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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醫療緊急救援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醫療緊急救援服務被保險人員可以在進入醫院之前進行第一時間的救助以及互相救助。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新余市醫療緊急救援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利用現有醫療急救資源,規范醫療緊急救援管理,提高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眾健康與生命安全,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國家信息產業部、衛生部《關于加強院前急救網絡建設及“120”特服號碼管理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緊急救援是指對急、危、重傷病員的事發現場和轉送醫院途中的急救醫療。
第三條 市衛生部門主管全市社會醫療緊急救援管理工作。
財政、通信、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醫療緊急救援工作。
第四條 新余市緊急救援中心(以下簡稱市緊急救援中心)為本市唯一承擔院前醫療急救的專門機構,“120”是本市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號碼,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定其他形式的急救呼叫電話號碼。已經設立的各種急救呼叫電話號碼,在市緊急救援中心正式啟動后予以取消。
第五條 醫療緊急救援遵循統一調度指揮、就近救治、專科優先、病人自愿的原則。
第六條 本市醫療緊急救援實行屬地管理,院前急救與院內急救按各自職責分開運行。
第二章 醫療急救網點設置與職責
第七條 醫療急救網絡由市緊急救援中心、急救站、急救點組成。依托市緊急救援中心“120”調度指揮平臺,通過各急救站(點)實施院前急救與院內救治,形成“統一指揮、合理分流、就近派車、快速反應、有效救治”的急救網絡。
第八條 市緊急救援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褰y一調度指揮全市醫療急救資源,開展傷病員現場急救、轉運和重癥病人的途中監護;
、媸芾怼120”急救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制;
、鐚本日(點)進行業務指導與管理;
、枋占、處理及貯存急救信息;
、榻M織開展急救業務培訓和急救醫學的科研、學術交流。
第九條 市緊急救援中心根據急救需要,分別在城北、城東、城南設立若干個醫療急救點,主要承擔所轄片區出車出診與院前急救任務。醫療急救站(點)可設在現有市區醫療機構之內,也可另行設置。
第十條 市區六家醫療機構(市人民醫院、市中醫院、市婦幼保健院、新鋼中心醫院、新余第二醫院、新余第四醫院)分別設立一級急救站,負責收治各急救點轉運來的患者。
第十一條 分宜縣三家醫療機構(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縣婦幼保健院)和花鼓山煤礦職工醫院、新鋼中心醫院良礦分院分別設立二級急救站,受市緊急救援中心統一指揮,分別負責分宜縣區域內和所轄廠區內的出車出診、院前急救及患者收治工作。
第三章 醫療急救實施
第十二條 急救站(點)實行首診負責制,接診醫生對病人在醫院的醫療活動負責,為需要轉院、轉科的病人提供服務。
第十三條 急救站(點)應當保證值班急救車及車載設備狀況良好,保證及時出診。
第十四條 醫務人員實施院前急救,應當填寫院前急救病歷并及時移交接收病員的醫療機構。
第十五條 在院前急救和護送中,如發現傷病員系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傳染病防治有關規定予以處置。
第十六條 急救站(點)對急、危、重癥傷病員應當立即搶救。因設備或者技術限制不能診治的,應當及時轉診。
第四章 醫療急救管理
第十七條 市緊急救援中心和各急救站(點)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認真落實崗位責任制和24小時值班制。急救電話記錄保存不少于3個月。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現有救護車輛由市衛生部門根據醫療急救和工作需要進行整合,一部分由市緊急救援中心統一接收,一部分留給醫療機構執行醫療保障和醫療急救任務。
第十九條 建立性能良好、暢通的通信系統,市緊急救援中心與各急救站(點)實行有線、無線、移動、車載終端4套通訊指揮,傳輸方式實現通信數據聯網。
第二十條 市衛生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急救站(點)設置條件和標準,負責對急救站(點)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準予其從事緊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條 急救站(點)應按規定配置急救醫療藥品、器械、設備,并及時做好器械、設備的維修、保養及更新。
第二十二條 從事醫療急救工作的急診醫師必須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并具備3年以上臨床實踐經驗,急診護士必須具備注冊護士資格并具備2年以上臨床實踐經驗。
第二十三條 醫療急救救護車應統一標識,實行專車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調用值班救護車執行非急救醫療任務。
第二十四條 接到呼救信息后,各急救站(點)必須在三分鐘(晚上五分鐘)以內出車出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拒絕接診、搶救病人。
第二十五條 事發現場的單位和個人對急、危重傷病員負有救援義務。
第五章 醫療急救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政府應加大經費投入,支持緊急救援中心、急救站(點)、急救網絡建設,保證應急物質儲備,應急反應演練、醫療救治專業技術隊伍培訓等經費;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被緊急征用的醫療機構給予合理補助。
第二十七條 無主病人的醫療急救費用,可在濟困醫療費用中列支。涉及大額醫療急救費用開支,醫療機構必須按規定逐級上報,爭取財政支持,杜絕見死不救現象的發生。
第二十八條 院前急救費、救護車費等按省價格主管部門、省衛生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市緊急救援中心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業務收入由財政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鼓勵社會各界捐助醫療急救事業,捐助的車輛、設備可依法標注捐助單位或個人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醫療緊急救援費用的報銷或支付,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不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或新型農村合作定點醫療的限制。
第三十二條 通信部門應保障醫療緊急救援通信網絡暢通,并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三條 急救車輛執行醫療急救任務時,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優先放行,準予其使用平時禁止通行的道路。公路收費站應當保證即時通行。在緊急醫療救援、特殊病人運送受阻時,可以啟動110聯動程序,開辟專用通道或者護送,保證急救通道暢通。當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火災及其他危及人身時,公安部門應當維護好事發現場秩序,確保醫療救治工作順利實施。
第六章 責任
第三十四條 市緊急救援中心及各急救站(點)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宀粓绦惺自\負責制和24小時值班制的;
㈡不按規定配置、維修、保養、更新急救醫療器械和設備的;
、绮话匆幎ㄗ龊冕t療急救動態信息資料的登記、統計、匯總、保管及報告工作的;
、璨环䦶氖芯o急救援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的;
㈤擅自動用醫療急救車執行非急救任務或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出車的;
、晖普喕蚓芙^搶救急、危、重傷病員的;
、肱鋫涞尼t師、護士不符合規定的;
、爝`反規定出車出診,擾亂院前急救秩序的。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醫療緊急救援工作人員,擾亂醫療緊急救援工作秩序,損壞急救醫療設備,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等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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