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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暫行辦法
導語:醫療補助費又稱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地區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山西省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是指參保職工在年度內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費用。
第二條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含退休人員,但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除外,下同),都要參加統籌地區的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
第三條 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負擔,籌資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參保人數、發病情況等因素確定。單位繳納部分隨基本醫療保險費一并繳納,職工繳納部分每年一次性從本人工資(或退休金)中劃扣。
第四條 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范圍,為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10萬元以下部分的醫療費用。這部分醫療費用,個人負擔15-10%,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支付85-90%,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 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運行,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挪用。各級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大額醫療費用資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資金收支情況和管理進行審計。
第六條 參保職工住院醫療費用在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后,需要繼續治療的,應及時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書面申請,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發給參保職工和定點醫療機構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通知書。參保職工憑大額醫療費用補助通知書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并預付個人自負費用。醫療終結后,由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七條 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的支付,應符合我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目錄、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的范圍。
第八條 各統籌地區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本地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實施辦法,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各地在建立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同時,要積極探索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社會醫療救助等辦法。
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一年后,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支出情況,對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支付辦法及標準、最高支付限額提出調整意見,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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