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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辦法
導語:為貫徹落實全國、全區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工作會議以及南寧市教育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深化基礎教育及職業教育招生制度的改革,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南寧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今年我市初中畢業考試和升學考試繼續實行“兩考”分離。畢業考試由市教科所統一組織命題,各校按規定時間自行統一組織考試、評卷和質量分析;初中畢業升學考試(以下簡稱中考)由市教育局統一組織命題,原則上市、縣教育局分別組織市區(含六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下同)和六縣中考的考試、評卷和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工作。今年3月,南寧市進行了區劃調整,為了保持教育工作平穩過渡,原邕寧縣轄區內的高中階段學校,今年暫時仍在原轄區范圍內招生,招生工作由原邕寧縣轄區考試招生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具體要求與各縣相同。凡有原邕寧縣戶籍考生如需到原邕寧縣區域外的高中階段學校就讀,須經市教育局中小學招生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中招辦)審批。
第二條 市區高中階段學校招生時,對市區的城鄉學生要一視同仁。能提供住宿條件的學校在同等條件下應盡可能接收市區鄉鎮的初中畢業生就讀。市三十三中定向招收一定比例的市區各鄉(鎮)初中畢業生。
第三條 父母常住戶口均不在我市而本人戶口單獨遷入我市市區投親靠友的考生,如屬于《南寧市外來投資興辦實業、經商、購買商品房、受聘人員申辦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暫行辦法》(南府發(1999)56號)、《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于進一步改革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南府發(2003)44號)規定之列的,該生待遇與我市考生一樣,但考生需向招生學校提供相關的資質證明材料;如不屬于以上規定之列的考生,應回父母戶籍所在地參加中考。
需要在我市借考、借讀的考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市中招辦同意后,可在我市借考、借讀,所需費用按市物價局審核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四條 市區以及六縣的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原職業高中、職業中專,以下同),由市、縣教育局根據南寧市教育事業“十五”發展規劃和南寧市2005年招生計劃,結合各招生學校的教師、教室、教學設施和設備等辦學條件,制定和下達指令性招生計劃和指導性招生計劃;其他招生學校,如普通中專、成人中專、技工學校等,由自治區教育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及南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根據各自所管轄學校的辦學條件等情況制定和下達招生計劃。
第五條 市區的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招生工作由市中招辦負責組織實施;縣普通高、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由縣中招辦負責組織實施;普通中專、成人中專學校以及技工學校的招生工作由自治區招生考試院和區、市勞動部門的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區普通高中學校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從參加中考的考生中錄取新生,全市不統一劃定各類普通高中學校錄取分數線或錄取等級,由各學校根據招生計劃及考生報名情況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學生。中等職業學校可以根據生源情況一年多次招生,各招生學校從參加中考的考生錄取新生,也可以從應(歷)屆初中畢業生中,憑初中畢業證或同等學歷證明錄取新生,中等職業學校經批準后可以跨市招生。
第七條 市中招辦在市二中、三中設立兩個集中報名點,由市中招辦組織工作人員統一負責報名工作。招生學校可在集中報名點內設咨詢宣傳點,但不負責具體報名工作。參加中考的考生可憑中考準考證和中考成績單直接到任何一個集中報名點報讀任何一所學校,未參加中考的初中畢業生可憑初中畢業證或同等學歷證明到中等職業學校報名。市中招辦不統一分配落選的考生入學。
第八條 中考招生不設加分項目。少數民族、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籍和初中階段曾獲市級以上獎勵的應屆畢業考生,以及父母有特殊貢獻(勞動模范、有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等)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凡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子女、現役軍人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的按《南寧市教育局對優撫對象子女教育優待暫行辦法》執行。
第九條 在完成下達的指令性招生計劃的前提下,經批準,允許自治區示范性普通高中立項建設學校招收一定數量的逐步按教育成本收費的指導性計劃生。
第十條 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必須統一在市中招辦規定的報名、錄取時間段內,同時接受學生報名和錄取新生。各校必須在完成指令性招生計劃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指導性招生計劃的招生。在報名時段內,考生可以多次自主選擇學校,任何學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考生自由選擇權,即不能阻止考生報名或退出。
第十一條 公辦普通高中指導性計劃招生必須嚴格執行“三限”規定,“三限”即限人數、限分數和限錢數。限人數,即各招生學校必須嚴格按照招生計劃招收新生,嚴格維持正常班額標準,不允許突破計劃招生;限分數,縣級中學指導性計劃招生分數線不得低于該校指令性計劃招生最低成績50分。市區內(暫不含原邕寧縣轄區)的中學指導性計劃招生準入成績,指考生六門單科學業成績,不得低于該校指令性計劃招生最低六門單科學業成績下二個等級,且總成績等級不得低于下一等級;限錢數,即各招生學校必須嚴格執行物價部門審核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不得向各類學生收取贊助費。
第十二條 高中階段學校要嚴格執行招生計劃,普通高中不能自行擴大指導性招生計劃,如需擴招,必須在招生開始前以書面形式報市中招辦(一式二份),經市中招辦同意后方可擴招;中等職業學校如需招收綜合高中班,須以書面形式報市中招辦(一式二份),經市中招辦同意后方可招生,并嚴格按照相關收費標準進行收費。如有違反,將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為使更多的初中學校都有學生能升入自治區示范性普通高中就讀,促進九年義務教育學校的均衡發展,將市二中、市三中指令性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定向分配到市區各承擔地段招生任務的初中學校。市二中和市三中先完成指令性招生計劃非定向分配名額的招生任務,各初中學校再根據定向分配的名額,在參加中考的本地段生源考生中按成績從高到低選送。定向分配的具體比例名額分配和新生錄取辦法由市教育局制定。
第十四條 高中階段學校招生實行公示制度,招生工作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學校必須向考生公示以下內容:學校簡介(含師資、設施,包括學生住宿等辦學條件)、指令性招生計劃、指導性招生計劃、收費項目和標準、報名條件、報名的起止時間、錄取時間、錄取批次及每個批次的比例、新生錄取名單等事項。
第十五條 普通高中學校錄取新生,在規定的時間內,由招生學校到市中招辦辦理錄取手續,提取考生檔案;中等職業學校錄取新生,在規定的時間內,由招生學校持錄取名冊到市中招辦辦理錄取手續,提取學生檔案。各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發放的新生錄取通知書須經市中招辦蓋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隨父母工作調動,戶籍新遷入我市市區的外地考生,需要到我市市區普通高中就讀的,必須持中考檔案材料(即原就讀地中招辦證明、考生登記表、中考成績單)、戶口簿及家長單位證明到市中招辦辦理有關手續后,才能選擇招生學校報名,由招生學校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基礎教育辦學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教基(2002)1號)的要求,原則上不辦學科實驗班。但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普通高中如需舉辦實驗班、特長班的,應在5月31日前向市教育局提出書面申請,再由市教育局向自治區教育廳報批后方可舉辦,并不得在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外自行加收費用。
第十八條 有條件的學校在完成指令性招生計劃后經市中招辦批準可逐步做到面向市外進行指導性計劃招生。
第十九條 各招生學校根據本校的辦學發展規劃和教學實際,可按規定的程序和辦法在計劃內招收一定數量的特長生。但應在5月30日前向市中招辦提出申請報告,經批準同意后,公布招收特長生的條件,經過相關考核再公示預錄取名單,最后報市中招辦批準后正式錄取。
第二十條 中等職業學校經批準實行彈性學習制和學分制的專業,可根據學校實際情況自行確定開班時間,收費按物價部門審核的項目和標準在開班時收取。
第二十一條 有能力的高中階段學校要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嚴格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酌情減免費用。
第二十二條 我市高中階段各類學校招生必須遵守本規定,凡違反本規定的學校,視其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對學校及其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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