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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辦法
導語:關于職業危害因素,是需要做職業健康評價的,但是健康體檢復查,要根據崗位性質而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黑龍江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規范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范圍內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機構,必須取得省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項目和內容,從事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設置,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區域衛生規劃,遵循合理配置衛生資源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委托黑龍江省衛生監督所承擔全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申請的受理。咨詢、資料審查、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發放、評審意見匯總上報和對服務機構的依法監督工作。委托黑龍江省職業病研究所負責全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審定的技術審查、質量控制、專業人員考核和專家庫的日常維護工作。
第五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審定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專家庫專家承擔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審定的技術評審。
第六條 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具有連續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
(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資質審定工作。
專家庫專家任期四年,可連聘連任。
第七條 專家庫專家不得參與本人工作單位或者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審定評審。被評審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不得聘請專家庫專家為顧問。專家庫專家不得參加被評審機構的可能有礙公正評審的活動。
第八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對專家庫專家進行定期復審,并根據資質審定工作的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九條 凡具備以下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向省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認證: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有專門從事相應職業健康檢查的機構、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
1、設有相應的診室、檢驗室、輔助用室等。
2、相應科室人員不少于兩人。
(四)有與申請職業健康檢查項目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1、具有登記注冊的執業醫師;
2、中級以上職稱,從事職業病相關工作5年以上;
3、熟悉職業衛生相應法律法規;
4、經培訓、考核,取得資格證書。
(五)有健全的內部規章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
(六)有與申請職業健康檢查項目相適應的設備、技術能力和經費。
第十條 申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審定,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文件;
(五)申請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醫療衛生項目;
(六)在申請職業健康檢查醫療衛生業務范圍內,能夠證明具有相應業務能力的材料;
(七)本單位登記注冊的執業醫師人員名單;
(八)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省衛生監督所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書面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省衛生監督所同意受理的,10日內將申報材料報省衛生廳審核。經省衛生廳審核同意后,移交省職業病研究所并組織從專家庫中抽取5-7名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技術評估專家組在30日內完成現場考核。
第十二條 技術評估工作采取資料審查和現場考核相結合的方法。資質審定技術評估工作現場考核的程序和內容為:
(一)申請單位負責人介紹有關情況;
(二)依據申請資料進行現場核查;
(三)考核技術負責人及其他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記錄、報告和總結;
專家組在完成現場考核后,10個工作日內提交技術評估報告。
第十三條 省衛生監督所在收到技術評估報告后,根據資料審查和現場考核結果,2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省衛生廳。省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省衛生監督所初審意見10日內完成資質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四年。
第十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依法獨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業務,并對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結論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取得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在批準的認證項目內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
第十七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衛生部統一制定的《職業健康檢查表》,從事放射性作業勞動者的健康檢查應當填寫《放射工作人員職業性健康檢查表》。
第十八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第十九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按統計年度匯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將匯總材料和患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名單,報告用人單位及其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確保其技術服務的客觀、真實。
第二十二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序,簡化手續,方便服務對象,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三條 在《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向省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續展,省衛生行政部門復核后,對合格的,換發證書;逾期未申請續展的,其《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證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生下列情況時,應當向省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停業、破產或者其他原因中止業務;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
第二十五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證書》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或者出借。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認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六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對取得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實行年檢,并組織經常性監督檢查。年檢和抽查結果應當備案。
第二十七條 取得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在每年3月向省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年檢申請。未申請年檢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視為自動放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
第二十八條 通過年檢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在其《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證書》副本上加蓋合格印章,正本上貼附年檢標識。
第二十九條 抽查內容包括:
(一)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能力;
(二)是否按照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開展工作;
(三)出具的報告是否符合規范;
(四)是否履行了技術服務合同的條款;
(五)職業健康檢查檔案是否完整;
(六)內部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健全;
(七)實際操作中是否存在違紀現象;
(八)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條 年檢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三個月內進行改正,改正期間暫停其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改正期結束,合格者準許繼續執業;不改正或者經檢查仍不合格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資格,并收繳《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工作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30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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