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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對策探析論文
刑法作為保護知識產權三大手段之一,要與其他的民事和行政保護手段相結合,注重刑法保護的謙抑性和及時性,發揮好刑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作用。
知識產權是一項個人或組織的重要財產權利,她具有無形性,是一種虛擬的物權。由于侵犯知識產權難以界定,因此,侵權很難得到有效保護。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是通過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立法規定為犯罪,根據實際情況給以定罪,進行刑罰調整和制裁的方式,對知識產權所有人和組組進行保護。
一、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狀
當前,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知識產權保護顯得更加重要。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還很不完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現象,現狀主要表現在如下:
1.侵犯著作權方面。一是保護對象過窄。我國刑法對著作權的保護僅限于《刑法》第217條第四款,該條款與署名相關,但具體是保護作者的姓名權還是署名權,學界一直存在爭議。二是行為規定過于簡單。《刑法》第217條、218條,共規定五種著作權犯罪行為,但范圍太窄。三是主觀要求過于嚴格。《刑法》第217條、218條規定,著作權犯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權人必須是以營利為目的,否則構不成犯罪。對此類不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實踐中常見,但卻不能以犯罪予以處理。
2.侵犯商標權方面。一是保護對象過窄。我國規定的保護對象是已注冊的商標,而未注冊或者商標注冊已到期未續期或被注銷的,刑法則不在保護之列。《刑法》第213條,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只是限于商品商標,而不包括服務商標。二是犯罪行為規定簡單。刑法對侵犯商標犯罪規定三個罪名,該規定過于簡單,同時,調整的犯罪過于單一化,不利于保護商標專有人的權利。
3.侵犯專利權方面。一是保護欠缺。《刑法》第216條對有關專利權的犯罪有相關明確規定,在實踐中侵犯專利的手法更是多種多樣。但刑法卻沒有將其他非法實施專業的情形納入刑法保護范圍之中,保護不全面。二是犯罪行為規定單一。《刑法》第216條規定了假冒他人專利的一種犯罪行為,刑法卻未將專利權納入刑法保護的對象,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實用新型與發明專利權人的權利,但刑法卻沒有保護。三是缺乏主觀方面的規定。對行為人主觀故意并有及其嚴重的專利侵權行為,未經權利人許可,而非法實施專利的行為,刑法均沒有納入保護范疇。
4.侵犯商業秘密方面。一是該類犯罪對象有待完善。對于國外商業秘密的保護,現行刑法沒有規定,立法上依舊是空白。二是商業秘密難以操作認定。具體哪一個部門來鑒定和評估商業秘密及價值,是現實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慣例是由被害方委托專家進行鑒定,但由被害人一方自主鑒定的,在司法實踐中卻難以被采納。三是完善商業秘密犯罪定性。我國法律只規定了一個商業秘密犯罪,國際上卻對商業秘密犯罪作了不同形式和內容的規定。
(二)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存在的問題
1.知識產權犯罪刑事立法中客體地位輕重錯置。在我國,社會經濟秩序是知識犯罪侵犯的主要客體。知識產權犯罪侵害的客體是一種復合客體,即知識產權擁有者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利益。這兩種客體地位之爭,實質上就是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的價值之爭,即秩序優先還是權利本位。
2.知識產權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銜接不足。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是指公訴人代表國家或者其他享有知識產權權利人,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人,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以追究侵犯人的刑事責任。在我國,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是兩條路徑并行動作,這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打擊知識產權兩個違法犯罪的兩個基本手段。但在實踐中卻存在著對知識產權案件行政查處多,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卻少之又少。
3.刑罰結構體系不合理。從知識產權刑罰結構來看,雖然采取了罰金和自由刑相結合的模式,但是卻存在兩個明顯不合理之處,罰金刑地位低,更沒有設置資格刑;偏重自由刑,且自由刑刑期較長。因此,在知識產權犯罪的刑罰配置上,采取罰金刑、短期自由刑相結合的模式,但更加偏重罰金刑運用,同時輔助使用資格刑。
二、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必要性
由于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對專利人的侵害較大,用刑法對嚴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進行調整和嚴厲打擊,已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后防線和方法,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顯得非常必要。
(一)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刑事立法的需要
運用刑罰打擊和遏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已經加入了許多世界條約中。條約要求締約國和參加國運用刑法調整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如:1991年10月29日,日內瓦締結的《保護錄音制品作者防止未經授權復制其制品公約》中,第3條規定:“通過刑事制裁的方式(對知識產權)加以保護列入公約。因此,加強對我國知識產權刑法調整的立法,已成為當前主要任務。
(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知識產權犯罪進行刑法保護,是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也是保護權利人、鼓勵智力成果開發的重要舉措。當今社會,知識的作用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高度重視,知識的價值也越來越得到體現,知識在作為一種財產,他因該受到法律保護。市場上,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屢禁不止,乃至達到非常猖獗的程度,嚴重地破壞了我國市場經濟秩序。因此,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尤其是知識產權領域的秩序,是當前的一項艱巨任務。
(三)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需要
由于智力成果的創造,需要知識專利權利人付出大量的艱辛勞動,但成果很容易被復制和利用。相對于財產掠奪暴力犯罪,知識產權犯罪屬隱形的白領犯罪,被害方的抵抗力小,犯罪實現難度很低。為了調整知識產權犯罪的低成本和高收益之間的矛盾,客觀、公正、平等地護市場主體權益,必須控制嚴重的侵權行為,刑罰保護則是最為直接、嚴厲且最為有效的手段。
三、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基本原則
(一)利益衡平原則
利益平衡原則是根據定罪情節標準、追訴模式、司法實踐三個方面來考慮權利受害人的利益。在定罪情節標準上,將侵權行為程序和社會危害性程度,作為侵權犯罪的標準,便于定罪。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犯罪數額可以用“侵權數額”來代替“違法所得數額”。追訴模式有公訴和自訴兩種方式,追訴方式的多樣,有利于知識產權全方位的保護。在司法實踐中,將沒收財物交由被害人或權利所有者進行處理,用于對被侵權人進行經濟補償,避免犯罪人無力賠償。
(二)及時原則
及時原則是在知識產權受到侵害時能夠快速定罪,其方法有增設侵犯知識產權新罪、修改充實犯罪罪狀。增設新罪可借鑒國外做法,在中國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進行犯罪化,設立新罪。修改充實犯罪罪狀可以修改刑法條文,擴大知識產權犯罪的適用范圍,便于及時定罪。如: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將注冊服務商標也納入犯罪范圍。
(三)謙抑性原則
刑法的謙抑性是基于刑罰這一手段的特殊性,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可以表現為罪之謙抑和刑之謙抑,合理地劃定犯罪圈是為罪之謙抑;強調刑罰手段的補充性則為刑之謙抑。謙抑性原則有知識產權刑事立法謙抑原則和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謙抑原則兩個方面。立法謙抑原則,是在考慮刑罰的手段的時候,根據侵權發生的經濟、社會原因,盡量以行政、民事手段解決問題,而不要考慮刑罰手段,以和諧手段達到目的。這樣,社會成本相對較低。司法謙抑原則在司法過程中,侵權行為界限模糊時,根據有利于被告的原則,不首先考慮構成犯罪,如果情節嚴重,則定為犯罪。
四、完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對策措施
(一)統一不同法律規定,構建完整保護體系
知識產權刑法保護體系是以刑法為主體,以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以及系列司法解釋為補充的一整套法律體系。由于不同法律對同一侵權行為往往規定不一致,這給司法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如:著作權侵權行為,《刑法》規定只有4種具體行為表現。但是,《著作權法》則規定了8種侵權行為。在具體刑法適用時,如何銜接相關規定,這是需要切實解決的問題。
(二)調整刑罰結構,完善權刑事法律保護制度
對刑法的結構進行調整,不斷完善各種法律制度,加強刑事司法打擊力度,使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更為有效。
1.降低刑事責任門檻,減輕自由刑。對自由刑期,進行明確細致的規定,降低刑事責任門檻,調低刑罰法定標準,以保證刑法保護有效實施。
2.加大罰金刑的適用。對此類犯罪應加大罰金刑的適用,讓該類犯罪分子得不償失,自發或自覺抑制再犯的可能性,起到預防再次該類犯罪的發生。同時,加大罰金刑的適用,亦應在法律規定的幅度范圍內,更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走向另一個極端。
3.創造資格刑。從國際上看,一些國家將資格刑的適用,廣泛地運用到知識產權類犯罪中。如:禁止擔任一定職務,從事一定職業,剝奪一定權利。法國《工業、商業或服務標記法》規定:“刑罰對犯罪分子可以在不超過10年的一定期間內,另行剝奪其參加法庭及工商業聯合會、農會和勞資委員會的選舉權”。
(三)實行執法資源共享機制,形成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合力
知識產權作為私權的一種,要更多運用私法予以保護。要加強國民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防止侵權行為轉化為犯罪,應保護行政執法常態化,不能搞一陣風式的運動。同時,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查處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時,嚴格行政執法范圍內行使職權,對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不能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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