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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的欄目!
反訴訴答辯狀:
答辯人(本訴原告):黎仕武,男,漢族,生于1967年9月10日,身份證號碼:512930196709105296現住昆明市官渡區方旺社區。電話:131085111871,18908852916。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答辯人(本訴原告)茶山林地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本訴原告)針對反訴所稱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結合我國法律規定依法作出如下答辯:
1、答辯人(本訴原告)簽訂《補償協議》后正常使用林地,在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搭建臨時使用房,該臨時使用房隨時可以拆除恢復茶山林地,答辯人(本訴原告)只是為了有效使用茶山林地,并沒有改變林地的用途。
2、答辯人(本訴原告)是否受過行政處罰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更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答辯人(本訴原告)在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搭建臨時使用房,已經接受了行政處罰后最終拆除了臨時使用房,已經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3、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訴稱事實有誤,故意
歪曲事實,意圖違反合同不誠信履行。本案的真正事實為2011年1月8日本訴原被告簽訂《補償協議》,雙方約定對方旺茶山林地有償使用,使用期限至2043年,并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受2003年12月26日本訴被告與龔飛簽訂的《方旺茶山林地有償有期使用合同書》約束。但2012年6月,被告不遵守雙方的約定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擅自拆除原告的地上建筑物,原告問其緣由,被告稱該地被告要用來堆放渣土。
綜上論證,答辯人(本訴原告)認為:被答辯人(本訴被告)訴稱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理應駁回。支持答辯人(本訴原告)的本訴請求。 此致
官渡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反訴答辯狀:
反訴原告:陳xx 李xx,反訴與被告李xx 高xx,簽訂的山林權流轉協議糾紛一案,作答辯如下:
一、
二、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山林權流轉協議》。 反訴的訴訟費由反訴原告自行承擔。
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原被告雙方在20xx年xx1月xx日,簽訂了一份《山林權流轉協議》,該協議對山林的范圍不清,面積不實,只有流轉的價格約定,簽訂協議時反訴被告沒有和親屬統一意見,更沒有征得村集體同意,所以該協議只是為無效協議,還沒有產生法律效力,協議才簽訂過后,反訴被告就多次找反訴原告協商,要求撤銷協議,返還定金,但反訴原告不同意,必須強買強賣,被迫我訴請法律解決,反訴原告的定金xxxxx元,被告愿意按銀行利息返還。
綜上所述,原被告簽訂的《山林權流轉協議》,是無效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理應解除協議,因此,請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訴被告人的意見為謝。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x 高xx 2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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