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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統籌暫行辦法
導語:《黃石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統籌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黃石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統籌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障體系,解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大額醫療費,分擔參保人員疾病風險,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黃石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暫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含退休人員,下同),都應按本辦法繳納大額醫療費(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醫療費補助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 大額醫療費統籌本著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籌集和管理,用于支付參加大額醫療費統籌的人員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及相關的管理費用。
第四條 大額醫療費由單位和個人按每人每12個月100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參保人數每人每12個月繳納50元,參保人員個人每12個月繳納50元。停產企業無力繳費的,經職代會同意,單位繳納部分可由參保人員個人繳納。在冊職工個人繳納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個人應繳部分,由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代扣后,轉入大額醫療費統籌專戶。
第五條 單位繳納的大額醫療費,可從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核準后可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大額醫療費繳費標準保持相對穩定。根據醫療費用收支平衡情況,經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統籌監督管理委員會研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作適當調整。
第六條 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部分,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目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的,列入大額醫療費統籌報銷范圍。
參保人員每12個月內的住院醫療費報銷比例為: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按《黃石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暫行規定》(黃政發〔1999〕52號規定)報銷;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15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90%。轉外治療的按80%的比例報銷。
第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參保人員從繳納大額醫療費之日起滿一個月后可按本辦法第 六條規定報銷大額醫療費用。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參保人員從繳納大額醫療費之日起三個月后可按本辦法第 六條規定報銷大額醫療費用。
第八條 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參保人員不得報銷基本醫療費用和大額醫療費用。參保人員調離我市,當年未報銷大額醫療費用的,當年個人繳費部分可返給本人。
第九條 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要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診療、服務設施范圍和轉診規定,提供優質服務。對參保人員醫療費用達到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在一周內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對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發生的相關醫療費用,除按《黃石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外,大額醫療費統籌不予支付。
第十條 居外參保人員繳納大額醫療費后,其符合我市大額醫療費統籌規定的醫療費用,按我市上年參保人員實際報銷的大額醫療費用的平均數包干給用人單位。
第十一條 成立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統籌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我市大額醫療費統籌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市大額醫療費統籌監督管理委員會由市審計、勞動保障、財政、衛生、工會等部門和企業職工代表組成。市大額醫療費統籌的收支、使用情況,應定期向市大額醫療費統籌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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