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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導語:靈活就業是指在勞動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所、保險福利、勞動關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業化和現代工廠制度基礎上的傳統主流就業方式的各種就業形式的總稱。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徐州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解決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根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蘇勞社醫函(2003)10號)和徐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徐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徐政發(2000)128號),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統籌范圍內的法定退休年齡以內,并已參加我市基本養老保險且正常繳費的個體工商戶以及非全日制、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員)。
第三條 靈活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明確勞動關系的,要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辦法繳費參保。
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勞動保障代理機構或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集中辦理,也可由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參保。以個人身份參保的,憑有關身份證件和資料,自行到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辦理。
第四條 靈活就業人員以我市市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以單位和個人合計繳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同時參加大病醫療救助,并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于參保當年一次性繳納本年度剩余月份的大病醫療救助費,以后必須于每年元月底前繳納;踞t療保險費可以按月或按年繳納,自選一種,當年不變;踞t療保險費和大病醫療救助費由地稅部門征收。
第七條 對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執行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從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之月起計算,連續繳費6個月后方可享受統籌基金和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相關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內可以使用個人賬戶支付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
第八條 首次參保人員,在等待期滿后,連續繳費年限不足五年的,每相差一年,其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降低5000元;滿5年后,按規定享受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必須按規定連續、足額、按時繳費。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從中斷之月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負責。從中斷之月起,6個月內要求續保的,應補繳中斷期間的醫療保險費,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后,方可恢復其醫療保險待遇,并按規定劃入個人帳戶資金,連續計算繳費年限。
中斷繳費6個月以上再繳費的按首次參保辦理,不連續計算繳費年限。
第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最低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制度時,靈活就業人員參照執行。
第十一條 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開設專門窗口,方便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和就醫結算。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納入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管理,對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人數、繳費收入和醫療費用支出等情況要單獨統計分析。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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