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深圳市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
導語:工程研究開發中心為城市提供更加便利的生活方式,在管理上需要一定的規范。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深圳市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深圳市研究開發中心(工程中心類)(以下簡稱工程中心)建設與管理,充分發揮其在工程化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作用,根據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行業或者本技術領域內具有綜合優勢的企業(以下簡稱依托單位)組建具有較完備的工程技術綜合配套試驗條件,擁有優秀的研究開發、工程設計和試驗的專業科技隊伍,與深圳市相關企業緊密聯系,對本行業或本技術領域的發展具有明顯帶動作用,并能提供多種綜合性技術服務的科技研究開發實體。
第三條 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作經費主要來源于依托單位,政府對其前期啟動和研發經費給予一定的資助,政府資助的資金主要用于購買儀器設備、軟件等固定資產。
第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工程中心組建和運作的指導部門,市財政部門是政府資助資金的監管部門。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深圳市工程中心發展規劃以及技術服務特性和產業發展需求發布年度《申請指南》。
第五條 市科技專家委員會受政府部門的委托,在工程中心的組建和運作過程中負責提供決策咨詢意見。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依托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組建的工程中心,應當符合市工程中心發展規劃和年度《申請指南》的建設內容。
(二)在深圳市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三)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能夠提供組建過程中所需要的主要資金。其中,研發型依托單位的上一年度末凈資產值應當不低于2000萬元,最近兩年內年平均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不低于年營業收入總額的8%或者絕對數每年不少于500萬元,取得2項以上具有自有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專職研發人員人數占依托單位總人數的50%以上;產業型依托單位的上一年度末凈資產值應當不低于5000萬元,上一年度凈資產報酬率大于10%,最近兩年不虧損且年平均研究開發經費投入不低于年營業收入總額的5%。
(四)基本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且設備原值應當不低于500萬元。
第七條 幾個依托單位申請聯合組建同一個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不能超過三個,主要依托單位投資比例應該超過50%,該單位應當具備前條規定的條件。
聯合組建的依托單位各自承擔的責任和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各依托單位在《聯合組建協議書》中約定。
第八條 依托單位應當為申請組建的工程中心配備崗位固定的專職研發人員。此類專職研發人員的數量應當在20人以上,其中,具有高級職稱和博士學位的人數應當占10%以上,具有中級職稱和碩士學位的人數應當占35%以上。
第三章 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九條 工程中心的組建申請和評審,依以下程序進行:
(一)依托單位提交申請材料;
(二)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三)綜合論證;
(四)可行性論證;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情況初步審定工程中心的組建計劃;
(六)市財政部門復核后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依托單位申請組建工程中心,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計劃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工程中心類)項目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規定格式);
(三)依托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設立批文、登記證書)、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四)依托單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五)依托單位最近兩年內研發經費實際支出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六)研發型依托單位取得具有自有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的相關證明材料;
(七)研發型依托單位專職研發人員情況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幾個依托單位申請聯合組建同一個工程中心的,還應當提交各依托單位之間簽訂的《聯合組建協議書》。
第十二條 依托單位申請其投資設立的獨立法人實體為工程中心的,應當提交該法人實體的設立協議或章程;該法人實體已辦理工商注冊手續的,還應當提交該法人實體的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收文窗口受理依托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立即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應當委托市科技專家委員會按規定程序組織評審。
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當場向申請單位作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的缺陷及補正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該單位。申請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申請材料后,可以重新提交。
第十五條 市科技專家委員會應當從市科技咨詢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由技術、經濟、管理等多方專家組成的綜合論證組應當至少包括13名專家,專家人數應為單數。
由同行專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的可行性論證組應當至少包括7名人員,其中專家不少于5名(包括1名財務專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少于2名,人數應為單數。
第十六條 綜合論證組負責根據工程中心的年度申請指南,在全面審閱申請材料的基礎上,側重從全市經濟和產業發展的需要,對擬組建的工程中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經專家組討論、論證后,專家進行獨立評分。
第十七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綜合論證意見,確定進入可行性論證的項目清單。
第十八條 可行性論證組在現場負責對依托單位申請組建工程中心的可行性進行論證,在專家和工作人員獨立評分的基礎上形成可行性研究論證意見。
第十九條 可行性論證組召開論證會議,應當嚴格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依托單位的有關負責人作可行性報告;
(二)評審組人員進行實地考察;
(三)評審組人員提出質疑及依托單位進行答辯;
(四)評審組人員進行評議及獨立評分;
(五)可行性論證組形成書面的可行性研究論證意見。
第二十條 可行性研究論證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必要性:擬組建的工程中心是否符合全市科技及產業發展規劃;
(二)基礎條件:擬組建的工程中心是否滿足工程中心建設的基本條件、必要條件和其他有關要求;
(三)發展方向:擬組建的工程中心,其所屬技術領域的發展方向、建設目標和任務是否明確可行;
(四)管理機制:擬組建的工程中心,其管理體系是否完善,運行機制是否有利于其不斷發展。
(五)論證結果:推薦優先立項、推薦立項或者不推薦立項。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評審專家的意見,并結合我市科技、經濟發展需要和工程中心整體布局情況,初步審定工程中心的組建計劃,報市財政主管部門復核后向社會公示10天。
第二十二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聯合行文下達項目資金計劃。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定。
第二十三條 享受資助的單位應當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簽訂項目合同書(計劃任務書)。項目合同書(計劃任務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資助金額、資助款的用途、知識產權和儀器設備的歸屬、績效考評事項以及違約責任等。資助經費中用于購買的儀器設備和軟件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項目合同書(計劃任務書)中應包括政府采購計劃。
第二十四條 享受資助的單位憑項目合同書及相關撥款憑證到市財政主管部門申請撥付資金。市財政主管部門按下達的項目資金計劃將資助款撥入單位的監管帳戶或采購專戶。
第二十五條 享受資助的單位使用資助款時,應按照《深圳政府采購條例》規定,在政府采購中心申報采購。情況特殊不宜進行公開招標采購的,采購單位應向政府采購主管部門申請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
第四章 組建與驗收
第二十六條 被批準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應當根據評審專家的意見和批準組建通知,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深圳市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工程中心類)組建項目計劃任務書》(以下簡稱《計劃任務書》)。
第二十七條 工程中心組建期限一般為兩年。組建過程中具備運作條件的,應當同時開始運作。
第二十八條 工程中心的基本建設項目,由依托單位申請列入市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二十九條 依托單位應當按照《計劃任務書》的約定,向工程中心投入必要的建設經費和運行費用。
第三十條 政府對工程中心的資助經費主要用于購置必要的科研儀器、設備和商業科研軟件,自行研制儀器設備或開發工程中心專用軟件,不得用于工程中心的基本設施建設。
經市財政主管部門批準可少量用于組織或參加科技交流、協作開發、研討和展覽及培訓。具體資金使用比例和資金使用監管按照《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政府的資助經費必須實行?顚S,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擠占。使用政府資金進行采購,須遵守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規定;所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應當進行登記并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在組建過程中,依托單位應當任命該工程中心主任,組織成立工程中心建設領導小組,制定工程中心章程和管理制度,并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工程中心組建期滿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計劃任務書》的約定,對其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和組建目標的實現程度組織驗收。
第三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完成組建的工程中心對照《計劃任務書》進行自我評估,并編制《深圳市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組建驗收報告》;
(二)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同時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財政決算報告、納稅證明以及研發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的專項審計報告;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科技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驗收評估小組對申請單位進行驗收評估;
(四)由專家評估小組出具書面評估意見;
(五)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書面評估意見作出驗收結論(合格或不合格)并通知組建單位。
第三十五條 驗收合格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正式予以授牌。驗收不合格的,應當延期一年再次進行驗收評估。延期后仍然驗收不合格的,取消其組建工程中心的資格。
第三十六條 工程中心可根據《計劃任務書》完成情況,申請提前或延期驗收。申請提前驗收的,其組建時間不得少于一年。申請延期驗收的,須在原定的組建期限屆滿前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延期驗收,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十七條 工程中心驗收合格前,其使用政府資助經費所購置的固定資產應當作為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工程中心可以無償使用。驗收合格后,該固定資產轉歸工程中心所有。經延期后仍驗收不合格的,所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運作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為:
(一)根據科技、經濟發展和市場需要,針對行業或領域發展中的重大共性和關鍵技術問題,開展科技攻關、科技成果的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開發;
(二)在技術轉移和自主研究的基礎上,持續不斷地將科研成果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為企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工藝和技術裝備,為行業技術進步提供技術支撐,使之成為企業吸收先進技術和提高產品質量的技術依托;
(三)建立開放服務和合作研究的運行機制。接受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試驗項目,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與國內科技合作與交流,積極開展國內外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創新;
(四)培養、聚集、輸送高層次、高質量的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為工程技術人員的知識更新提供良好的培訓;
(五)參與企業技術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定,并為本企業技術進步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十九條 工程中心應該按照下列原則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
(一)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動機制,吸引市內外優秀的科技人員帶項目、帶經費來工程中心開展研究工作;
(二)在機構組建、項目申報、課題研究時應加強產學研結合,充分發揮各方優勢;
(三)實行競爭上崗、優勝劣汰的人員管理制度;
(四)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保障依托單位、中心、個人的合法權益,并合法使用知識產權。
第四十條 工程中心一般應實行主任負責制,可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四十一條 工程中心的研發人員由崗位固定的研發人員和流動的研發人員構成,其中,崗位固定的研發人員每年在工程中心工作的時間不應少于8個月。
第四十二條 工程中心的改名、合并、撤銷須經原批準組建的科技行政主管批準。
第四十三條 依托單位應當為工程中心的建設和正常運營積極開拓多種籌融資渠道,包括:
(一)國家、省、市等各級財政對工程中心及其承擔項目的專項資助經費;
(二)依托單位按規定從營業收入總額中提取的技術研究開發資金,從稅后留利中提取的新產品試制資金和科技開發風險準備金等經常性研發資金;
(三)依托單位科技產品和科技活動依法享受的稅收減免、退稅所得;
(四)工程中心自身產品和服務的創收;工程中心進行項目融資等其他資金渠道。
第四十四條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工程中心,必須建立單獨帳戶,實行單獨核算,并接受政府指導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優惠政策
第四十五條 工程中心可享受國家和廣東省給予技術開發型機構或技術中心同等的優惠政策。
第四十六條 工程中心研制開發出的產品,優先列入深圳市重點新產品計劃,并優先推薦列入廣東省、國家的重點新產品計劃。
第四十七條 在平等競爭、條件相同的前提下,市有關部門應當優先安排工程中心承擔相關重點科研開發任務和優先列入市科技計劃。
第四十八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共同支持工程中心參與國內有關企業從國外引進技術消化、吸收與創新的全過程。
第七章 效績評估
第四十九條 已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匯報,并應按要求完成有關統計報表。
第五十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三年委托中介機構,對已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組織一次定期評估。
第五十一條 定期評估應當遵循比較優勢和個體優勢相結合、定量分析與定性評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定期評估的主要內容是:
(一)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效益;
(二)研究成果、水平、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標準研究與實施;
(三)人才隊伍及人才培養;
(四)對外交流與開放;
(五)研究開發的基礎設施條件。
具體評估辦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門和市財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 定期評估的結論分為優秀、良好和整改三類。評估結果為優秀的,應當給予表彰;評估結果為良好的,應當給予鼓勵;評估結果為整改的,應當責令其整改。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五十四條 整改期為一年。整改期滿后進行復評,如果再次不合格的,應當取消其深圳市研究開發中心(工程中心類)資格,并向社會公布,所形成的固定資產按照《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處理。依托單位三年內不得申請新的市級研究開發中心的認定。
第五十五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市級工程技術中心認定材料及考核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通報,依托單位三年內不得享有市級研究開發中心的認定和享有市財政專項資金資助。已認定為市級工程技術中心的將撤銷其市級工程技術中心資格,三年內不得申請市級研究開發中心認定和享有市財政專項資金資助。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國家級工程中心或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在深圳市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中心,應當按照工程中心的有關規定進行申報、審批。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批準其組建申請。
第五十七條 經評估為優秀的工程中心,經政府有關部門推薦,可申請組建國家級工程中心或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獲得批準的,按深圳市有關政策規定享受優惠。
第五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深圳市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深圳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09-26
最新深圳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08-21
深圳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全文09-20
深圳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08-04
深圳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全文10-29
最新深圳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08-17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辦法》全文10-01
《深圳市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08-02
關于深圳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最新版)08-27
最新深圳市建筑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