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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市區建筑色彩管理辦法
2012年11月14日無錫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2年11月27日無錫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無錫市市區建筑色彩管理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筑色彩管理,美化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根據《無錫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已建建筑(含附屬設施)的色彩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建筑色彩規劃管理工作。
建設、城市管理、(文物)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色彩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色彩管理應當遵循和諧統一、豐富有序的原則,體現地方人文特色,形成與自然環境協調的城市景觀,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外立面色彩主色調宜以暖色系、淺色調為主,基調色、輔助色和強調色之間的配色應當協調、平衡;
(二)建筑外立面色彩宜采用分部與分段方式進行設計與涂裝;
(三)快速路、主次干道以及公路、鐵路、通航河道兩側建筑外立面基調色宜采用同色系或者相近色系色彩;
(四)建筑屋面及附屬設施的色彩應當采用與建筑外墻面色彩相近色系色彩,且與周邊自然景觀環境相協調;
(五)建筑室外環境中的景觀小品、戶外廣告、圍墻院落、大門及門衛等設施的色彩,應當與建筑色彩相協調;
(六)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以及其他需要保護的建筑,其外立面色彩應當保持原有風貌特色;周邊景觀環境色彩應當與其相協調。
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色彩規劃和建筑色彩控制技術導則,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城市色彩規劃有關內容,明確地塊建筑色彩的控制要求。
城市設計、修建性詳細規劃以及街道景觀規劃應當包含沿街建筑外立面色彩設計意向和建筑色彩推薦色譜等內容。
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條件中提出建筑色彩控制的設計要求,明確建筑外立面的控制色譜或者推薦色譜。
第八條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建筑色彩控制的設計要求,進行建筑外立面色彩專項設計。建筑外立面色彩效果圖應當標注色號,并說明材質。
第九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有關建筑外立面色彩專項設計內容的審查;對不符合建筑色彩控制設計要求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批準,并提出修改意見。
特殊地區、重要地段、重大項目的建筑外立面色彩,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應當根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對建筑外立面色彩進行深化設計。
建設單位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同時報送建筑外立面色彩效果圖。
第十一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對建筑外立面設計圖及色彩效果圖等內容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建筑色彩控制要求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應當包含建筑色彩內容。對審查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建筑色彩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批準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已建建筑外立面應當依法定期清洗、粉飾,保持整潔、美觀和完好;外立面褪色、破損的,建筑產權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及時按照原外立面色彩進行涂裝、修復。
第十五條 已建建筑外立面色彩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建筑產權單位或者產權人應當向規劃、建設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未按照批準的建筑色彩進行建設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通過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通過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七條 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已建建筑色彩影響城市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江陰市、宜興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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