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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農村中醫工作先進鄉(鎮)評選辦法
導語:為促進我省農村中醫事業的發展,強化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和組織的中醫藥服務功能,提高鄉、村中醫醫療衛生服務的覆蓋面,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云南省農村中醫工作先進鄉(鎮)評選辦法,歡迎閱讀。
一、評選范圍
在云南省內的各鄉(鎮)均可提出申請,屬地的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云南省農村中醫工作先進鄉(鎮)建設評分標準》推薦參加“云南省農村中醫工作先進鄉(鎮)”的.評選。
二、評選原則
評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和當地群眾認可相結合的原則,同行專家評議的原則。
三、評選組織
云南省衛生廳負責評選驗收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宏觀管理。評選、驗收組由省衛生廳組織省、州、市相關領導和專家共同組成,負責對推薦申報“云南省農村中醫工作先進鄉(鎮)”的單位進行評選驗收。
四、申報程序
創建“云南省農村中醫工作先進鄉(鎮)”的單位應由鄉(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屬地縣(市、區)級衛生局初審推薦,州、市衛生局審核報省衛生廳,經省衛生廳審查后確定創建單位,并發文通知州、市衛生局及相關單位。
五、評審驗收
(一)“云南省農村中醫工作先進鄉(鎮)”的創建周期為二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確定為“云南省農村中醫工作先進鄉(鎮)創建單位”的'鄉(鎮)須在建設周期滿二年后,由縣(市、區)級衛生局組織自查,達到建設標準(95分以上)的,由州、市衛生局審核,在30日內向省衛生廳提交申請驗收報告,省衛生廳在60日內組織評審驗收組對申請鄉(鎮)進行正式評審驗收。
(二)評審驗收組完成評審驗收后,寫出評審驗收報告并附相關材料,報省衛生廳審定。
(三)申報“云南省農村中醫工作先進鄉(鎮)”的單位經審定通過者由云南省衛生廳批準,以文件等形式予以公布。
六、監督管理
(一)推薦工作必須嚴格按照《云南省農村中醫工作先進鄉(鎮)建設評分標準》和程序進行。
(二)申報單位填報的'有關材料,必須客觀、真實、準確,如發現弄虛作假和提供虛假材料數據的單位,一經查實,報省衛生廳取消其參評或榮譽資格并通報批評。
(三)評為云南省農村中醫工作先進鄉(鎮)的,省衛生廳將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復核,達不到標準的,將取消其云南省農村中醫工作先進鄉(鎮)稱號。
七、獎勵
對評審驗收合格后確定為“云南省農村中醫工作先進鄉(鎮)”的單位,由云南省衛生廳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在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中給予傾斜,并在全省范圍內進行表彰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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