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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促進辦法全文
2013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3年12月28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7號公布 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貴州省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促進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加強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陽光工程建設,促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扶助其融入社會,維護社會秩序,建設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貴州省禁毒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陽光工程,是指以安置企業為載體,以集中安置為核心,其他形式為補充,集生理脫毒、身心康復、就業安置、融入社會四位一體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模式。
本辦法所稱陽光安置企業,是指按照陽光工程建設要求,由政府、社會、個人興辦的集中安置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并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陽光工程安置基地(點),是由政府主導、立足社區、依托企業建立的安置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的工廠、車間等;安置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人數在10人以下的,為陽光工程安置點;安置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人數在10人以上的,為陽光工程安置基地。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的就業與服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促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堅持政府主導、企業參與、社會協同、關懷救助的原則,實行集中就業安置為主與分散就業安置相結合。
鼓勵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扶助其融入社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促進工作,建立、完善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就業工作經費,采取措施增加就業崗位,促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并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因地制宜,立足社區、依托企業,運用多種安置渠道,做好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陽光工程建設工作。
縣級以上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促進的日常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轄區每20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或者每30名吸毒人員至少配備1名社區禁毒專職工作人員的比例,配齊社區禁毒專職工作人員,轄區內不足20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或者吸毒人員不滿30名的,應當至少配備1名社區禁毒專職工作人員。
當地公安、禁毒部門應當派員駐陽光安置企業,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的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職業技能培訓相關規定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納入勞動職業技能培訓范圍,開展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指導、就業援助、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等工作。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開展教育活動和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建立戒毒出所人員與陽光安置企業的用工銜接機制和戒毒出所人員對接幫教機制。
民政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按照規定實施社會救助,促進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和社會工作者參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符合條件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陽光工程安置基地(點)和社區建立戒毒藥物維持治療門診或者流動服務站(點),為符合條件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提供戒毒藥物維持治療。
工商、稅務部門對安置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的企事業單位,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創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加強指導扶持,提供優質服務,按照規定落實各項減免稅費等優惠政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團組織結合工作特點,指導陽光安置企業建立健全工、青、婦等組織機構,實現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開展行為矯治、關懷救助、教育挽救等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促進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陽光工程安置基地(點)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經營、技術、物資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建立陽光安置企業,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進行就業安置。陽光安置企業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委托企業、個人參與經營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與陽光安置企業依法簽訂書面協議,對雙方的合作條件、方式、期限、績效考核標準、權利、義務、變更和解除協議的條件及違約責任作出約定。
協議的示范文本由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制定。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力量依法興辦陽光安置企業,為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提供就業場所和就業機會,吸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
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基金會、志愿者等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參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的就業服務工作。
鼓勵全社會和廣大公民積極為貴州省禁毒基金會捐贈。
第十一條 鼓勵金融機構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對象條件的陽光安置企業和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支持。
第十二條 陽光安置企業可以享受下列優惠:
(一)政府根據安置規模給予扶持經費;
(二)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三)招用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的,按照省的相關規定獲得社會保險補貼;
(四)在土地審批等方面優先享受政府的優惠政策;
(五)公共采購方面在同等條件下采購方應當優先采購其產品。
對陽光工程安置基地(點)給予的政策優惠,比照陽光安置企業執行。
第十三條 對吸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根據實際招用人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通過個體經營、興辦企業等形式自主創業。自主創業的,依法享受下列優惠:
(一)3年內免交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依照有關規定申請擔保貸款;
(三)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后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自主創業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其被認定為自主創業人員后,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五條 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可以安排符合條件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的個人特長和就業意向,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有針對性地開展就業培訓。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就業培訓,提高勞動技能和就業技能。
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陽光安置企業等開展合作,參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的就業培訓工作。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訂立并遵守勞動合同,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禁毒委員會負責對本辦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受理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扶持資金、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資金等經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追回全部資金,并依法處理。
用人單位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待遇的,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當全額追繳入庫,并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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