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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全文)
導語:衛生監督是保障市場經濟和各種社會活動中的正常衛生秩序,預防和控制疾病的發生與流行,保護公民的健康權益。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北京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職業病防治監督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關于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31號)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機構和用人單位。
第三條 北京市職業衛生監督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市、區(縣)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在鄉(鎮)、街道內設立派出站,聘任職業衛生檢查員。
第四條 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的知識,增強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勞動者的.健康保護意識。
第五條 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衛生監督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與獎勵。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衛生部門職責:
(一)擬訂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查處違法行為。
(三)負責對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監督,并查處違法行為。
(四)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八條 市衛生監督機構監督管理職責:
(一)擬定全市職業衛生監督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規范;
(二)組織實施全市職業衛生監督工作和職業病危害專項整治工作,對區(縣)的職業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依法承辦職責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驗收;
(四)查處大案要案,負責組織協調重大、特大職業病危害事件受害者的職業健康檢查及救治;
(五)負責組織衛生部下達的國家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包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
(六)負責對北京轄區內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抽查,并查處違法行為;
(七)開展執法稽查,對區(縣)衛生監督機構和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督察;
(八)組織協調全市衛生監督機構的分級管理,落實執法責任制;
(九)負責全市職業衛生監督信息的.匯總、核實、分析、上報,并按照規定進行發布;
(十)組織開展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十一)承擔上級機關指定或交辦的衛生監督事工頁。
第九條 區(縣)衛生監督機構監督管理職責:
(一)開展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二)掌握轄區內存在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用人單位底數;
(三)對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四)依法承辦職責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驗收,查處違法行為;
(五)負責對本轄區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職業健康檢查醫療衛生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六)負責組織協調一般職業病危害事件受害者的職業健康檢查及救治;
(七)負責對投訴舉報的一般健康損害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八)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職業病危害專項整治行動、指導派出站開展職業衛生監督工作;
(九)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核實和上報;
(十)承擔上級機關指定或交辦的衛生監督事項。
第十條 派出站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對本轄區內用人單位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本轄區內的投訴舉報調查處理;
(三)負責對本轄區內的用人單位進行《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及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指導。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一條 職業衛生監督重點監管對象:
(一)建筑防水、下水道管井疏通服務等多發生職業中毒行業中的用人單位;
(二)化工、家具制造、制鞋、五金電鍍等易發生職業中毒行業中的用人單位;
(三)建筑石才加工、玉器加工、水泥、采石等粉塵危害嚴重行業中的用人單位;
(四)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職業病危害嚴重的鄉鎮企業或農村個體工商戶;
(五)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超過職業衛生標準的用人單位;
(六)本年度出現新發職業病病例的用人單位。
第十二條 對用人單位日常監督檢查內容:
(一)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的衛生審核、審查和驗收;
(二)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實施情況:職業病防治管理機構設置、職業衛生專業人員配備、職業病防治納入法定代表人自標管理責任制、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職業病防治經費落實等;
(三)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建立符合《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要求,一人一檔;
(四)職業健康檢查情況:崗前、在崗期間、離崗體檢情況,體檢項目是否符合《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
(五)疑似職業病及職業病病人、有職業禁忌人員的調離及安置情況;
(六)疑似職業病及職業病病人的報告,按《北京市職業病報告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職業衛生技術機構的監督檢查,按《北京市職業衛生技術機構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區(縣)衛生監督機構對重點監管對象每年監督檢查不少于2次;非重點監督對象每年監督檢查不少于1次;要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嚴格執法,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處罰率應達到100%。
第十五條 衛生監督員在日常監督工作中,應按要求制作日常監督文書、監督報告卡,完成監督信息報告工作。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職業衛生問題和隱患,要及時處理、依法處罰,衛生監督機構要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較嚴重的職業衛生問題,及時上報衛生行政部門。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社會發布本轄區職業衛生監督信息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七條 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與本轄區工商管理部門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定期從工商管理部門獲取生產、加工企業注冊信息,要甄別后將其納入衛生監管范圍;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與本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局、建委、各級工業園管委會及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街道、鄉(鎮)等主管部門建立工作聯系機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作好本區(縣)新、改、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項目的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與審核工作。
第十八條 市、區(縣)衛生監督部門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召開工作協調會(市級每半年召開一次,區縣每季度召開一次),通報有關情況,協調有關工作。
第十九條 市、區(縣)衛生監督機構與職業衛生技術機構要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信息溝通,職業衛生技術機構發現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超過職業衛生標準、勞動者職業健康損害和職業禁忌癥時應在工作結束后24小時內報同級衛生監督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于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要將職業衛生監督納入衛生監督重點工作中。加強職業衛生監督隊伍的建設,加強監督員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一條 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市衛生監督員統一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每年組織對衛生監督員進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的培訓。
第二十二條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職業衛生檢查員的資格審核、培訓、考核,擇優聘用。
第二十三條 職業衛生監督員、檢查員必須嚴格履行職業衛生間的管理職責,作好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組織對職業衛生監督員、檢查員的工作考核,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將被取消資格。
第四章 工作考核與督察
第二十五條 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監督機構要建立健全執法責任制度,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用人單位存在嚴重損害勞動者健康的違法行為而未依法查處的,要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領導的責任。對因領導不力,導致本地區職業衛生監督工作嚴重滑坡的.,要追究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每年組織職業衛生監督工作考核,主要內容包括:建立職業衛生監督目標管理責任制,職業衛生監督覆蓋率、處罰率等。
第二十七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在對區(縣)職業衛生監督工作進行督導考核時,對存在明顯執法不到位的問題,除督促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及時處理外,此記錄將納入市衛生行政部門對區(縣)的年終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條 對督察中發現的違法違紀人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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