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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發展的社會政治經濟原因探析論文
一、法家學說及其歷史背景
法家學說最早在百家爭鳴時期就嶄露頭角,其代表人物早期的有李悝(春秋戰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申不害、商鞅等等,后期著名的人物有韓非和李斯等,法家以“依法治國”為主體思想,強調法律(這里是指形式的法律,內容仍然以禮法為主體)的重要作用,認為一切人的行為和國家機關的行為都要用法的形式來進行規范,主張有法必依、賞罰分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政治觀點上法家主張通過發展經濟來達到國家的強大,主張獎勵耕戰;雖然法家主張嚴格執法,但是這種“嚴格”也并非現代法律意義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在特權之外的人人平等,在法家思想里君權機關放在首位,君權是統治、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為專制的權力,最高的國家權力由皇帝行使,皇帝是具有比法律更高的、法律也不能調整的最高權威。法學學說的基礎性觀點就是“趨利避害”的功利主義人性論以及優勝劣汰的歷史進化論,認為所有的人的行為都是往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向發展的,誰要是不能夠適應時代誰就應該被歷史淘汰,為了確保國家、個人不會被歷史的車輪碾壓,就必須進行改革,必須不斷地發展和提高自己,因此改革和發展成為國家政治活動的主要目的。
二、法家興盛的因素
1.社會思想基礎。在春秋之前,當時所謂國家社會,范圍很小,組織也相對簡單,實行的是貴族政治之下以禮作為工具的社會自治。所謂的貴族政治是指由少數的貴族掌握著統治權,通過宗法血親的等級制度和世襲繼承制度一代一代地統治著整個社會。在社會方面,國家也沒有采用嚴刑峻法,而是通過制定一系列的自上而下道德規范來規范整個國家的社會的行為。在這種模式下,統治者有統治者的規范體系,有統治者的道德規范,包括天子在內的統治者如果不能夠做到應有的道德要求,就不“配”上天賦予的使命,就要受到處罰甚至剝奪權力和自由乃至生命;對于社會的黎民百姓亦是如此,只是對于百姓的道德規范更加苛刻,整個統治沿襲著“禮前刑后,出禮入刑”的規范體系。在這種體系之下,社會生活的自由度較大,在“禮”制統治之下,掌管著社會行為規范的決定權的不是政府也不是官吏,而是社會權威,即長老統治,如《左傳·襄公三十一年》所述“:有威而可畏謂之威,有儀而可象謂之儀。君有君之威儀,其臣畏而愛之,則而象之。故能有其國家。令聞長進。臣有臣之威儀,其下畏而愛之,故能守其官職,保族宜家。”而到了春秋戰國時期,這一情況發生了變化。國家解體,貴族政治逐漸被破壞,諸侯權威日漸重要,人民也逐漸獨立自由,國家社會的范圍變得越來越廣,組織也越來越復雜,人際關系越來越疏遠。在這種格局下,禮儀的權威逐漸失去,長老統治失去原來的效果,無法將日益零散的社會凝結起來,以前的“以人治人,以禮治國”的方式行使困難,各國諸侯開始逐漸頒布法律。這個時候國家和社會都在討論法律的作用。從功能上來說,法律的出現是禮在社會行為調節過程中的功能逐漸減弱的情況下興盛的,它受到重視的原因就是法可以不依賴于民間權威,可以不需要人們之間的親密與尊重等等禮所以生存的土壤,它只需要國家的強制力作為后盾,既簡單又有效,能夠及時傳達與體現統治者的統治思想,在這個討論過程當中,法家逐漸脫穎而出,受到國家和社會的重視。
2.政治因素。法家產生于春秋末期,興盛于戰國和秦代,從春秋末期到秦代建立的這一時期,社會生活發生了很大變化。在春秋戰國之前,社會以奴隸宗法等級制度為統治制度,這種制度之下作為統治階級的奴隸主階級是統治的貴族,掌握著一切社會資源,包括土地、生產工具、文化資源甚至是勞動力。而到了春秋末期,建立在奴隸制下的封建領主制度(這里的“封建”與“封建社會”中的“封建”不同,是指奴隸社會時代以土地分封為形式的奴隸制土地所有制)發生了變化,各個領主在自己土地上的獨立權逐漸增大,經濟開始慢慢獨立,軍事力量也發生分化,這樣周天子的威信和控制力都再也無法和西周時期相比,國家逐漸走向瓦解,瓦解的各方開始了一場爭霸競爭。
法家就是在諸侯爭霸的過程中走向興盛的。法家的主要思想是主張通過法律來治理國家,掌握國家權力的人員不能利用手中的權力肆意妄為,要在一定的限度之內活動,這個限度就表現為法律。雖然法家思想當中的“依法治國”與現代意義上的依法治國有所不同,但是從內容上來說它已經屬于現代“依法治國”理念的先導了。現代“依法治國”理念包含兩個層面的含義,第一個層面是指依靠法律來治理國家,任何行政行為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內,任何人的行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第二個層面是指,在一個國家當中,法律是最高的權威,不存在一個比法律更高的權威。法家的思想包括了現代“依法治國”理念當中的第一層含義,即是指通過法律來規范包括統治階級在內的所有人的行為,但是并沒有指出法律是最高的權威,這是因為當時的學說要想能夠尋找到“市場”就必須能夠受到諸侯國的青睞,而吸引諸侯國眼球的理論必然是能夠滿足他們利益的理論,因此法法家思想在春秋戰國時期得到了發展,為秦國等國家所采用,最終成為統一六國的重要思想。法家思想之所以能夠在當時得到發展,與特定的社會因素、政治因素和經濟因素都息息相關,可以說既是法家適應了歷史也是歷史造就了法家。
法家學派的理論在本質上雖然是希望能夠通過其學說增強士階層在內所有社會群體的參與社會管理,擴大活動空間,增強權利保障能力,但是客觀上必須是要通過滿足統治階級的利益來實現的。所以說,可以認為法家思想就是法家學派希望通過給統治者帶來利益的同時來滿足自己的利益需求。從歷史發展角度來看,法家興盛的階級基礎就是新的利益階級的形成。正如前文所述,到了春秋時期,社會開始分化,新的階層開始出現,國家解體,社會繁榮,占統治地位的奴隸主階級的地位受到了以封建地位為代表的地主階級的撼動。地主階級就是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的封建領主發展而來的,當封建領主擺脫了周天子的束縛以后,他們就擁有了對土地權益的絕對控制,土地成為比奴隸更有價值的資源,他們不再希望通過對奴隸的人身控制來實現利益,而是希望解放奴隸的人身依附性,激活奴隸的積極性來提高勞動生產率。當地主階級代替了原來的封建領主,國家的政治力量就發生了變化,政治訴求也發生了改變,不再是希望一成不變,而是希望通過改革制度,來實現土地上的利益最大化,這種情況下法家思想就成為他們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好方式,地主階級選擇了法家思想。因此,到了春秋戰國末期,隨著封建地主階級的壯大,法家思想逐漸興盛起來。
3.經濟因素。法家能夠在春秋戰國末期興盛起來,其根本基礎是當時的經濟發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必須由新的生產關系與之相適應。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生產力的發展是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因素,一定的生產力必須有一定的生產關系與之相適應,當生產力出現了新發展的時候,舊的生產關系就無法再適應新的生產力,這個時候就必須對生產關系進行調整,才能夠促進國家的發展。從生產力角度來看,到了春秋時期,國家的生產力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首先,經過西周幾百年的發展,鐵器逐漸代替了銅器成為主要的勞動工具,同時牛耕也大量應用于農業生產,大大提高了農業的勞動生產率,使得家庭生產成為可能。因此,當諸侯逐漸獨立以后,在相互的競爭中他們都想方設法使自己變得更加強大,他們將發展的思路就集中在了提高農業生產率上,在自然經濟為主體的經濟形勢下,他們一方面大面積地推廣農耕,另外一方面還在努力探求一種更好的生產關系來刺激經濟的發展,這個時候法家的“依法治國”就成為新的生產關系建立的最好選擇。
法家思想不僅僅是一種純粹的學術思想,在李悝、商鞅、韓非、李斯等人的推動和發揚下,成為一種顯性的生產關系。法家思想之所以能夠在春秋戰國末期得到發展興盛,有獨特的歷史背景和社會、政治、經濟條件。社會因素方面,春秋末期周天子失去權威,諸侯國獨立發展,周天子門客散落民間,造成了一個新興社會階層---士階層;政治因素方面,春秋末期封建領主發展成封建地主,封建地主階級的出現使他們的政治訴求更加強烈,進一步刺激了社會變革,為法家思想的扎根創造了土壤;最后在經濟因素方面,春秋末期社會生產力有了提升,諸侯國希望能夠在諸侯競爭中爭得霸主地位,就必須不斷強大自己,就必須改變生產關系以適應生產力的發展。在這些因素的綜合作用下,法家思想由于其自身的優勢,成為了統治階級、社會階層和社會發展的共同追求,那么它的興盛也就成為順其自然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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