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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全文
導語:為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中央儲備糧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池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保護農民利益,穩定糧食市場,確保糧食安全,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本行政區域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第三條 從事、參與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由市直有關單位管理,市級儲備糧承儲地人民政府應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 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未經市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資金。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舉報。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市級儲備糧的計劃
第八條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市糧食局、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市政府批準。
第九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根據市政府要求,由市糧食局負責提出,經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和市農發行會簽后,下達給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儲備糧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價格,報市糧食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和市農發行批準后,實施輪換。
第三章 市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由具備承儲資格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的糧食企業承儲。儲存地點應在靠近市區、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糧庫。企業承儲資格的條件、認定辦法,由市糧食局會同財政局、農發行制定。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市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市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的品種,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資金。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向主管單位報告。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市級儲備糧的輪換。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以下原則:有利于保證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益。
第十九條 承諾企業不得將市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不得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第二十條 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和輪換費用補貼實行定額包干,核定標準參照省級儲備糧費用標準;貸款利息據實補貼。市級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貸款利息、入庫費用、輪換費用(含合理損耗和新糧與陳糧的實際價差)由市級財政承擔,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利息和各項費用補貼按季撥付市農發行專戶,當年結清。
第二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糧食局和市農發行測算核定;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正常保管損耗計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統計、倉儲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四章 市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四條 市糧食局應當建立健全糧食信息和分析決策預警預報系統,為市政府動用市級儲備糧提供決策依據。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根據上級要求或實際需要下達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命令,由市糧食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命令。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糧食局、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和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直有關單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
第二十九條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三十條 市審計局依照規定,對有關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對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 農發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市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農發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和農發行工作人員在市級儲備糧管理中,違反有關規定和紀律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儲資格。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市級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對市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市級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發現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了又不及時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五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單位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取消其承儲資格。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存地點的;
(四)造成市級儲備糧陳化、霉變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六)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的;
(七)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第三十六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資金的,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限期改正,并限期退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取消其承儲資格。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儲企業將市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的,由市糧食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取消其承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資金,或者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市財政局、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進行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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