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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導語:為了加強和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潮州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根據《衛生部辦公室關于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用管理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衛辦農衛發24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市級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市級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審查確定的,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市級醫療機構。
第三條定點醫療機構審查和確定的原則是:方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人員就醫并便于管理;兼顧專科與綜合、中醫與西醫;促進醫療衛生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醫療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合理控制醫療服務費用,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第四條凡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資格開展對外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可以申請定點資格。
第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遵守國家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制度;
(三)嚴格執行國家、省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政策;
(四)嚴格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政策規定。
第五條愿意承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服務的醫療機構,應向市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二)醫療機構等級證明材料;
(三)診療項目;
(四)上一年度門診、住院診療服務量(包括門診診療人次、平均每一診療人次醫療費、住院人數、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醫療費、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醫療費)。
第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核準程序。市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接到醫療衛生機構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資料及現場審核。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發給銘牌,實行掛牌服務。
第七條新農合管理機構要與定點醫療機構簽定協議,內容應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醫療費用支付標準、醫療費用控制、醫療費用結算等。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2年。
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一個月以上通知對方,并公告參保人。
第八條定點醫療機構要認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政策和各項規定,并嚴格執行。加強醫務人員醫德醫風建設,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提高醫療技術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為參合農民提供質量優良、價格合理的醫療衛生服務。
第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按照《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規定的用藥目錄以及相關的規定,對病人進行治療。因病情需要必須使用超范圍自費藥品的,必須征求患者或患者家屬同意后方可使用。嚴禁大處方、濫檢查,嚴格控制醫藥費用的不合理增長。
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必須規范診療行為。按照《廣東省常見病基本診療規范》的規定和要求,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醫療技術操作規范,努力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
第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必須規范住院登記、病歷書寫和管理制度。按照《廣東省病歷書寫規范》的規定和要求,做好醫療文書的登記、書寫和存檔,嚴格執行醫療各項管理制度,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建立病人就診、檢查、治療和住院綠色通道。
第十二條加強醫療收費票據使用管理,嚴格會計核算制度。按有關要求嚴格收費票據的使用和管理,必須使用由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住院和門診收費收據,并作為會計核算的憑證,不得虛開收費收據,更不能造假使用收費收據。要加強對財務人員的監管,嚴格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理規定,杜絕虛假的行為發生。
第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如實為參合人員提供處方、病歷、統一收費憑據、住院費用清單(超范圍的自費藥品應標明)、出院記錄和出院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嚴禁開具假證明、假處方、假病歷、假票據套騙合作醫療基金的行為。
第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規定,而造成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所損失的資金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同時要對其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并追究當事人、責任人和領導責任。
(一)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合人員收住入院或將符合出院條件應予出院的參合人員繼續滯留住院、掛床的;
(二)違反《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廣東省常見病基本診療規范》相關規定的;
(三)不記載病歷或病歷記載不清楚、不完整,與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符的,或發生的醫療費與病情不符的;
(四)接診時不審閱參合人員以前的病歷記載,重復給藥,非診療需要進行檢查、治療或重復檢查、治療的;
(五)違反收費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或分解收費項目,不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價格,造成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
(六)不按處方劑量規定,超量給藥的;
(七)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付范圍的藥品串換成其他藥品、生活用品、保健食品和用品的;
(八)將自費藥品與列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范圍的藥品混淆計價的;
(九)允許或縱容采用冒名就診、掛名住院的;
(十)其他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行為。
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將定期和不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并根據檢查結果和社會評議情況,對成績優秀的單位予以表彰;對不合格的單位,作出通報批評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定點資格。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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