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民自治章程范例
導語:居民自治章程,是為了規范社區,維護社區的穩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社區居民自治章程范例,歡迎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社區居民依法實行自治,進一步規范社區組織,加強社區民主政治建設,創建社會治安穩定,環境整潔優美,生活方便舒適,人際關系和諧的社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在國家法律、法規及黨和國家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在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本社區以體現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原則,實行社區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社區居民民主自治。
第三條 本章程根據我社區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由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社區黨支部組織實施,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監督執行。
第四條 本章程一經通過,社區范圍內所管轄區自覺遵守。
第二章 社區自治組織
第一節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
第五條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是社區的權力機構。根據本社區實際,居民會議采取社區居民代表大會形式。
第六條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2、依法選舉產生和罷免社區居委會成員;
3、聽取并審議本社區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研究、討論并決定涉及社區全體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對社區居委會的工作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監督,并提出質詢、意見和建議;
4、討論制定和修訂《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區居民公約》 ;
5、變更或者撤銷社區居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七條 社區居民代表的職責:
1、參加居民代表會議,代表本小組居民行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代表居民對社區自治事務進行討論決定。
2、及時向本小組居民傳達居民代表會議的決定。
3、及時向居民代表會議反映本小組居民的意見建議。
第八條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由社區居委會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遇特殊情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議,可以決定召開居民代表大會。
第九條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和通過的事項在本社區內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區組織和社區居民無權更改,本轄區全體社區居民必須貫徹執行和自覺遵守。
第二節 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條 社區居委會是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辦事機構。是本社區居民依法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在鎮黨委的指導和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依法開展居民自治。
第十一條 社區居委會由具有選民資格的本社區居民代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權力:
1、在政府指導下,有權依法組織居民決定社區內部事務。
2、有權依法協助政府部門辦理涉及社區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項。
3、有權組織社區居民、單位對基層職能部門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第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基本任務: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2、向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執行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
3、組織、引導社區居民開展法制教育、國防教育、公德教育、科學教育、青少年素質教育,組織社區居民開展各種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教育社區居民尊老愛幼、助殘幫困、擁軍優屬、團結互助,養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具有社區特色的文化精神,增強社區居民的歸屬感和家園感。
4、管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發展本社區的公益事業,開展各種社區服務,維護和管理本社區居委會的財產。
5、協助相關部門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安全、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困難救助等工作。
6、掌握民情民意,調解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促進社區居民家庭和睦、鄰里團結。
7、代表社區居民向人民政府和職能部門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
第三節 社區居民小組
第十五條 本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居民小組,原則上每50-100戶為一居民小組,每個居民小組選舉產生一名居民小組長,居民小組在社區居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完成社區居委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十六條 居民小組長的職責:
1、組織本組居民貫徹執行居民代表大會、社區居委會的決定;組織本小組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2、組織本組居民積極推進和諧社區的建設,并對居務進行監督。
3、協助社區開展工作,及時向社區反映本組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三章 社區居民
第十七條本社區居民是指居住在本社區內的、有固定住所并長期居住的人員。
1、本社區轄域的居民。
2、為便于服務與管理,社區居民實行登記制度,戶藉不在本居住地的人員,要社區進行登記。
第十八條 社區居民的權利:
1、 社區居民依法享有憲法賦予的一切權利。
2、本社區年滿十八周歲的居民(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除外)均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3、本社區居民有參加社區集體活動的.權利;對社區事務有知情權、管理權;對社區居委會及社區工作已人員有監督權、評議權。
4、社區居民有權對本社區的衛生、文化、治安、服務、環境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5、社區居民有權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社區發展計劃、社區有關工作進行質詢和監督。
第十九條 社區居民的義務:
1、遵守本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約,執行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2、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參加社區組織的各項公益活動,積極配合社區開展工作。
3、自覺維護社區環境衛生、社區治安,積極參加文明家庭、最美家庭、和諧社區的創建,為構建和諧社區做貢獻。
4、關心社區公益事業,積極參加社區志愿者活動和文體活動,維護社區居民合法利益,制止損害社區和他人利益的行為。
第四章 居民議事規則
第二十條 議事內容:
1、黨的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府的決定是否得到認真貫徹執行。
2、社區發展規劃是否切實可行,具體工作計劃是否得到落實。
3、居民自治工作中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合理,執行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4、社區居委會成員工作是否盡心盡職,作風是否民主,行為是否廉潔奉公。
5、居民的'行為是否符合本社區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文明公約
第二十一條 議事方法:
1、定期召開居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研究、解決自治活動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居民意見和建議。
2、經常組織居民活動,及時征求居民意見;通過居民代表介紹居委會的重要工作情況。
3、召開各類座談會,廣泛征求居民意見,及時解答社區居民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議事原則:
1、議事必須在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遵循良好的議事程序。
2、堅持言論負責的原則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3、居民議事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居民代表同意方為有效。對議事過程中的不同意見,不得責難和打擊報復。
第五章 其他組織
1、充分發揮轄區志愿者隊伍的作用,使之與民間組織有機結合開展工作。
2、社區居委會要協助社區衛生服務站為社區居民提供健康教育服務。
3、充分利用社區服務站,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社會化保障服務。
4、社區居委會要與所轄小區物業公司及業主委員會加強溝通,發揮指導、監督、協調作用。
5、社區居委會要支持社區居民依法從事個體經營,為社區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居民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并上報上級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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