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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十堰市計劃免疫管理辦法
導語:計劃免疫是根據某些特定傳染病的疫情監測和人群免疫狀況分析,按照規定的免疫程序,有計劃、有組織地利用疫苗進行免疫接種。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十堰市計劃免疫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計劃免疫工作的實施,達到預防、控制乃至最終消滅相應傳染病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計劃免疫是根據疫情監測和人群免疫狀況分析,按照規定的免疫程序,有計劃地利用生物制品進行人群預防接種。
第三條 本市轄區范圍內任何個人都必須按規定接受預防接種。
第四條 兒童計劃免疫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計劃免疫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列入政府工作議事日程,負責組織、協調、并監督實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成立由衛生、計劃、財政、教育、交通、電力、新聞、宣傳等部門組成的計劃免疫協調小組,并明確職責,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本轄區內的計劃免疫工作。
(一)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是計劃免疫的`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計劃免疫工作的規劃、實施、管理和監督。
(二)計劃部門應將計劃免疫工作納入當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統籌安排。
(三)財政部門應視財力狀況,安排一定數額經費,基本保證計劃免疫工作。
(四)教育部門負責落實對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的查驗,并協調組織在校、在托兒童的預防接種。
(五)電力部門對計劃免疫用電應保證供應,并實行政策性優惠。
(六)宣傳部門要組織計劃免疫的宣傳報道,普及計劃免疫知識。
第七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具體承擔計劃免疫業務技術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一)草擬和報送本地計劃免疫經費的預、決算;
(二)生物制品的訂購、運輸、儲藏、管理和發放;
(三)實施預防接種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
(四)對計劃免疫工作進行檢查、評比和效果考核;
(五)計劃免疫異常反應和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人群免疫水平監測;
(七)完成計劃免疫協調小組或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其它任務。
第八條 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含村衛生室)是所轄區內計劃免疫實施單位,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所轄范圍內生物制品的計劃、領取和保管;
(二)實施計劃免疫接種;
(三)建立計劃免疫卡、證、表、冊、簿,搞好登記和管理;
(四)按時向衛生防疫部門報送統計資料和總結;
(五)完成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預防接種
第九條 預防接種點實施預防接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專(兼)職的預防接種工作人員,且必須是經過培訓合格的衛生技術人員;
(二)有與冷鏈管理要求相適應的貯運設施;
(三)有專用的.注射器材及消毒設備,注射器材的數量要保證每次接種過程實行一人一針一管;
(四)有預防用生物制品的安全接種工作制度。
第十條 計劃免疫用生物制品種類依據國家省市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統一購進和供應渠道。
第十一條 兒童出生后,其家長應及時到當地衛生防疫站或基層接種單位辦理《預防接種證》。
第十二條 兒童計劃免疫使用的疫苗包括:卡介苗、脊髓灰質炎疫苗、凍干麻疹活疫苗、百日咳菌苗至白喉類毒素至破傷風類毒素混合制劑(簡稱百白破混合制劑)、白喉類毒素至破傷風類毒素混合制劑(簡稱白破二聯混合制劑)、基因乙肝疫苗、凍干風疹疫苗、破傷風類毒素。
第十三條 兒童入托入學必須持有《兒童預防接種證》,未完成預防接種者,須進行補種。
第十四條 基層接種點應及時辦理《預防接種證》,并按規定完成預防接種、登記、填卡。
第十五條 兒童家長或其監護人、托兒所、幼兒園和學校應與接種人員密切配合,保證按規定時間為兒童實施計劃免疫接種。
第四章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診斷和事故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成立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小組,負責轄區內各種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診斷。某一個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單方面出具診斷證明。
第十七條 發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和預防接種事故,預防接種人員,接種單位應采取措施進行搶救治療,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
第十八條 發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和預防接種事故時,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及時組織診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小組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報告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呈請上一級診斷小組協助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經診斷小組鑒定,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和接種事故的,參照《湖北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 三十五條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罰款:
(一)拒絕為兒童進行計劃免疫接種的.;
(二)未查驗《預防接種證》接受兒童入托入學的;
(三)弄虛作假,未實施預防接種就辦理《預防接種證》的。
第二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非法經營、出售用于預防用生物制品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 六十九條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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