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最新徐州市寄遞業治安管理辦法
導語:《徐州市寄遞業治安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最新徐州市寄遞業治安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最新徐州市寄遞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寄遞市場,加強寄遞業治安管理,保障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寄遞活動(包括為公民個人和個體工商戶提供收運服務)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寄遞業的治安管理工作。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寄遞業治安管理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寄遞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配備電子監控設備、身份證件識別設備和治安信息采集傳輸設備。
第五條 寄遞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六條 寄遞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二)寄遞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經營場所內部空間示意圖;
(四)企業分支機構、附屬網點分布、隸屬關系、加盟等情況;
(五)建立治安保衛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情況。
第七條 寄遞用戶不得交寄或者在交寄物品中夾帶管制器具、生化制品、傳染性物品、放射性物質和危險化學品以及國家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同時應當遵守國家關于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第八條 寄遞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收件驗視制度,提示用戶如實全面填寫物品寄遞詳情單。
寄遞業從業人員應當在用戶在場的情況下,當面驗視寄遞物品,發現屬于國家禁止寄遞的物品的,應當拒絕接收,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用戶拒絕驗視、拒不如實填寫物品寄遞詳情單的,不予收寄。
寄遞經營者受用戶委托長期、批量提供遞送服務的,應當與用戶書面明確安全保障義務,采取抽驗方式驗視內件,做好抽驗記錄,抽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九條 寄遞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核對、登記寄件人身份證件及聯系電話等信息,并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傳至寄遞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物品寄遞詳情單等相關紙質材料應當建立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公安、郵政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 寄遞經營者應當依法保護用戶的信息安全和通信秘密,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或者用戶書面同意,寄遞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將用戶使用寄遞服務的信息提供給任何組織或者個人。
第十一條 寄遞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加強安全教育培訓,使其掌握禁限物品的種類、形狀、辨識要領等知識。
第十二條 寄遞經營者應當對從業人員身份信息及變動情況進行查驗、登記,并上傳至寄遞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寄遞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出入口、營業廳、停車場、保管庫房、主要通道等部位安裝電子監控設備,監控設備應當每日二十四小時運轉,監控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四條 寄遞經營者應當配備相應的安檢設備,對進出本市行政區域的貨物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 公安、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對寄遞業治安防范措施、實名制、驗視制度等執行情況開展檢查。
寄遞經營者的失信行為納入徐州市征信管理系統。
第十六條 寄遞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上傳相關治安管理信息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作處罰的,由郵政管理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拓展
寄遞業治安管理設立的幾項主要制度
(一)備案制度
為了掌握寄遞經營者的有效信息,強化對寄遞行業的監管,《辦法》第六條規定,寄遞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寄遞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企業分支機構及附屬網點分布和治安保衛制度、治安防范措施的建立情況等內容向公安機關備案。
(二)收寄驗視制度
實行收寄驗視,明確寄遞經營者的驗視義務,是寄遞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也是治安管理工作中亟待加強和改善的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江蘇省郵政條例》、《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也對此作出了相應規定。為此,《辦法》第八條規定:寄遞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收件驗視制度,提示用戶如實全面填寫貨物托運詳情單或者寄遞詳情單。寄遞業從業人員應當在用戶在場的情況下,當面驗視托運貨物或者寄遞物品,發現屬于國家禁止托運、寄遞的物品的,應當拒絕接收,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用戶拒絕驗視、拒不如實填寫貨物托運詳情單或者寄遞詳情單的,不予收寄或者托運。同時,針對用戶委托長期、批量提供遞送服務的特殊情形,該條第四款規定“寄遞經營者應當與用戶書面明確安全保障義務,采取抽驗方式驗視內件,做好抽驗記錄,抽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三)實名登記制度
實行實名制,建立寄遞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是健全寄遞業治安管理機制、完善治安管理措施的核心環節和關鍵舉措,對于震懾違法犯罪、案件偵查追溯、強化部門監管具有重要的作用。為此,參照公安部等七部門《關于加強物流、寄遞渠道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等外地省市的規定,《辦法》第九條明確了物流寄遞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核對、登記寄件人身份證件及聯系電話等信息,并及時將相關信息上傳至寄遞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物品寄遞詳情單等相關紙質材料應當建立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因此《辦法》實施后,寄件人應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寄遞業經營者方可受理收寄業務。
未按規定備案者將處兩千以上五千以下罰款
為了《辦法》設立的寄遞業治安管理的幾項主要制度能夠得到貫徹落實,《辦法》第十六條對寄遞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上傳相關治安管理信息的行為,經責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設定了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上述行政處罰的設定,符合《立法法》、《行政處罰法》關于政府規章立法權限的規定。
【最新徐州市寄遞業治安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徐州市寄遞業治安管理辦法全文03-10
最新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06-02
郵政寄遞業安全工作總結04-13
吉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03-11
最新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06-13
徐州市公眾移動通信基站管理辦法03-19
徐州市城建檔案管理辦法全文03-18
徐州市公眾移動通信基站管理辦法全文03-18
郵政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全文03-24
寄遞安全承諾書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