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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
導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殘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威海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加強和規范我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工作,推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山東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由地稅部門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辦發〔2004〕50號)、《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魯殘聯教就字〔2004〕40號)、《威海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征收的用于殘疾人就業的政府性專項基金。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按規定繳納保障金。
保障金征收實行屬地管理。其中,駐威海市市區的市屬及中央、省垂直管理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向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企業及有納稅義務的團體、事業單位按地稅現行控管范圍進行征收。
第四條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統一管理保障金的征繳工作,負責在崗殘疾職工人數確認、保障金政策宣傳解釋、應納保障金數額核定、文書發放、催報催繳、減免管理、違章處罰等。
地稅部門負責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各類企業(包括中央企業、外省市駐威企業)、負有納稅義務的團體、事業單位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納稅戶)的收繳劃轉、收入統計、信息反饋等工作。
第五條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差額人數每年以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足額繳納保障金。安排一名一級盲人,按安排兩名殘疾人計算。按比例安排殘疾人不足一人的單位,按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
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從單位經費中列支,企業從管理費中列支。
應納保障金=(用人單位上年末實際在職職工人數×1.5%-用人單位上年末在職殘疾職工人數)×上年度本地職工年平均工資額。
用人單位年度實際在職職工人數,是指在單位生產或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各類人員,包括在崗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具體可參照地稅機關確認的計稅工資人數核定。
在職殘疾職工人數,是指經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的人數。上年度本地職工年平均工資,是指威海市、各市區及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數。
第六條保障金屬政府性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
第七條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繳納。每年的7—9月份為申報和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時間。
2002年及以前年度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的保障金,仍由原征收單位負責清繳。
第八條保障金繳納的數額按以下程序認定:
(一)每年3月底前,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向用人單位發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安排殘疾職工情況》、《在職殘疾職工花名冊》等有關資料。
(二)每年4月底前,用人單位應向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報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安排殘疾職工情況》、《在職殘疾職工花名冊》。已安排殘疾職工的單位,持在崗殘疾職工的身份證、殘疾人證、工資領取單、殘疾人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等有關資料,到單位所在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不按時提交有關資料審核的,按單位未安排殘疾職工認定。
(三)每年5月底前,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對照有關資料進行審查、核定各用人單位上年度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后,開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通過郵寄等形式送達用人單位。
第九條保障金按下列規定繳納:
(一)全額預算撥款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將保障金繳至同級行政審批中心殘聯服務窗口或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繳納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從其單位經費中代扣。
(二)各納稅戶持當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后下達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向主管地稅機關繳納保障金。
(三)中央、省、威海市垂直管理(經費上撥)單位持當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認定后下達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向當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繳納。
第十條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的,須憑同級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核定的本年度財務結算或決算報表,向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后,予以緩繳或減免。用人單位憑有關證明到收費機關辦理保障金緩繳或減免手續。
第十一條對未按時足額繳納保障金的納稅戶,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于征收期結束后,通知當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
對當年未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從10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滯納金。滯納金數額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后,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催繳通知書》送達該單位。
第十二條對不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繳納保障金和滯納金的用人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責令限期繳納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做出處理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低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的,可適當降低征收標準,具體由各市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殘疾人事業發展狀況確定。各市區及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每年的征收標準同時報市地稅局、殘聯、財政局備案。
第十四條收繳保障金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并加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印章。地稅代征使用的《山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由各級殘聯到同級財政部門領購,連同專門刻制的征收專用章戳一起發放給同級地稅部門代收使用。
第十五條地稅機關代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實際劃入國庫的5%計算業務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撥付給地稅機關。此項費用主要用于軟件開發,設備購置,征繳管理,宣傳培訓等支出。
第十六條各市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收繳的保障金,按規定撥付地稅部門后,再按最終入國庫總額的6%于當年12月10日前上繳市財政。其中,5%由市上繳省財政,1%由市安排用于全市殘疾人事業。
第十七條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保障金財務管理制度。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應按年度在當地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保障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殘聯、地稅局、財政局、人民銀行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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