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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異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申報審批辦法
導語:為配合“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軟件的應用,加強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的管理,現就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異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制定申報審批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異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申報審批辦法 ,歡迎閱讀。
一、申報審批工作周期
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異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申報工作于每季度初開始,經履行相關申報審批程序后,于每季度末公布審批結果。
二、申報條件
1、 藥品異名申報條件
凡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臨床用藥的通用名在《北京市公費醫療、勞保醫療用藥報銷范圍》及《北京市公費醫療、勞保醫療用藥報銷范圍調整增補名單》之內,在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下發的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藥品目錄庫中沒有商品名的,均可申報。
2、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申報條件
凡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開設的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未在市醫保中心下發的`醫療保險信息系統診療項目庫甲、乙類或服務設施庫甲、乙類中的(不包括國家明確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項目),均可申報。
三、申報材料
1、 藥品異名申報需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
(1)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異名申請表(附件二)
(2)藥品生產及經銷的批準文件;
(3)市物價管理部門的價格批準文件;
(4)藥品化學結構說明書;
(5)其它有關的技術材料和證明文件。
2、 診療項目申報需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
(1)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申請表(附件三)
(2)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使用的文件;
(3)市物價管理部門的價格批準文件;
(4)衛生部門核發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許可證》及《大型醫用設備上崗合格證》;
(5)其它有關的技術材料和證明文件。
3、服務設施申報需提供的證明文件及相關材料
(1)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設施范圍申請表(附件四)
(2)市物價管理部門的價格批準文件;
(3)其它有關的技術材料和證明文件。
四、申報審批程序
1、凡提出申請的定點醫療機構,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前15日內,到市醫保中心領取與申請內容相應的“申請表”,按要求填寫并加蓋公章后,連同其它所需提供的申報材料原件及一份復印件交至市醫保中心。
2、市醫保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將有關材料原件返還申報單位,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論證。
3、各醫療機構可于每季度第三個月的最后兩星期內對專家評審論證結果進行咨詢,如對評審論證結果有不同意見的,可向市醫保中心提出。
4、市醫保中心根據評審論證結果,在“申請表”上填寫意見加蓋公章,于每季度第三個月底前將意見告知申報單位。同時將新審批認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異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匯總后向社會公布。
五、市醫保中心在審核中,發現醫療機構提供的申報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申報要求的,退回全部材料,待補齊后,再予以受理;如發現醫療機構所提供的申報材料不真實,扣留全部材料,待核實后,按有關規定酌情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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