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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科學技術會議與展覽管理及資助辦法
導語:鼓勵科學技術發展,促進科學技術創新,廈門市制定了科學技術會議與展覽管理及資助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廈門市科學技術會議與展覽管理及資助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鼓勵、支持和規范本市科技界、產業界、學術界及相關科技中介機構舉辦各類科學技術會議與展覽,依據國家科學技術部、外交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國際科技會議與展覽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科發外字[2001]311號)和《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會展發展的若干意見》(廈府(2003)111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學技術會議是指以科學技術內容為主題的研討會、報告會、交流會、論壇等;科學技術展覽是指以科研成果、科技項目及高新技術產品的展示和技術交流為主的展覽會、博覽會和技術展示交流會(包括科技成果對接會)。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舉辦的科技會議和科技展覽(以下簡稱“科技會展”)。
第四條 舉辦科技會展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五條 在本市舉辦與會代表來自三個或三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不含港、澳、臺地區)的國際科技會議,國外代表人數在150人以下的(含150人),需由具有資格的主辦方提前6個月向市科學技術局或者相關有權部門履行報批手續;國外代表人數在150人以上的,需由具有資格的主辦方提前12個月向市科學技術局或者相關有權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再報科學技術部。
第六條 在本市舉辦境外參展商比例在20%以上的國際科技展覽,展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需由有資格的主辦方提前6個月報市科學技術局或相關有權部門審批;展覽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需由具有資格的主辦方提前12個月向市科學技術局或者相關有權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再報科學技術部審批。
第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科技會展,具有資格的主辦方可向市科學技術局申請經費資助:
(一)由科學技術部及部直屬單位、福建省科學技術廳組織并在本市舉辦的,或市委、市政府要求舉辦的、本市科研單位或科技企業承辦的,對本市支柱產業、新興產業技術水平有提升和促進作用的各類科技會展;
(二)由市政府科技顧問牽頭并在本市舉辦的、能代表我國當今科學技術發展水平的高層次前沿科技學術會議、高技術研討會等;
(三)由駐廈高校、科研院所舉辦,能促進本市相關產業發展,且市科學技術局同意作為協辦或共同承辦單位的科技會展;
(四)在廈企業、各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主辦或承辦,具有行業影響力的科技論壇或研討會。
第八條 申請科技會展經費資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單位正式報告。
(二)《廈門市科學技術局科技會議和展覽資助申請表》一式三份。
(三)科學技術部或市科學技術局同意舉辦科技會展的批件復印件。
(四)科技會展可行性報告及相關背景材料。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批復。會展結束后,申請單位可憑相關材料及會展總結報告辦理資助金額的撥付手續。
第十條 每次科技會展資助資金,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且不超過會展經費缺口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局分別于每年的3月、6月、9月和12月集中接受會展經費資助的申請。
第十二條 向市科學技術局申請經費資助的科技會展,經批準后,市科學技術局原則上作為會展的主辦單位或協辦單位之一,并對擴大會議影響及充分發揮會議作用提出指導。
第十三條 對于舉辦科技會展的審批和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由廈門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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