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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動物產地檢疫管理辦法全文
導語:動物產地檢疫是指動物及其產品在離開飼養、生產地之前由動物 衛生監督機構派官方獸醫所進行的到現場或指定地點實施的檢。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河北省動物產地檢疫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動物產地檢疫工作,促進本省養殖業發展,保障人體健康,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
本辦法所稱的動物產地檢疫,是指在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銷售、運輸(包括趕運)和屠宰的動物離開生產、飼養地前實施的檢疫。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產地檢疫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地檢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產地檢疫及其監督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其派出機構依照動物防疫法律的定設動物檢疫員,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產地檢疫工作。并可根據當地動物產地檢疫工作的需要,在村莊和集鎮設動物檢疫協助員,協助動物檢疫員實施動物產地檢疫工作。
動物檢疫員必須經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動物檢疫員證書。動物檢疫協助員必須經設區的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考核合格,取得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縣(市、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核發的動物檢疫協助員證書。
第六條 實施動物產地檢疫時,供飼養、屠宰的動物,應當實施臨床健康檢;供種用、乳用、醫用、實驗用、役用的動物和寵用動物,除作臨床健康檢查外,還應當進行實驗室檢疫。
第七條 動物出欄前,從事動物飼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前三日向當地動物疫監督機構或者其派出機構申請進行動物檢疫。
第八條 寵用動物必須每半年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其派出機構檢疫一次經檢疫合格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其派出機構應當向畜主出具動物檢疫證明和省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檢疫標志。未取得動物檢疫證明和檢疫標志的,不得飼養。
第九條 收購動物時,收購者必須向動物生產、飼養地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請進行動物檢疫。
第十條 從國內異地引進動物時,畜主必須自動物到達之日起三日內,向調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其派出機構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
從國內異地引進種用動物時,畜主必須提前向調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其派出機構報告,由調入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其派出機構對待用的隔離、飼養場地進行消毒。畜主必須對調入的種用動物隔離飼養三個月,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其派出機構檢疫合格后,方可用于種用。
第十一條 禁止買賣、運輸、屠宰、饋贈未經檢疫的動物。
將動物用于展覽、演出和比賽,畜主必須持有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明。
第十二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的原則,設立動產地檢疫報檢處(點)。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者其派出機構接到動物檢疫的申請后,應當在三十六小時內派出檢疫員實施產地檢疫。
第十三條 動物檢疫員按照下列程序實施產地檢疫:
(一)調查疫情;
(二)查驗免疫證明;
(三)實施檢疫;
(四)經檢疫合格的,收繳動物免疫證明,出具動物產地檢疫證明;經檢疫不合格的,作出處理決定并監督執行。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 七條、第 八條、第 九條、第 十條和第 十一條規定,物防疫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行政處罰已作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未作規定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予以警告,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依法對動物實施產地檢疫,應當依照國務院財、物價部門和省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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