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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制定本管理辦法。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有關最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衛生部關于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管理的通知》(衛婦社發[2004年]19號)和《四川省衛生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母嬰保健法律證件管理的通知》(川衛辦發〔2010〕3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度合江縣《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制度。
一、入庫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建立《出生醫學證明》入庫登記,實施臺帳管理,做到專人管理,專室保管。在證件運達接收時,須有2名以上證件管理人員在場清點證件數量后,將證件的起止編碼與數量登記入冊,并由接收人和驗收人分別簽字。
二、領發登記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與簽發機構在證件領發時,將每次領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日期、單位、證號登記入冊,并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備查。
三、 簽發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盡快將新生兒的出生信息輸入四川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信息系統,嚴格實施《出生醫學證明》網絡化管理并實現聯網打印簽發。
(一)首次簽發制度
首次簽發是指簽發機構第一次為新生兒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各助產機構應在新生兒出生后及時出具《〈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作為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原始憑據,同時在發放記錄本登記備查。填寫《〈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時,需提供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信息分別由接生人員和領證人填寫,所有項目要字跡清楚;若出現涂改,相應內容須由接生人員或領證人簽字確認;《〈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領證人除簽字外須加蓋拇印;簽發登記本中的核對人也應簽字蓋拇印。
簽發機構憑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及《〈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做好簽發登記。《出生醫學證明》正本由新生兒母親領取,副頁由戶口登記機關拆切、保管,存根由簽發機構拆切。若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并蓋拇印的委托書(委托人必須是新生兒的近親屬,包括新生兒父親、祖父母和外祖父)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對于未提供新生兒父親信息的,新生兒母親須提供書面聲明,簽發機構可在《出生醫學證明》上父親信息的相應欄目處填寫“/”;對于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名等相關信息不一致的,領證人需提供戶口登記機關的相關證明,必要時需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
非醫學助產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的辦理,應由父母本人填寫統一格式的申請表,經村婦女主任審查簽字,并蓋村委會公章后,交當地鄉鎮(中心)衛生院婦幼保健人員核實,鄉鎮政府分管領導簽字并加蓋鄉鎮政府公章,同時提交父母雙方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由兒童母親到縣婦幼保健院辦理,兒童母親確因外出不能親自為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必須由其委托近親屬(父親、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鄉鎮婦幼保健人員代辦,代辦人應出具身份證原件并留下復印件存檔;委托近親屬或當地衛生院婦幼保健人員代辦的,還必須提交由嬰兒母親親筆簽名并加蓋拇指印的書面委托書。無法提供母親信息的兒童《出生醫學證明》簽發,須提供親子鑒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出生半年內未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兒童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需提供父母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入戶證明(或戶籍證明)。
(二)換發制度
換發是指原簽發機構為因當事人或簽發機構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兒更換《出生醫學證明》。
1、由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相關證明不能進行出生登記而需變更新生兒姓名的;
2、當事人提供法定鑒定機構有關親子鑒定的證明,要求變更父親或母親信息的。
因簽發機構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機構應及時換發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因當事人的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申領人可向縣婦幼保健機構書面申請換發。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完整情況予以相應換發,換發后原證件由換發機構歸檔保存,做好編號和換發原因登記,并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
(三)補發制度
補發是指原簽發機構所在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為因遺失、被盜等情況造成《出生醫學證明》喪失的新生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按以下要求補發。
1、未辦理戶籍登記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
2、已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3、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兒。1996年以前出生的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時,可根據當地有關規定申辦出生公證的證明等手續。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由簽發機構所在地轄區婦幼保健機構統一辦理。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持有效身份證件、書面申請、原簽發單位出具的相應分娩記錄和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復印件、新生兒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記戶口的證明等相關材料,向簽發單位所在地縣級婦幼保健院提出補發申請;經確認情況屬實,將丟失證件編號等信息在當地新聞媒體聲明作廢后,可予以補發,同時提供新聞媒體聲明作廢的相關資料。
補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內容須與原證信息一致,并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補發后及時將相關信息做好登記,并由領證人、發證人簽字。
四、廢證登記銷毀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廢證是指在運輸、存儲、發放過程中毀損、遺失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或因打印、填寫錯誤未簽發的證件。各簽發機構要加強廢證的管理,認真登記廢證編號和作廢原因,嚴格控制廢證率,對于年廢證率超過1%的應予以整改。
對遺失的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應當及時報告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并公開聲明,必要時需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保護現場,做好調查取證;對運輸、發放、簽發等工作中出現的廢證,管理和簽發機構應在《出生醫學證明》三聯上標識作廢,并將《出生醫學證明》編號和作廢原因登記、存檔,做好相關信息登記,并將每年度產生的廢證于次年1月31日前逐級上交至市婦幼保健院婦保科,由婦保科統一報省證件辦集中銷毀。
五、專人管理負責制度
《出生醫學證明》入庫、領發、簽發、換發、補發、網絡管理等工作實行專人管理,明確職責。
各簽發單位對《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和《出生醫學證明》紙由兩人分開管理,不得丟失、不得外借,違者追究當事人責任。
六、印章管理制度
應嚴格按照衛生部規定的標準和式樣統一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及補發專用章,并將印章式樣抄送本級公安部門戶籍登記部門和市級管理機構備案。
簽發機構變更名稱或印章發生損毀、被盜等情況應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申請刻制新印章。簽發機構撤并或被取消簽發管理資格的,轄區證件管理部門應及時將專用章、存根及其他相關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七、信息統計與資料管理制度
(一)各簽發單位每季度最后1個月27日前上報《出生醫學證明》季度報表。
(二)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文件、資料、用品需專柜專人管理。
(三)簽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因管理、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四)各簽發機構應做好《出生醫學證明》的資料歸檔和管理工作。原則上每月對《出生醫學證明》相關資料按照檔案管理要求進行歸檔裝訂,如確因發放量少而無法每月歸檔裝訂的單位可以按照50份《出生醫學證明》相關資料歸檔裝訂成冊。《出生醫學證明》資料應妥善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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