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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實驗初中學生社團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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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學校政教處,校團委對學生社團管理的要求,規范學生社團的建設工作,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生社團必須旗幟鮮明地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接受學校政教處的管理和指導,學生社團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四有’新人,活躍校園文化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第二章 學生社團
第三條:學生社團必須依照本條例和學校社團聯的其他規定社團章程。社團章程對社團、社團的工作人員,社團的會員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章程是各社團的基本規則,需遵循嚴謹、合理、全面的原則制定;
第五條:學生社團的章程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學生社團名稱
2、性質和宗旨
3、社團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4、組織機構產生程序和職權范圍
5、經費來源及管理辦法
6、章程的修改程序邏輯,紀律等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各社團的章程不得與本條例有抵觸,如有抵觸以本條例為準;
第三章 負責人
第七條:各學生社團應有明確的負責人,實行社長或主席負責制,各社團章程應對負責人需具備條件,擁有的權力和應盡的義務作明確規定;
第八條:各學生社團負責人是其社團內部組織機構的最高管理者和代言人;
第九條:負責人的產生應民主選舉,報社聯會審批,特殊情況下也可公開招聘;
第十條:校團委有權對各負責人的資格進行審查,負責人社團工作出現嚴重問題,撤消負責人資格由社團重新民主選舉。
第四章 學生社團活動
第十一條:各社團不掛靠社會上的社團,不得跨校,如各社團認為確有必要,須提出書面申請,由校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社團活動必須經過學校政教處、校團委審查批準;
第十三條:社團活動以豐富課余生活,提高同學素質,創造優良的文化藝術,體育,學術氣氛為目的;
第十四條:各社團應確立固定的常規活動,定期組織會員活動或在認為適當的時候舉行活動;
第十五條:社團應積極響應學校號召,結合本社團特定適時提出面向全體同學的特色活動,展示社團風采;
第十六條:靈活刊用社團優勢,做好外聯和其它社團的共辦活動;
第十七條:社團活動的籌劃應本著可行,合規的原則,組織以緊密有序為準則,做到悉心鞏固,高效操作,力爭獲得最大成功;
五、考核
第十八條:社團負責人應接受校團委的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綜合測評的參考依據;
六、監督
第十九條:各社團活動受全體師生的監督;
七、指導老師的職責
第二十條:各社團的指導老師要做好本負責的社團指導工作,特別是在開展活動參加比賽時要精心準備,做好社團工作,爭創特色;
八、學生社團會員
第二十一條:學生社團必須充分保障成員的利益;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最終解釋權由校政教處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