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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直屬高等院校債務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高等院校的債務,要加強管理,不能放縱其行為。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內蒙古自治區直屬高等院校債務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區直屬高等院校債務管理,規范高等院校債務的舉借、使用和償還行為,控制債務規模,防范債務風險,確保我區高等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債務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等院校債務,是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自治區直屬高等院校舉借的銀行貸款、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社會融資借款、財政外債轉貸資金,專項用于教學行政用房、學生生活用房、基礎設施改造等基本建設項目和設備購置等方面形成的債務。
第三條 自治區直屬高等院校債務的舉借必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政府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管理。
第四條 自治區直屬高等院校通過舉債進行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應向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后,向自治區財政廳報送借款項目申請書及相關評審材料,同時抄送自治區教育廳。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教育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計廳、建設廳、國土資源廳等有關部門,根據該院校的發展建設規劃和收入狀況,對借款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評審,評審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條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高等院校提供的借款評審材料:
(一)借款項目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借款項目名稱、內容,借款額度、期限、利率,高等院校資產負債率,借款期內分年度收入預測及償還借款本息計劃。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學校發展建設規劃。
(四)申請借款年度及上一年度學校財務報表。
(五)需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高等院校借款項目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后,高等院校與金融機構辦理相關借款手續,并將借款協議復印件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高等院校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借款用途合理使用資金,不得挪作他用,要建立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加強對借款資金和建設項目的監控,并定期向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借款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九條 高等院校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等情況列入學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
第十條 自治區直屬高等院校2008年以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按既定方案給予財政貼息補助;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且經批準的直屬高等院校銀行貸款,在自治區規定的貼息期間內列入財政貼息補助范圍。
未經自治區相關部門審核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高等院校貸款,財政不予貼息。
第十一條 自治區直屬高等院校申請銀行貸款財政貼息應提供如下材料(復印件):
(一)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貸款相關文件(指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貸款)。
(二)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
(三)國有土地使用證。
(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五)貸款合同、貸款項目結算經辦協議、貸款合同變更協議。
(六)銀行貸款憑證回單、銀行利息計息清單。
第十二條 高等院校銀行貸款財政貼息實行動態管理,年終結算。各高等院校于每年12月1日前將截至11月底的銀行貸款余額報自治區教育廳,自治區教育廳根據本辦法規定,對自治區直屬高等院校提交的貼息材料進行審核匯總后,報自治區財政廳審批。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的貼息資金規模,按各高等院校本年銀行貸款余額分配和下達貼息資金。
第十三條 高等院校對銀行貸款財政貼息資金要實行分賬核算,保證財政貼息資金專款專用,貼息資金不得用于高等院校基本建設、設備購置及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四條 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計廳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高等院校借款和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監督,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對未按規定用途使用借款和財政貼息資金的高等院校,財政部門將在下一年度減少貼息補助數額,并按照有關資金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教育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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