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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章程
以下是鄉村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章程全文內容,敬請大家閱讀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名稱:涉縣遼城鄉供銷農民合作社聯合社。
第二條 本社性質:涉縣遼城鄉供銷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是按照“政府主導、供銷社主辦、農民主體”原則,由本轄區內承認本社章程,從事各類農業生產經營或提供其他農村社會化服務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自愿組成的,具有管理、協調、指導和服務功能的合作經濟組織,兼具經營性和公益性。
本社在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依法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辦社宗旨:以服務三農為己任,以打造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體,提高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調整農村產業結構,推動產業化發展為目標,著力改善、優化、提升本轄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環境,引領、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健康快速發展。整合成員社之間的資金、技術、信息、營銷、融資互保等資源優勢,搭建聯合發展平臺,形成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共同發展格局,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繁榮。
第四條 本社地址:涉縣遼城鄉石門村
第五條 本社由自愿加入本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及農民
合作經濟組織組成。各成員單位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人、財、物由各成員社自行管理,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本社的資金財產投入到成員單位或其他企業,依法享受權益。
第六條 本社接受涉縣供銷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社的業務范圍:
(一)組織成員社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引領成員社健康發展。協助做好行業管理,搞好綜合協調、監督與指導;
(二)探索區域內農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徑。為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據,并提出建議和要求;
(三)規范成員社的組織和行為,幫助指導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維護成員社的合法權益,及時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成員社的呼聲與建議,積極為成員社爭取政策支持,為其發展創造寬松的外部環境;
(五)培育和發展以主導、特色產業為主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聯合發展,有力帶動農副產品產銷結合,不斷開辟國內外市場;
(六)及時為成員社提供生產、流通和市場信息等服務。指導成員社進行現代化生產;通過牽線搭橋,幫助成員社與加工企業或營銷組織建立穩定的產銷關系,促進農產品轉化增值和順暢流通;
(七)組織經驗交流與技術推廣。學習先進管理經驗,促進成員社之間的交流和合作;舉辦各種培訓班,提高成員社駕馭市場的能力;大力開展科技推廣與運用,承辦推廣的報審及組織實施等工作。
第三章成員社
第八條 本社成員社為團體社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社的成員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二)擁護本社章程,熱心為農村經濟發展搞好服務,積極完成本社交辦的任務;
(三)積極支持本社工作,并在遼城鄉經濟發展中做出積極貢獻的農民合作社、經營大戶、家庭農場、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主體。
第十條 成員社入社的程序:
(一) 提交入社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批復。
第十一條 成員社享有的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參加本社舉辦的與之相關活動的權利;
(三) 有對本社的批評建議權的監督權;
(四) 有優先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項服務權;
(五) 有退社自由權。
第十二條 成員社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維護本社合法權益;
(二) 遵守本社章程,接受本社的指導和管理;
(三) 執行本社決議,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活動;
(四) 按規定提交有關數據和年度工作報告;
(五) 承擔本社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 成員社退社應提交書面申請,由本社辦理退社手續。成員社如果超過1年時間不履行本社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或不參加本社活動的,視為自動退社。
第十四條 成員社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成員社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 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成員社代表大會,成員社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理事會的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社的發展規劃和措施;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成員社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成員社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社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成員社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報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方能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八條 本社理事會由成員社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成員社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社的日常工作,對成員社代表大會負責。本理事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書長1名,理事2名。理事會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責;
(一)執行成員社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通過的章程和各項決定;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成員社代表大會;
(四)向成員社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本社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社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出本社活動計劃和報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會議文件;
(四)協調本社與社會各界的聯系。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由成員社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本監事會設監事會主任1名,監事2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社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理事和本社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并向本社理事會或上級提出處理意見;
(三)列席理事會議,對理事會的工作提出質詢和工作建議;
(四)向成員社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
(五)履行成員社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由監事會主任召集。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會議決議應書面通知理事
會,理事會接到通知應10日內作出響應。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社出席方能召開,各項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與監事會的成員不得相互兼職。理事會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事。
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條 本社資金來源:
(一)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的專項撥款;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銀行貸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社資金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 本社要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核算真實、準確,資料合法、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社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社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并接受成員社代表大會、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社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 本社章程的修改,須有半數以上成員社法人代表聯名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后報成員社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社章程的修改須成員社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社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九條 本社終止決議須經成員社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后,并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社終止前,須在縣供銷社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宣。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社經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成員社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由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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