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仲裁協議類型
導語:仲裁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并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一、從書面仲裁協議的存在形式看,仲裁協議有三種類型: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書和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協議。
(1)仲裁條款
所謂仲裁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將今后可能因該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條款。這種仲裁協議的特點是當事人就他們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約定提交仲裁解決,而且是在合同中用一個條款來約定。該條款作為合同的一項內容訂立于合同中,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如當事人在購銷合同中,除了規定貨物的價款、數量、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外,還規定了因履行合同引起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其中有關仲裁內容的規定是整個合同的一個條款,這個條款稱為仲裁條款。仲裁條款是仲裁實踐中最常見的仲裁協議的形式。
(2)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書是指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單獨的協議。這種仲裁協議的特點是它是單獨的仲裁協議,是在合同中沒有規定仲裁條款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為了專門約定仲裁內容而單獨訂立的一種協議。而且,當事人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也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后訂立。例如,在訂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事后雙方當事人再專門訂立一個協議,約定有關仲裁事宜,這樣一個協議就是仲裁協議書。
(3)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協議
在民事經活動中,當事人除了訂立合同之外,還可能在相互之間有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或其他書面材料的往來。這些往來文件中如果包含有雙方當事人同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內容,那么,有關文件即是仲裁協議。這種類型的仲裁協議與前兩種類型的仲裁協議的不同之處在于,仲裁的意思表示一般不集中表現于某法律文件中,而往往分散在當事人之間彼此多次往來的不同文件中。例如一方當事人將他希望訂立仲裁協議的事宜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建議,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愿意接受該項建議,必須將他接受該仲裁協議的意向傳達給對方當事人,通過這種往來,仲裁協議才能成立。隨著通訊方式的快速發展,這種形式的仲裁協議也較為常見。
二、從仲裁協議訂立的時間來看,仲裁協議可分為兩種:爭議發生前達成的仲裁協議和爭議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
仲裁協議書和其他形式的仲裁協議既可以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之后訂立。一般來說,當事人采用哪種仲裁協議形式更為便利?首先,當事人應盡可能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仲裁協議。因為爭議發生后,由于當事人的利害關系明顯,爭議雙方往往不容易達成仲裁協議。其次,當事人應盡量選擇仲裁條款這種形式。因為仲裁條款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是當事人事先設定的,可以避免以后雙方就仲裁的問題發生爭議。而且這種形式省時、簡便,當事人只要在合同中做約定就可以了,避免了事后再專門約定仲裁條款的麻煩。同時,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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