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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區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筑容積率調整管理辦法
導語:為進一步規范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筑容積率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制訂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嘉興市區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筑容積率調整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市區(含秀城區、秀洲區和嘉興經濟開發區,下同)范圍內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以及其它出讓方式取得的商業、住宅、辦公等性質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涉及建筑容積率調整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以及其它出讓方式取得的經營性建設用地,需調整建筑容積率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建設用地所在區域因城市規劃調整需要增加建設強度的;
(二)建設用地區域為城市提供公共空間和設施,并符合周圍整體環境要求的;
(三)建設用地原有建設限制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住宅建設用地,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同時,還須滿足周邊區域公共配套設施(如中小學、幼兒園等)所能承擔的條件;
(五)市政府認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經營性建設用地增加建筑容積率,須按評估日樓面地價補交出讓金。補交的出讓金計算方法為增加的建筑面積乘以樓面地價,或按新設定的容積率重新評估后確認的地價減去原有出讓地價。
第四條建筑容積率調整審批程序:
(一)建設單位向建設用地所在地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筑容積率申請,陳述調整理由和具體調整方案,并附調整后的建筑設計方案。
(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調整建筑容積率的申請后,按照初審、對建筑設計方案進行評審或組織城市規劃專家組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查的程序進行評審。其中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含5萬平方米)及增加的容積率超過20%(含20%)的建設項目,建筑設計方案及容積率調整方案經城市規劃專家組評審后,還須報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查。
(三)容積率調整方案獲批準后,建設單位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調整建筑容積率規劃審查聯系單”,到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調整容積率補交土地出讓金手續,憑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調整容積率補交出讓金手續聯系單”,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建筑容積率指標的調整涉及城市詳細規劃調整的,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嘉興市城市規劃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調整。
第六條已經開工(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再調整建筑容積率。
第七條建設用地性質由非經營性用地申請改為經營性用地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在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取得經營性建設用地,需辦理調整容積率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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