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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寧波商會章程范本
以下是云南省寧波商會章程范本,敬請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云南省寧波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由以寧波籍在云南省從事經營的企業為主體的聯合性、非盈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積極響應鄧小平同志“把全世界的寧波幫都發動起來建設寧波”的偉大號召;團結在滇的寧波企業堅持“服務寧波、服務云南、服務會員”;充分發揮寧波企業經營的特色和優勢,共同為發展云南和寧波經濟而努力,為建設云南的經濟和社會進步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云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昆明市滇池國家旅游度假區迎海路8號金都商集2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團結會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遵守國家及云南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自律機制;
(二)為寧波在云南省的企業做好政策服務;組織會員關心支持寧波和云南經濟建設發展和社會發展,切實為寧波和云南兩地的繁榮做出積極貢獻;
(三)發揮協調作用,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經營活動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會員開展信息及行業交流、培訓和聯誼活動,溝通思想、聯絡感情、增進共識;
(五)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統計、分析、發布市場和投資信息,為企業和政府決策提供信息服務;
(六)充分發揮橋梁作用,促進兩地的互惠合作,協助兩地有關單位開展招商引資工作;
(七)主動幫助寧波企業做好在云南投資、合作項目前期調研和可行性研究工作,并做好項目建設期的跟蹤服務;
(八)鼓勵會員投身公益事業和光彩事業,參與扶貧和公益活動,宣傳有突出貢獻會員的先進事跡,評比、表彰優秀會員,并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推薦先進。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經云南省或昆明市工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經營狀況穩定,信譽較好的寧波籍企業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懲罰、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同時附送(營業執照復印本或辦事機構的批文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1寸免冠照片、個人簡介等);
(二)由理事成員推薦 ,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并交會長工作會議備案;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在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免費獲得本會編輯的報刊、信息等資料,享有在會刊上發表文章,宣傳等權力;
(五)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駛第十八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的條件 :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應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的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任期 5年。 (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組織落實實施,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履行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和職責 ,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按年度繳納
(一) 會長單位:6萬元/年
(二) 常務副會長單位:3萬元/年
(三) 副會長單位:1萬元/年
(四) 常務理事單位:3000元/年
(五) 理事單位:500元/年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的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云南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白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務,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9 年8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云南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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