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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健對象醫療保險費用管理辦法
導語: 醫療保險費是由職工、單位和國家按一定的繳費比例三方共同出資而形成的。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深圳市保健對象醫療保險費用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的保健對象(含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下同),未參保單位的保健對象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保健對象分為一級和二級,具體劃分條件和范圍由市保健委員會統一制定。保健對象的審批確定、醫療速診證的發放、醫療保健待遇的落實,由市保健辦負責。
市社會保險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保局)電腦中心負責將市保健辦審批確定的保健對象及其信息資料,與市、區各約定醫療單位及市保健辦實時聯網;制證中心按市保健辦的要求負責醫療速診證的制作。
第三條 離休人員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不設個人醫療帳戶,醫療費用實行單獨管理、單獨建帳,其在門診或住院發生的合理的醫療費用,各約定醫療單位在查驗其醫療速診證后全部予以記帳,由市社保局從基本醫療保險共濟基金專戶統一支付,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費用,由其原繳費渠道補繳,劃回共濟基金專戶。
第四條 一級保健對象(含在職和退休)的基本醫療共濟基金,由市社保局劃撥給市保健辦直接管理。在門診的基本醫療費用由個人醫療帳戶支付。個人帳戶用完以后發生的合理門診費用、門診特殊檢查治療和住院費用,由各約定醫院驗證后單獨記帳,直接同市保健辦定期結算。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費用,由市保健辦核實、匯總后向市財政局專項報告,經審定后支付。
第五條 二級保健對象(含在職和退休)在門診的基本醫療費用由個人醫療帳戶支付;住院的基本醫療費用由各約定醫療單位驗證后個人自付現金10%(退休人員自付現金5%),其余部分予以記帳。
二級保健對象的個人醫療帳戶用完后,在門診發生的合理醫療費用和住院時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費用,由本人先墊付現金,然后憑本人醫療速診證、門診或住院病歷復印件和有效費用單據,按如下辦法處理:
(一)屬市財政負擔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保健對象,由其所在單位指派專人,每月下旬到市保健辦審核報銷。
(二)屬區財政負擔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保健對象由各區財政報銷,也可委托市保健辦代辦。
(三)屬自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事業單位的保健對象,由所在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適當解決。
第六條 企業保健對象(含在職和退休)屬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內的費用由市社保局支付;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費用,由所在企業自主決定處理辦法,財政和社保部門不予負擔。
破產企業的退休保健對象,暫按以下辦法處理:個人帳戶用完后在門診發生的合理醫療費用和住院時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費用,由本人先墊付現金,然后憑本人醫療速診證、門診或住院病歷復印件和有效費用單據,經市社保局醫療保險處或分局醫療保險科審核后,從基本醫療共濟基金中報銷(報銷時需附上市政府或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該企業破產的文件復印件)。
第七條 需明確的幾個具體問題:
(一)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費用是指按深府(1996)122號文,以及市社保局、市衛生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基本醫療保險九個管理辦法的通知》(深社保(1996)62號文)的有關規定允許報銷的費用。
(二)按規定允許報銷的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費用,其年度累計支付總額(不含個人帳戶)必須封頂。在目前經濟條件下,年度累計支付總額最高為7萬元。累計7萬元及以下的,按核定的實際數額由市社保局支付;
累計超過7萬元的,按國務院有關精神和本市有關規定,分別由其繳費渠道和個人支付。須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另行制定細則。細則出臺前,該部分費用仍由其繳費渠道支付。
(三)所有保健對象都要樹立節約觀念,自覺抑制不合理的醫療開支。
醫療速診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否則一經發現,停止報銷其醫療費用。
(四)保健對象未經市社保局或市保健辦批準而自行轉往非約定醫院診治,在非約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自請醫生、自購藥品等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五)保健對象需在門診作特殊檢查治療,或門診、住院確需使用基本用藥目錄以外的治療性貴重藥品時,憑主診醫師開具的申請單或病歷、處方,送市社保局醫療保險處或市保健辦審批。未經批準的,其費用不予報銷。
(六)市保健辦于年度終結一個月內,根據上年度保健對象醫療基金的決算情況和本年度醫療基金預測,按照收支平衡原則,編制保健對象本年度醫療基金預算草案,報市財政局審核后執行。
(七)由市、區財政負擔基本醫療費用的保健對象,其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并由繳費渠道支付的費用,分別由市、區財政部門預留資金,并按實際發生額及時劃撥,以保證報銷的開支。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從1998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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