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江蘇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導語:為加強我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建設與管理,提高我省成果工程化能力,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江蘇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江蘇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建設是我省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計劃內容之一,也是構建我省區域性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任務。為加強我省工程中心的組建和管理,形成具有我省特色與優勢的科技創新體系,充分發揮其在工程化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建設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圍繞省科技工作的重點工作任務,通過政府引導,產學研緊密聯合,探索科技與經濟結合的新途徑,加強“創新、產業化”的中間環節,開發產業發展中的關鍵、共性技術和建立成果轉化所需系統集成的工程化驗證環境,推動具有市場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增強我省產業自主開發能力和市場競爭力。
第三條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本省有關行業或領域內科技實力較強的重點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建成擁有國內一流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的專業技術隊伍,具有較完備的工程化綜合配套條件,能夠提供多種綜合性服務,并與國內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省內相關企業緊密聯系,對本行業發展具有明顯帶動作用,同時具有自我良性發展機制的科研開發實體。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我省經濟建設和市場需要,針對行業或地區發展中的重大技術問題進行攻關,在自主創新和引進技術基礎上,持續不斷地創造新成果,開發新技術,并進行工程化研究,為企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工藝、裝備和新產品。
(二)實行開放服務,接受省有關部門、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試驗和成套技術服務,并為其成果推廣提供咨詢。
(三)參與我省相關行業技術和裝備的引進、消化、吸收與創新,為提高產品質量提供技術依托。
(四)培養、聚集相關專業的高層次的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為本省企業、行業提供工程技術人才培訓。
(五)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促進行業、領域的技術發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工程中心建設和管理的主要機構,省科技廳將會同江蘇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根據全省經濟、科技、社會發展及其區域共同發展需要,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工程中心的組建和管理工作。有關廳局或省轄市科委(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的工程中心建設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科技廳
1.負責制定工程中心建設的總體規劃;
2.負責編制工程中心年度建設工作計劃與經費預算;
3.負責編制年度匯總決算;
4.負責組織工程中心建設過程中的檢查、監督、評估和驗收;
5.負責制定工程中心的運行評價指標體系并組織對工程中心的年度考核和評價工作;
(二)省財政廳
1.負責審批工程中心建設的年度經費預算,并籌措必要的.建設資金;
2.負責審批工程中心的建設年度經費匯總決算;
3.檢查、監督工程中心建設經遇的管理、使用和作用發揮情況。
(三)主管部門
1.負責本行業(或地區)擬建工程中心的組織和推薦工作;
2.負責歸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組建實施和運行情況檢查;
3.負責配套經費的落實;
4.負責本行業(或地區)工程中心建成后的運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立項與實施
第七條 凡符合組建省工程中心的總體規劃和布局原則,擬申請承擔工程中心建設任務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某一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創新開發實力,具備承擔國家和省重大科技項目的能力,已有一定數量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技術成果、發明專利或專有技術。
(二)具有較強的工程化能力,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帶頭人;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究和設計人員及能承擔試驗任務的熟練技術工人。
(三)基本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工藝設備等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經組建充實完善后,應具備承擔綜合性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和試驗任務的能力。
(四)擁有較雄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主管部門具有一定的資金匹配能力并作出相應承諾。
(五)已初步形成技術創新機制,具有形成獨立核算實體的能力和環境。擁有市場意識強、敢于創新、科學管理的領導班子和管理隊伍。
(六)具有明顯帶動行業技術進步和持續創新的能力,擁有可開發的技術和產品,符合我省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點,適應市場需求。
對申請承擔工程中心建設任務的依托單位的所有制性質不作區分,一視同仁,公平競爭。
第八條 省科技廳每年根據確定的重點領域,采用主管部門推薦或招標的辦法組織立項,編制下達年度的工程中心建設計劃。
(一)主管部門根據省科技廳發布的工程中心建設規劃或其他有關指導文件,結合行業、地區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的需要,組織有關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編制項目預可行性報告。
(二)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組織有關專家對各主管部門推薦的項目進行初審,對通過初審的建議項目,由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項目的可行性報告。
(三)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中介機構對通過初審的項目進行技術和經濟可行性論證或評估。
(四)對論證或評估通過的工程中心建設項目,由各主管部門組織項目依托單位在修改可行性報告的基礎上,填寫項目計劃任務書,并簽定科技項目合同后,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正式編制并下達工程中心建設項目計劃,啟動實施。
計劃任務書和科技項目合同是工程中心建設項目執行和驗收考核的主要依據。
(五)對競爭性強,具備招標條件的工程中心建設重點項目,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采取招投標的形式組織立項,具體按照《江蘇省科技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九條 對有產學研基礎并以項目股份制共同組建的工程中心項目、各主管部門先期組織培育并初見成效的工程中心項目、進入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農業示范園區的工程中心項目,將優先予以支持。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條 省科技廳會省財政廳根據每年的科技工作需要和工程中心的建設計劃安排一定的工程中心建設經費。
第十一條 工程中心的建設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機制,所需建設經費投入一般由省財政、主管部門、項目依托單位共同籌集,以依托單位自籌為主。
第十二條 依托單位應對工程中心建設經費(含主管部門配套、單位自籌部門的.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單獨列帳,并嚴格按照項目建設可行性方案、計劃任務書要求開支,專款專用,超支不補。每年由依托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報年度預決算報告報送主管部門和省科技廳,接受有關審計和監督。
第十三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出資,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組建工程中心。對采取股份建立的工程中心,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及其主管部門撥款資助部分形成的收益轉移由各出資共同承建單位按股權比例分享。工程中心在組建期間的收益,補充用作建設,工程中心建成驗收后的收益,應拿出一定比例留在工程中心用于儀器設備的添置,開展工程技術研究工作等。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十四條 工程中心建設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工程中心建成運行后采取獨立建制的管理體制,一般應建成獨立法人或獨立核算的二級法人實體,并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計劃和配套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實行理事會或董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中心的理事會或董事會原則上由依托單位和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及主管部門領導共同組成,具體負責工程中心發展規劃、計劃的審定,監督、檢查和審議財務預決算及其收益分配方案,協調成員單位及相關合作單位的關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十六條 工程中心應設立技術委員會,一般為7-15人,由中心依托單位和國內科技界、企業界知名專家組成;主要審議工程中心的規劃、研究開發工作計劃、項目,評價工程試驗設計方案,幫助提供技術、經濟咨詢和市場信息等。工程中心的技術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主任每年應召集中心的主要技術人員,收集對本行業、領域具有重要意義的共性關鍵技術、新產品,或對本行業企業生產中急需解決的技術、升級換代產品等,提出若干研究開發或工程化項目計劃,提交技術委員會審議,確定每年應開展的研究、開發或工程化項目。國家、省工程中心可視同科研機構直接向省科技廳申請高技術研究、科技攻關等計劃項目。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實行開放、流動的`機制,其人員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構成。固定人員應包括工程研究開發、工程設計和工程管理人員,根據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高、中級技術工人。工程中心應積極創造條件,吸收和接納國內外相關研究人員攜帶成果來實施成果轉化、進行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試驗。受讓工程中心成果的企業,可派人參加中心的研究開發與工程化工作。工程中心要注意吸收和培養青年科技人員并積極吸收有成就的留學回國、進修人員到工程中心參加研究開發工作。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應與高技術研究重點實驗室、科研機構、大學、科技型企業等創新主體建立良性互動關系。省科技廳支持工程中心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協助邀請國外專家、研究人員到工程中心從事研究和技術開發或聯合開發。工程中心應經常開展技術交流與研討活動,邀請本行業或領域內高等院校、省重點實驗室、科研院所和企業參加。
第六章 驗收與考評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建設期間,其依托單位應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兩次將階段性建設情況向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由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報省科技廳。省科技廳將組織專家、審計人員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正在建設的工程中心進行中期項目檢查、評估,如發現未按計劃任務書執行的,有權要求限期整改,停止經費核撥,整改無效的將取消立項,收回已撥建設經費。
第二十一條 依托單位按計劃任務書要求按期完成建設任務后,應及時向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撰寫工程中心建設項目驗收總結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科技廳。項目經審計后,省科技廳會省財政廳組織同行專家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現場驗收或專題評估。經驗收或評估合格后,頒發相應銘牌。
對按照計劃任務書要求,提前完成建設任務的',依托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可申請提前驗收。工程中心建設期間,根據市場變化確實需要調整計劃任務書內容和進度的,依托單位必須提前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批準,對不服從管理,無正當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計劃任務的工程中心,省科技廳將會省財政廳取消其立項,采取必要措施收回所撥經費。對有信譽不良記錄的依托單位,暫緩受理其申報各類省級科技計劃項目。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對建成并通過驗收的工程中心實行動態管理。
工程中心每年十二月底前,務必將當年度總結和下年度的工作計劃,連同相關統計報表一式二份報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將組織考評小組或委托中介機構每兩年對其運行情況及績效進行考評或評估,考評結果向社會公示。經過考評,對運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績的給予滾動支持,并擇優推薦申請組建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對管理不善、作用發揮不好的責成限期改進,連續兩次考評不合格的,撤消其工程中心資格,并酌情調出省撥經費購置有關儀器設備。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原立項批準建設的工程中心,按原建設計劃任務書和科技項目合同要求進行考核和驗收。驗收通過后,按本辦法進行運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由省科技廳、財政廳負責解釋與修改。
【江蘇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江蘇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全文10-28
江蘇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09-12
江蘇省艾滋病檢測工作管理辦法10-04
山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的工作報告06-10
江蘇省出臺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05-23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可行性研究報告大綱08-14
江蘇省大氣顆粒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08-03
最新江蘇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全文)08-03
江蘇省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08-10
江蘇省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全文)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