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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對我市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根據省財政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轉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勞動保障部關于印發〈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和《肇慶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小額貸款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是指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財政給予據實全額貼息。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微利項目是下崗失業人員從事的符合《小額貸款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個體經營項目。
第二章貼息資金的預算管理和清算
第四條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由市財政部門作出預算安排并按季度向經辦銀行據實撥付貼息資金。
第三章貼息貸款申請的申請和審核
第五條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的對象是具有本市城鎮居民戶口,持有《再就業優惠證》,從事微利項目的下崗失業人員。
第六條從事微利項目的'下崗失業人員須憑勞動保障部門微利項目審核確認意見,向經辦銀行辦理貼息貸款申請。
第七條經辦銀行對下崗失業人員的貸款申請進行審核,對符合微利項目條件的,發放貼息貸款,在貸款合同中加蓋微利項目貸款專用章,并在與擔保機構簽訂擔保合同中注明。
第八條經辦銀行應單獨設置微利項目貼息貸款業務臺賬,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
第四章貼息資金的審核和撥付
第九條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在規定的借款額度和貼息期限內,按實際借款額度和計息期限計算。
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展期和逾期不貼息。
第十條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計算微利項目貸款應貼息金額。計算貼息的時間按照經辦銀行貸款結息時間確定。
第十一條經辦銀行申請貼息資金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經辦銀行每季度結息日后3個工作日內,將貼息資金申請和明細表,并附微利項目貸款計收利息清單、借款人《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貸款合同復印件、貸款發放憑單等,送當地擔保機構核對。
貼息資金申請應包括貸款發生額、季初余額、季末余額、貸款發生筆數、申請貼息資金額等內容。明細表包括每筆貸款的項目名稱、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借款人名稱和戶籍所在地等內容。
(二)擔保機構收到貼息資金申請和明細表后,在2個工作日內對貼息項目、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進行核對,出具意見報當地財政部門。
(三)財政部門在收到經擔保機構核對后的經辦銀行的'貼息資金申請材料后即進行審核,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報送市財政局。
(四)市財政局在收到經各級擔保機構和財政部門審核后的各經辦銀行的貼息資金申請材料后即進行審核,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有關領導審批后撥付貼息資金。
第五章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經辦銀行、各縣(市)區財政局應在每月終了5天內按月向市財政局報送微利項目貼息情況,反映微利項目貸款的月度發生額、余額、發放筆數、年度累計發放筆數、應貼息金額和實際貼息金額等內容(表格附后)。
第六章監督管理和責任
第十三條經辦銀行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貸款項目是否屬于微利項目進行審核。
(二)對微利項目貸款的使用方向進行監督,確保貸款用于微利項目。
(三)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擔保機構應認真核對經辦銀行的季度貼息資金申請和明細表,對貼息項目、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利率等進行認真核對和確認。
第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對轄區內微利項目貸款貼息的審核工作進行指導,與有關部門配合做好貼息審核的組織和協調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貼息的審核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確保貼息政策落到實行。
第十六條借款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等有關機構未能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借款人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和經辦銀行等機構按各自的職責承擔責任,并共同負責追回貼息資金,登記借款人的不良記錄。
第十七條對經辦銀行虛報材料,騙取財政貼息資金的,財政部門應追回貼息資金,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擔保機構未能認真履行職責,或虛報材料、騙取挪用財政貼息資金的,上級財政部門將采取責令糾正、追回已撥貼息資金等措施,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肇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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