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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為切實做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促進我市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深入發展,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常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一、征收對象
本市市區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各類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凡安置殘疾人比例未達到本單位從業人員總數1.7%的,均屬于保障金征收對象。
二、征收標準
本單位應繳保障金=(年末單位從業人員總數×1.7%-本單位已安置殘疾人數)×上年度市區職工人平均工資數(按統計行政部門公布數為準)。
三、征收管理
(一)征收機關
凡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事業、團體單位的保障金由市殘聯委托地稅部門負責代征;未納入地稅部門代征的,仍由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負責征收,財政部門協助征收。
(二)保障金的征收
地稅部門按市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事業、團體單位核定的保障金全額征收。
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對未納入地稅部門代征的機關、團體保障金實行按年征收。各單位必須到代征部門指定的地點于每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繳納保障金。逾期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財政部財綜字1995年5號文件規定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三)保障金征收額的.確定
各用人單位在每年一季度填寫《江蘇省單位在職殘疾職工基層調查表》,按分級管理原則向各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申報核準本年度應繳納的保障金。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根據申報單位提供的:⑴勞動情況表(統計局104號表)或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登記簿;⑵殘疾職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⑶單位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用工合同”;⑷殘疾職工的養老保險單等資料。與有關單位核實后計算各單位本年度應繳納的保障金。
(四)保障金的資金管理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預算外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不得平調或挪作他用。
四、保障金的減免和緩征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原則上不能減免和緩征。因特殊困難等原因需緩繳或減免的,由用人單位持年度財務報表和書面申請到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財政局窗口,經市殘聯會同財政、地稅部門聯合審批,給予緩繳或減免。
五、各所轄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六、本辦法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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