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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全文)
根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決定》(省政府第31號令)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管理,根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決定》(省政府第31號令)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征繳范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城鄉各類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單位”)應當按不低于本單位上年末從業人員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未達比例的.,應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
二、征繳標準及口徑
按照規定比例計算,未達到殘疾人安置比例的單位,根據實際差額比例繳納保障金。
保障金計算公式為:(上年末單位從業人員總數×規定應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末單位已安排從業殘疾人員數)×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征收比例=應繳納保障金。
單位從業人員:指在各單位從事一定社會經濟活動并取得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單位從業人員總數按照上年度末在冊職工人數核定。
從業殘疾人員:指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縣級以上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資待遇和基本社會保險的從業人員。
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根據市或縣(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數據。
三、審核認定
(一)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到同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及單位從業殘疾人員的審核認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確認后,向單位出具《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抵扣審批表》(見附件)。
(二)單位辦理從業殘疾人員核定手續,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從業殘疾人員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正本及復印件;
3、單位與從業殘疾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復印件;
4、從業殘疾人員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證明復印件。
(三)對逾期不報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及從業殘疾人員審核認定的單位,一律視作未安置殘疾人就業,由地稅機關根據單位上年末在冊職工人數計征保障金。
四、征繳辦法
(一)保障金統一由地稅機關代為征繳,實行按年征繳,具體征繳期由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二)繳費單位按單位上年末在冊職工人數在規定的繳費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三)已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出具的《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抵扣審批表》,在向地稅機關繳納保障金時用于抵扣。
(四)地稅機關征繳的保障金統一繳入國庫,其開具的憑證比照地稅機關征收稅款、基金、費開具票據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保障金屬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在寧中央部屬、省屬單位繳納的保障金金額繳入省級國庫,統一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各市、縣(市、區)征繳的保障金5%繳入省級國庫,建立省級殘疾人就業調劑金;95%繳入地方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六)人民銀行各級國庫做好保障金收入的'入庫工作。增設“103014201市、縣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103014202省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科目,分別核算繳入市、縣(市、區)級國庫的保障金收入和繳入省級國庫的保障金收入;并做好與相關部門的對賬工作。
(七)保障金收入的更正、退庫事宜比照稅收收入辦理。
(八)單位繳納的保障金,可按實在所得稅前扣除。
(九)地稅機關在征繳期結束后一個月內將單位保障金繳納、補繳、欠繳等情況反饋給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
(十)財政、地稅、殘聯、人民銀行應推進計算機信息化建設,
實現信息共享。
五、緩繳及減免
(一)對按期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需緩繳保障金的繳費單位,由單位向地稅機關提出申請,經地稅機關核實同意后,予以緩繳,緩繳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期滿后須如數補繳。
(二)對遭受自然災害或者嚴重資不抵債并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繳費單位,需減免保障金的,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附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后的`上年度本單位財務決算報表),按規定報請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殘聯和地稅機關批準,予以減免。
(三)未經批準逾期不繳或者不足額繳納保障金的繳費單位,除限期補繳外,對逾期不繳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保障金。
六、監督檢查
(一)各級財政、地稅、殘聯、人行應切實加強對保障金征繳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保障金征繳管理工作專項檢查,并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二)各級地稅機關應按規定及時、足額征繳保障金,對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保障金的單位要做好催繳工作。
(三)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四)人民銀行各分支行應按規定加強對商業銀行、信用社征繳保障金收入的`管理。督促商業銀行、信用社比照經收稅款業務,準確、及時地辦理保障金收入的收納,完整地將保障金收入劃轉到指定收繳國庫。對商業銀行、信用社在辦理保障金收入收納過程中的延解占壓、違規開設過渡賬戶等行為,人民銀行各分支行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各相關業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障金征繳管理工作中,嚴禁玩忽職守、營私舞弊、弄虛作假、濫用權力,一經發現,按照《江蘇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六)對在保障金征繳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七、保障金使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八、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省相關業務部門過去制定下發的關于保障金征繳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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