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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知名商標認定暫行辦法
導語:商標通過確保商標注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商標注冊人受到保護。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雅安市知名商標認定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提高雅安市商標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能力,切實保護知名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推動企業積極創立省著名商標、全國馳名商標,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四川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雅安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雅安市知名商標(以下簡稱知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并依照本辦法認定的商標所有人正在合法使用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 知名商標的認定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鼓勵注冊商標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自愿申請認定雅安市知名商標、四川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和在境外申請注冊商標。
第四條 雅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設立雅安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并負責日常工作。
其它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
第五條 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商標權屬無爭議;
(二)連續實際使用時間二年以上;
(三)在市場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具有較好的市場信譽;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優良并能保持穩定;
(五)商品的覆蓋地域廣,市場占有率較高;
(六)申請人未發生過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七)有嚴格的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
第六條 申請認定知名商標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書;
(二)商標注冊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量及銷售區域證明材料;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進行宣傳及廣告發布情況;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經濟指標;
(六)消費者及用戶的評價或反映情況。
第七條雅安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由法律、經濟、科技等相關行業專家、管理者組成,報市人民政府備案。每次認定的認定人員在評審前從認定委員會人員中隨機確定9人組成
第八條雅安市商標認定委員會集體行使認定職權。雅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知名商標認定日常工作,以及負責受理市局登記注冊企業的知名商標申請。各區縣工商局負責受理本區域內登記注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提出的知名商標的申請和推薦上報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對申請文件需要補正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
市工商局對受理的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在市級媒體上發布雅安市知名商標初審公告。對初審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
第九條 雅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表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受理申請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條 雅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知名商標認定申請后,應當征求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或有關部門的意見,并有權委托有關組織及新聞媒體進行社會調查,在三十日內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及有關組織應當客觀、公正地向評審委員會提供書面意見。
第十一條雅安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和市工商局的審核意見進行評審認定。
雅安市知名商標資格的取得必須經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表決,并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評審全程邀請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第十二條認定取得雅安市知名商標資格的,由雅安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發給《雅安市知名商標》證書,并在市級新聞媒體公告,對認定未通過的,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知名商標每二年認定一次,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滿后三個月內,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申請復核認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復核認定公告。
逾期未申請認定或經審查不符合再認定條件的,該知名商標資格失效,并由雅安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雅安市知名商標持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業務往來、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雅安市知名商標”字樣,同時標明認定日期。
第十五條未經本辦法依法認定或者雅安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雅安市知名商標”字樣。
第十六條雅安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其商標的,該商標的雅安市知名商標資格,應當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七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時撤銷其知名商標。
(一)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知名商標的;
(二)不按核準的商標和核定的商品范圍使用的;
(三)使用知名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第十八條 知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時注銷其知名商標:
(一)在有效期內,喪失知名商標條件的;
(二)有效期滿未按本辦法申請復核的;
(三)被撤銷注冊商標的。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或擅自制作、出租、出售、轉讓知名商標證書。
被撤銷或注銷知名商標的,雅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收繳其知名商標證書,并予公告。
第二十條 自知名商標公告之日起,他人將與該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已經登記的知名商標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撤銷,但公告前已經登記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在非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商品名稱、裝潢或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且會暗示該商品與知名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系,從而可使知名商標所有人權益受到損害的,知名商標所有人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兩個以上相同或近似商標均被認定為知名商標的,在非類似商品上使用,不適應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禁止捏造、散布虛偽事實貶低、損害知名商標。
第二十三條市工商局應積極向四川省工商局推薦認定四川省著名商標。
第二十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雅安市知名商標的保護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檔案,監督檢查雅安市知名商標的使用、保護情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保護,及時查處損害雅安市知名商標的侵權行為。
市工商局應當將雅安市知名商標通報其它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檢查侵犯知名商標專用權行為時,有關部門應予協助,不得拒絕。
第二十六條在知名商標的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各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負責雅安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的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各項規定。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服務商標。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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