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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環古城河水上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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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環古城河水上游資源,實現規范有序經營,加強水上游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蘇州市旅游管理條例》、《江蘇省水上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古城河水上游,是指在環古城河范圍內,以旅游船舶為載體,為游客提供水上觀賞游覽等旅游服務的經營性活動。
第三條在環古城河內涉及與水上游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游船客運及船舶相關的行業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游船定點、評定、產品開發、服務標準和市場經營等管理、監督和協調。
公安、物價、規劃、環保、城管、水務、工商等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水上游管理工作。
第五條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負責對環古城河區域資源進行市場化開發利用。
第六條規劃、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蘇州市總體規劃,編制環古城河水上游發展規劃,指導古城河水上游的合理有序發展。
第二章經營權管理
第七條從事環古城河水上游的企業應當具備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并通過招投標取得經營權。
第八條參與水上游招投標的企業應當具備交通、旅游、公安、環保等部門規定的相關開業條件,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備《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所要求的相應條件;
(二)具備水上游定點經營所要求的相應條件;
(三)具備《特種行業許可證》要求的相應條件;
(四)招投標要求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九條通過競標獲得經營權的`環古城河水上游的企業應當辦理由交通部門核發的《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旅游部門核發的涉外旅游船定點證件和公安部門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第十條環古城河水上游的游船的投放實行額度管理。由交通、旅游等部門會同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根據市場需求和環古城河的具體條件,每年制訂各游線游船投放調整計劃。
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根據游船投放調整計劃,按線路資源組織對環古城河水上游經營權進行招標。中標單位應當與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簽定有償使用合同。
環古城河水上游線路招標辦法由交通、旅游、環保部門和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具體制定。
第十一條從事環古城河水上游的企業中標后方可購置或者建造游船,擅自購置或者建造的船舶,一律不得投入環古城河營運。新建造的游船在完成設計后,應當將設計方案報交通、旅游、環保、公安等部門會審。
第十二條投入營運的游船應當辦理由交通部門核發的《船舶營業運輸證》、《船舶檢驗證》、《船舶登記證》和旅游部門核發的涉外旅游船定點證件。
第十三條對原經批準從事環古城河水上游的經營者和游船,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進行重新評估。符合條件的,應當與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簽訂有償使用合同,并按合同支付有償使用費。
第十四條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專門的經營管理機構,負責統一管理、統一售票、統一線路。
第三章營運管理
第十五條游船不得實行掛靠經營,船舶經營權未經原審批部門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
第十六條從事水上游的游船在經營中應當遵守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旅游法規和制度,規范經營行為。
第十七條從事水上游的旅游企業人員應當經旅游等部門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并按照旅游服務的標準規范服務。
第十八條水上游的旅游產品,須經旅游部門審核后,方可投入市場。
第十九條水上游經營者,必須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防治環境污染。
第二十條從事水上游的游船在船體、噪聲、排污以及配套的服務等方面必須符合規定的標準:
(一)船體整潔美觀、船況良好、裝飾協調、視線良好、船身顯要位置設有“水上游”的統一標志;
(二)設置廢棄物收集裝置,設置衛生間的游船必須安裝糞便收集設備,設置廚房的游船必須安裝餐飲污水收集設備,船上收集的垃圾、糞便和餐飲污水必須送指定碼頭集中收集處理;
(三)游船航行時產生噪聲、污油水、廢氣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保標準;
(四)游船上應當懸掛游船總體示意圖、游客須知、導游圖、價目表、游客意見簿,并在醒目位置設立明顯的旅游咨詢和投訴電話的中英文標識;
(五)投入經營的游船必須配備專職導游員或者導游設備,其中100座位以上的游船應有不少于2名專職導游員或者至少三種語種(中英文為必備語種)語音導游設備為游客提供導游服務;
(六)備有緊急救援的`藥箱和其他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環古城河的碼頭及設施等旅游建設工程由環古城河風貌保護工程投資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統一建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部分碼頭規劃建設游船污物集中收集設施。
碼頭服務設施按照交通、旅游部門規定的標準設置,并保持其完好,張貼《游船乘坐規則》、游覽收費價目表、游覽指南以及投訴、咨詢電話號碼。
第二十二條水上游經營者必須按照旅游和交通等部門核定的游覽線路、區域和停靠碼頭從事經營活動。暫停或臨時調整線路的應當報旅游、交通部門批準,并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水上游經營者應當使用統一印制的水上游客票。
第二十四條有關單位和個人禁止下列行為:
(一)直接或變相亂收費;
(二)欺行霸市,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水上游秩序;
(三)欺詐勒索和刁難游客;
(四)以粗暴態度對待游客;
(五)向河內傾倒或者拋扔垃圾和污物;
(六)亂設售票點;
(七)超載,無故拒載,不按規定的線路、區域組織游覽;
(八)不具備夜航條件的游船擅自夜間營運或超船舶抗風等級營運;
(九)銷售、提供或者使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及厚度小于或者等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
(十)利用游船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五條游船在營運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技術性能、安全指標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
(二)按規定配備救生、消防、通訊等設施;
(三)各類有效證件必須齊備并隨船攜帶;
(四)為游客提供多語種的導游服務,保證旅游時間和行程。
第二十六條船員、服務人員從事水上游營運服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規定著裝,佩帶標志;
(二)導游應當認真講解;
(三)不得中途逐客,強行拉客;
(四)維護船艙內的乘船秩序,規范行船,文明作業,服從碼頭管理。
第二十七條物價等部門應當根據不同的船型和線路制定不同的價格。水上游經營者應當執行物價部門核準的價格標準,不得以不正當的價格手段競爭。淡旺季需浮動價格的,必須經物價部門批準。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水上游經營者必須按照下列要求,加強對游船的安全管理:
(一)加強游船的安全技術管理,保持適航狀態;
(二)配備船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對船員和其他從業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不得違章操作;
(四)根據游船的`技術性能、限定區域和水文氣象條件,合理調度游船;
(五)按照核定的游客定額運送游客;
(六)小型游艇航行時船員和游客必須按規定配備、穿戴救生衣;
(七)應當設立專門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專、兼職游船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游船遇險時,船上工作人員除發出呼救信號外,應當全力搶救遇險的游客,組織自救。
事故現場附近的船舶,收到求救信號或者發現有人遇險時,應當全力救助遇險人員,并迅速向交通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現場情況和本船舶的名稱、呼號和位置。
第三十條遇有搶險、救災和特殊客運任務等情況,水上游經營者必須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
第三十一條水上游經營者應當落實安全責任制,并與管理機關、從業人員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三十二條游客應當聽從船員和服務人員的指揮,自覺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和乘坐規則。
第三十三條水上游經營者有權拒絕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攜帶危險品及污染乘船環境物品的人員乘船。
第三十四條碼頭(包括浮動碼頭)應當具有扶手、欄桿、系泊設備等必要的安全設施,碼頭的上下客、安全、照明和消防應當符合相應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交通、旅游、公安、物價、規劃、環保、城管、水務、工商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水上游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維護水上游市場秩序。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市市區其他區域的水上游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04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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