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最新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導語:為加強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淮安市制定了城市河道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美化城市水環(huán)境,提高城市人居生態(tài)環(huán)境質量,發(fā)揮城市河道綜合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蘇省防洪條例》、《江蘇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淮安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的河道(包括骨干排澇、排污河道,滯澇水塘)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條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河道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河道,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河道管理隊伍建設,加強對所轄河道及配套工程設施的管理、維修和養(yǎng)護,提高管理水平,確保河道工程安全高效運行。
第六條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河道的管理范圍,按照《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劃定。
(一)大運河管理范圍:大運河南岸,背水坡堤腳向外50米;大運河北岸,韓泰輪胎(原橡膠廠)至金鳳集團、1605糧庫至清安泵站,以清安河為界;其余為背水坡堤腳向外50米。
(二)里運河管理范圍:里運河南岸,西安路橋至利民家化廠,河口向外80米,其余為背水坡堤腳向外50米;里運河北岸,西安路橋至老壩口小學,河口向外80米,其余為背水坡堤腳向外50米。
(三)廢黃河管理范圍:廢黃河南岸,活動壩上游,河口向外100米;活動壩至富強大溝,背水坡堤腳向外30米;富強大溝至淮海北路橋,以富強北路為界;淮海北路至沈陽路橋,河口向外100米;沈陽路橋至京滬公路橋,背水坡堤腳向外30米。廢黃河北岸,河口向外100米。
(四)鹽河管理范圍:河口向外50米。
(五)清安河、文渠河、外城河、紅旗河、洪福中心溝、團結河、大治河、柴米河、豐收河、躍進河、蘇州河、大寨河、小鹽河、古鹽河、沿總排河、老澗河、老泗河、新泗河、孫大泓等城區(qū)骨干排澇河道管理范圍,有堤段堤腳向外10米,無堤段河口線向外15米。
(六)大口子、越河大塘、南園水塘、西窯汪水塘、石塔湖水塘、勺湖、肖湖、月湖等滯澇水塘管理范圍,塘口線向外5米。
第七條確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口、排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以及其他公共設施,建設單位在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xù)前,必須先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涉及航道的還需經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建設單位占用的水利工程,其土地使用權屬不變。
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必須將批準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核后,方可辦理開工手續(xù);涉及航道的,還應送經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建設項目竣工后,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
第八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必須事先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涉及其他管理范圍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取土、棄置砂石或淤泥;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其他建筑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水資源及進行考古發(fā)掘。
第九條嚴禁在大運河、里運河、廢黃河、鹽河等行洪排澇河道或通道上設置魚罾、魚籪等阻水捕魚設施。對一般性河道內設置漁具的管理,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條嚴禁擅自在河道內圈圩、封河填塘。城市河道、滯澇水塘的開發(fā)利用必須服從防洪滯澇和航運。開發(fā)利用規(guī)劃和項目必須按分級管理的權限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涉及航道、城建的還需經交通、城建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一條未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搭建臨時工程設施或堆放物料。
確因工作、生產需要,經批準搭建臨時設施或堆放物料的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負責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負責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二條禁止向河道、水塘等水域或灘地傾倒垃圾、廢渣、農藥,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廢棄物。
第十三條禁止在大運河、里運河、廢黃河、蛇家壩干渠等河道內新建或擴建排污口。上述河道內原有的排污口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行達標排放并有計劃地削減排污量。
在其他河道內新建、改建或擴大排污口,應當先經有管轄權的河道主管機關同意,報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第十四條為了保護河道堤防工程設施安全,發(fā)揮工程應有效益,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禁止損壞涵閘、排澇泵站等各類建筑物及機電設備、水文、通訊、供電、觀測等設施;
(二)禁止在河堤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墾種、放牧和毀壞塊石護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為;
(三)禁止擅自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圍內蓋房、圈圍墻、堆放物料,埋設管道、電纜或興建其他建筑物;
(四)企業(yè)在改制、轉制過程中,不得將河道堤防土地進行出讓或變賣。
第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的建筑物及設施,對河道工程、城市供排水系統(tǒng)或其他水工程造成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必須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占用城市河道管理范圍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并應當交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國家、省重點交通建設工程另有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占用補償費主要用于城市河道堤防工程建設、管理、維修和養(yǎng)護。具體征收按照省、市《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擅自在城市河道、蓄水洼地、水塘管理范圍內修建建筑物及其他生產、生活設施,打井、造墓、挖筑魚塘、堆放物料等影響防汛搶險、排澇工程和航道安全運行的,由河道主管機關依照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清除、不恢復原狀的,河道主管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所需費用由違章者承擔。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河道主管機關可依照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九條規(guī)定,擅自在行洪排澇河道或通道上設置魚罾、魚籪等阻水捕魚設施的;
(二)違反第十條規(guī)定,擅自在河道內圈圩、封河填塘的;
(三)違反第十一條規(guī)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搭建臨時工程設施或堆放物料的;
(四)違反第十二條規(guī)定,向河道、水塘等水域或灘地傾倒垃廢渣、農藥,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及《環(huán)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污水和廢棄物的;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guī)定,損壞涵閘、排澇泵站等各類建筑物及機電設備、水文、通訊、供電、觀測等設施的;
(六)未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各類建筑設施及從事各類活動的;
(七)違反第十六條規(guī)定,拒不如數(shù)交納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補償費的。
屬于經濟處罰、交納占用補償費的,對逾期不交者可按每逾期1天加收應交費1‰的滯納金。
河道主管機關在進行處罰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作的罰沒票據(jù),罰款收入上交同級財政。
第十九條河道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河道堤防及配套工程的巡查和管理工作,對損壞的堤防及配套工程及時進行維修、養(yǎng)護、加固或更新,所需費用應納入財政年度預算。
第二十條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按照江蘇省人民政府對大運河、里運河、廢黃河劃定的水功能區(qū)管理要求,定期進行水質監(jiān)測,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限制排污總量意見作為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的依據(jù)。
第二十一條交通部門、公安部門應加強對大運河、里運河水上船舶航行、停靠的管理,劃定船舶禁止停靠區(qū)或禁航區(qū)。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管理機構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淮安市城市河道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相關文章: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全文03-21
公益廣告促進和管理暫行辦法全文「最新」03-24
最新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全文)03-12
最新教育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全文)03-24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全文05-15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全文)01-15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全文03-21
最新公墓管理暫行辦法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