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瀘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知名商標一般是指在本地(市)范圍內商標所有人擁有的,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瀘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我市具有較高聲譽的注冊商標及其商品品牌,保護瀘州市知名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瀘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瀘州市知名商標,是指被相關公眾所知悉,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信譽度,并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瀘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瀘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消費者保護組織應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瀘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瀘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申請和認定
第六條申請和認定瀘州市知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申請人為注冊商標所有人或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并授權申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兩年以上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行業同類同檔商品中質量優良、穩定,售后服務優良,具有較高市場聲譽;
(五)近兩年使用該商標商品的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經濟指標在行業同類同檔商品中領先;
(六)申請人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和保護措施;
(七)申請人近兩年無故意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瀘州市知名商標由商標權利人自愿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或登記證件復印件;
(二)《商標注冊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瀘州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書;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兩年的產量、質量、銷售額、納稅額、利潤、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及在同類同檔商品中的排位情況;
(五)該商標廣告發布與宣傳及參與公益活動等方面情況;
(六)該商標在國內使用、管理和自我保護情況。
申請人將文件和材料交所在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簽具意見后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后,退回有關材料;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受理的申請應當通知申請人并在市級報刊上發布瀘州市知名商標初審公告。初審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
第九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審核中應當征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意見,并可委托有關組織進行社會調查。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如實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書面意見。
第十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設立瀘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并負責其日常工作。認定委員會由法律、經濟、科技及相關行業的人員21名組成,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每次認定瀘州市知名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認定委員會中召集不少于15人的委員組成瀘州市知名商標認定組,集體行使認定職權。
第十一條瀘州市知名商標認定組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對申請認定的商標進行評審認定。
瀘州市知名商標的認定,應當由瀘州市知名商標認定組全體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并獲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二條瀘州市知名商標的具體認定標準,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三條被認定的瀘州市知名商標,由瀘州市人民政府發給《瀘州市知名商標證書》,并在市級主要媒介上公告。
第十四條瀘州市知名商標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3個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滿后3個月內,瀘州市知名商標權利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續展,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確認并公告。每次續展有效期為3年。逾期未申請續展或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該知名商標失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瀘州市知名商標權利人可以在其核定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業務函件或者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它業務活動中使用“瀘州市知名商標”的字樣,但應當標明獲得認定的日期。
第十六條未經瀘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或瀘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瀘州市知名商標”字樣。
第十七條瀘州市知名商標權利人應當加強對商標的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瀘州市知名商標的聲譽。
第十八條瀘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標,應當自商標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20日內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瀘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變更其注冊人名稱、地址或者其它注冊事項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瀘州市知名商標在同類商品中受到以下保護:
(一)他人不得將與瀘州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作為注冊商標使用;
(二)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瀘州市知名商標相應商品所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與其似近的名稱、包裝、裝潢。
第二十條在非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其要素組合作為商品名稱、裝潢或未注冊商標使用,且暗示該商品與知名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使知名商標所有人權益受到損害的,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2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
第二十一條他人不得將與瀘州市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字號使用;他人不得將與瀘州市知名商標所有人的企業名稱或字號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以及未注冊商標使用。
第二十二條瀘州市知名商標權利人認為其商標或企業名稱被他人混淆,引起相關公眾誤認的,可以請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其商標或變更他人企業名稱,但他人商標注冊或企業名稱登記在先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有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其瀘州市知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文件、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瀘州市知名商標的;
(二)在有效期內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四)、(五)、(六)項條件的;
(三)超越該知名商標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圍,責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的。
因上述情形被撤銷瀘州市知名商標的,自該商標撤銷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瀘州市知名商標。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損害瀘州市知名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瀘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在瀘州市知名商標審核、認定、保護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瀘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文章:
雅安市知名商標認定暫行辦法07-14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09-29
邯鄲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10-14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全文)07-02
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全文07-02
石家莊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10-24
徐州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全文05-25
關于邯鄲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08-26
邯鄲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全文)08-10
邯鄲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全文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