款處理,構成犯罪的報司法部門處理。
村民應當遵守戶籍管理規定,出生、死亡要及時申報或注銷,外來人員在本村暫住的,應十天內向村治組織申報。
第二節村風村貌
第四十二條 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積極開展“創三戶”、“剎三風”、“評三戶”的活動,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堅持半年初評,年終總評、自評、互評、審評,分別授予遵紀守法戶、五好家庭戶和文明戶稱號。
第四十三條 喜事新辦、喪事從儉,不鋪張浪費,反對封建迷信活動,不濫建宙宇,不參與聚眾的迷信活動,不請神弄鬼,不算命相面,不看風水,不懸掛迷信色彩的物品,不聽、看、傳迷信的書刊、音像。
第四十四條 建立正常人際關系,不搞宗派活動,反對宗族主義。
第四十五條 搞好公共衛生和村容村貌,嚴禁亂放糞池(缸),不亂倒垃圾、糞便、穢物,嚴禁向河道內倒垃圾、死動物和磚塊瓦屑等,修理房屋余下的垃圾碎片應及時清除。
第四十六條 如違反本節規定者,給予批評教育,寫出檢討書,情節較嚴重的處以100元以上罰款。
第三節相鄰關系
第四十七條 村民自覺遵守《北京市市民文明守則》,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村民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建立良好的鄰里關系。
第四十八條 村民間在生產、經營、借貸和其它生活交往中,應遵循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則,櫝在農業用水、用電和用機構方面,應當自覺服從村的統一安排,不爭水,不爭電,不爭農機具,顧路,通風,采光及使用宅基地等方面遵守公德,嚴格服從村鎮規劃,不得損害整體利益和鄰居利益,違者按違章建房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鄰里之間發生糾紛,提倡自行和解,不能自行和解的應向村委會反映,由村調解委員會調處,不得仗勢欺人,不強加于人,不得以強凌弱,對故意滋事,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財產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節婚姻家庭
第五十一條 公民應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民主、和睦的家庭,嚴禁他人包辦、干涉、買賣婚姻索取財物,支持男到女家落戶,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25周歲,女23周歲結婚的晚婚年齡并提倡晚育。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共同承擔家務和共同管理家庭財產。
第五十二條 子女對父母應盡贍養義務,對無勞動能力或無固定收入的父母,應保證其老人能正常生活,安度晚年,父母生病期間,子女應承擔其醫藥費和其它有關費用,父母生日,重要節日要及時看望和孝敬老人。
第五十三條 父母、繼父母、對未成年或無生活能力的子女、繼子女、養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責任,嚴禁虐待病殘孩子、繼子女和養子女,嚴禁棄嬰,不準岐視女孩及其母親。
第五十四條 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依法享有平等的財產繼承權,被繼承人因生計所負的債務應從遺產中償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沒有依法履行功沒有很好履行贍養義務,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第五節其它社會事務管理
第五十五條 父母或其它監護人員要保證適齡兒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必須依法學完九年制義務教育規定的內容,不得中途輟學。違者對適齡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給予經濟或其它處罰。
第五十六條 適齡青年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的義務,必須按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政審及各項活動,合格入伍的應按時報到,違者按上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現役軍人家屬按上級有關規定做好優撫工作。
第五十七條 積極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除和救災合作保險,提高農村的文明程度,增強村民的自我保障能力。
第五十八條 做好五保戶供養工作。動員、組織五保老人進鎮敬老院安度晚年,由村供給養老款物,并同鎮簽訂好五保供給合同。關心散居五保老人,落實五保供養政策,確保他們基本生活。
第五十九條 大力推進殯葬改革。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殯葬改革規定,禁止在“三沿五區”(指沿鐵路、沿公路、沿通航河道兩側視線范圍和耕種區、風景區、開發區、住宅區、森林保護區)范圍內建墳,對上述范圍內現有墳墓逐步進行平毀、遷移或綠化覆蓋,積極提倡火化,倡導科學文明的喪葬方式。
第五章計劃生育
第一節組織領導
第六十條 建立村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小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領導小組,成立村計劃生育協會。村民小組和村辦企業必須配備好計劃生育聯絡員,具體負責本村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類指導。
第二節計劃生育
第六十一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義務。
第六十二條 嚴禁早婚早育。未到法定婚齡非法同居的,應終止非法同居;已造成懷孕的,必須落實補救措施,其一切費用自負。如經教育仍堅持出生的,按《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給予處罰,并落實結扎措施。
第六十三條 已到法婚齡未領取結婚證非法同居的,經教育仍堅持同居的,處以500至1000元的罰款,并依法辦理好結婚登記手續,造成計劃外懷孕的,應落實補救措施,堅持再出生的,再處以10000元以上的計劃外生育費。并落實結扎措施。
第六十四條 已到晚婚年齡未領結婚證非法同居的處以300至500元的罰款,并促其補好登記手續。
第六十五條 凡因避孕措施失敗而計劃外懷孕的,必須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引產者,除享受流產待遇外,其它有關費用一律自負。如拒做引流手術的,外出躲藏者,除給予經濟處罰外,必須承擔尋找人的差旅費、工資補貼等費用。
第六十六條 計劃外生育者,由鄉政府按《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款進行處罰,村不予安排宅基地,不辦理營業執照等證明和不享受村一切福利待遇。待遇黨員、團員、干部、職工違反計劃生育的,除按規定處罰外,分別給予黨紀、團紀、政紀、廠紀處分。
第六十七條 男女雙方在領取結婚證后,要求生育的,必須簽訂生育合同并領取《生育證》后方可懷孕生育;符合照顧生育二胎條件的,必須征收照顧生育社會撫養費,同時簽訂好絕育合同,交納絕育保證金200元,經縣計生委批準并領取《生育征》后方可懷孕。不到間隔年齡擅自懷孕者,應落實補救措施。
第三節節育措施
第六十八條 已生有一胎的育齡婦女,必須落實可靠節育措施。要求做到產后即時放環或產后42天放環,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不適應放環者,必須經縣計生指導站二名以上醫生證明,可以暫緩放環。落實好有效避孕措施。
第六十九條 生育第二胎的(包括再婚)夫婦一方應在產后月內做好絕育手術,因特殊情況不能絕育的,必須持縣計生指導站二名以上醫生證明,報鄉二級計生部門批準,并交納押金2000元。
第四節流動人口管理
第七十條 對外出務工、經商、做工的育齡人員,必須簽訂好協議,交好200元保證金到鄉計劃生育辦公室辦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并定期把孕檢情況向村委匯報。如不辦理外出證明的,根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以200至500元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外來本村務工、經商的育齡人員,必須交驗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無計劃生育證明的,按《北京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以200至500元的罰款,并限期做好孕檢,如發現計劃外懷孕的,必須落實補救措施,屬于措施而致計劃外懷孕的',費用由本人自負。
第七十二條 第一胎是雙胞胎的,一般應在六個月內結扎,如個別嬰兒發育不良的由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可適當推遲結扎,最長不超過一年,但必須在產后三個月內落實其它避孕節育措施。
第五節其它
第七十三條 不準非法領養小孩。符合領養條件要求收養小孩的,必須依法辦好領養手續后方可領養;非法領養的,按計劃外生育處罰。
第七十四條 對知情不報、幫助躲藏、計劃外懷孕的村民,處以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并向村委作出檢討。不準刁難、圍攻、打罵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違者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司法部門處理。
第七十五條 對自學落實計劃生育四項手術者,村給予適當經濟補助。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村廠每年給予不少于10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
第六章加強民主政治建設
第七十六條 實行政務分開制度。主要內容:
(一)村干部工資、補貼情況。
(二)村級經濟收支及村民上交各種款項情況。
(三)農用物資的分配和兌現情況。
(四)義務積累工的使用情況。
(五)計劃生育指標安排情況。
(六)宅基地審批情況。
(七)水電費收繳情況。
(八)優撫政策的落實情況。
(九)違紀人員的`處罰情況。
第七十七條 嚴格監督制約機制。
建立村規范化管理檢查執行小組,負責監督和檢查本《章程》的執行情況。對違反本章程的人和事及時提出處理意見,監督小組成員由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并向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有章必循,違章必究。全村村民凡違反本章程的,除有明確的教育處罰規定按條款處理外,其它視情輕重給予100至200元的經濟處罰。
第七十九條 對按本章程規定作出的.處罰決定,如有不服者,可以向上級政府和部門投訴,但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第八十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上級規定有抵觸的,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建立村民檔案,記錄村民執行本章程的表現情況,一人一檔,專人管理。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經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生效,原本村的村規民約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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