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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費答辯狀
物業管理費是小區住戶想物業工作繳納的費用,如果雙方出現有不交費,或者亂收費現象,都可以書寫物業管理費答辯狀。以下是物業管理費答辯狀范文,請參考!
拒不交物業費 答辯狀(業主)【1】
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等關于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根據相關法律及事實答辯如下:
一、 天地人和物業公司未履行盛業家園《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業主拒交物業費合理合法
物業服務合同屬于雙務合同,在物業糾紛中,由于物業公司沒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存在嚴重瑕疵,業主依合同法的規定,完全可以拒絕交納物業費依法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抗辯。
被告是盛業家園小區的業主,與開發商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天地人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3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約定由天地人和公司負責小區的管理、房屋和公共配套設施的維護養護,負責小區內所有綠化的維護和管理等也是事實,按理業主確實有繳納物業費的義務。
但是,由于物業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義務,使物業管理十分混亂,小區內私搭亂建、公共綠地被損毀、侵占、小區環境衛生惡劣、排水不暢、污水橫流,電梯不進行正常的維修使電梯帶病運行、時常出故障,最長一次停運達時間一個多月時間、嚴重危及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小區治安案件頻發......業主多次向物業公司和有關部門反映,一直沒有得到解決,因此大部分業主由于物業公司的嚴重合同違約,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大部分業主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拒交物業費,完全是情理中的事,是逼于無奈!合理合法。
被告認為:被告因為原告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同時由于原告嚴重違約,原告已經于 年 月 日被全體業主逐出盛業家園。
被告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有三點:
一是被告與天地人和公司的《前期物業服務管理合同》是否有效,也即被告是否受天地人和公司合同的約束;
二是天地人和物業服務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是否嚴重違約,進而業主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三、約定的合同期限期滿后,業主是否繼續受《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束?
第一個焦點:玉林市盛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玉林市天地人和物業管理公司于2006年簽訂的《盛業家園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是否有效?
2011年玉林市住建委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答復意見》:“......而當前盛業家園就是因為規劃核實驗收沒有通過,所以......”證實,盛業家園至今沒有竣工經驗收合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末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的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玉林市盛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但把沒有末經驗收的樓盤交付給業主的行為違法,而且把物業管理權交給沒有物業管理資質的原告管理,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盛業家園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第二個焦點:由于原告的物業管理權利來自玉林市盛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授權,但是《盛業家園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因此被告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自然無效。
同時,由于玉林市盛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選聘玉林市天地人和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于沒有到住房建委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也應該認定《盛業家園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原告與盛業家園所有業主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更為重要的是前面說過,由于物業公司沒有履行了合同義務,嚴重違約,進而業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完全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同時由于合同無效,業主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第三個焦點:小區的物業管理,業主既可以自己管理,也可委托他人管理,《盛業家園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的合同期滿后,物業公司繼續收取業主的物業費就失去了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業主當然可以不受《盛業家園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條款的約束。
二、 退一萬步說,即使合同有效或者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物業管理關系,但由于物業公
司沒有提供服務或者提供的服務嚴重不符“合同”約定,業主基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也可不交物業費,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首先,業主提供了大量的證據已經證明:物業公司沒有履行電梯維修義務,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規定,對共用部位及配套的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是物業服務管理的一項重要職責,被告與天地人和公司簽訂的“合同”也有此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有義務履行其對共用部位及配套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之職責,但是電梯長期帶故障運行,時常出故障,最長一次停運達時間一個多月時間、嚴重危及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物業公司不但嚴重法律的直接規定,同時物業公司構成嚴重違約的行為。
其次,物業公司和業主是平等主體關系,在實際履行中應是物業公司先履行服務管理義務,業主后按約定繳納物業費,先服務后收費,而不是不服務也收費,服務不符合約定也收費,業主提交的大量的證據證明。
本案中,天地人和公司事實上明顯未提供符合行業標準的服務,比如被告自己花費修理電梯、自己交電梯費,物業公司還偷拆、強拆業主的水表、停止供水,不但造成業主的經濟損失、給生活帶來嚴重不便。
由于天地人和公司對小區的管理服務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小區內綠地被嚴重損毀,私搭亂建現象比比皆是,......因此原告不是一般的違約,而是嚴重違約,業主在物業公司未履行約定義務或履行有嚴重瑕疵時,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業主有權拒絕其履行交費的要求,合法地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6條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判斷業主拒交物業費的抗辯是否系“正當理由”是本案審查的重點。
被告認為,物業費在形式上表現為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所提供服務所支付的對價,是全體業主享受物業服務的物質基礎,如果允許物業公司不提供服務和服務低劣也可以收取服務費,在業主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后,物業公司變本加厲地不履行合同,最后借助司法權力強迫業主就范,讓不法物業公司獲取非法利益,如果法院不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簡單地支持物業公司的無理要求,是不利于業主公共利益的保護的,不得作為弱勢群體的業主的利益的保護,也是十分不公平的,因此,我們廣大業主不希望法庭偏頗那一方,但請法庭認真審查業主的抗辯事由、業主不交納費的真實原因、業主的先履行抗辯是否正當和合理?對物業服務企業拒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條款,是否存在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xiá疵cī?作出一個正確的評判!
三、被答辯人沒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義務,無權要求原告支付物業費。
1.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只有履行了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才有權要求原告履行付費。
然而原告沒有舉證證明自己履行了合同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可推定原告并沒有履行合同義務。
2.實際上原告也沒有履行合同義務:
① 房屋漏雨、管理混亂,垃圾清理不及時,衛生無人打掃。
亂擺的小區攤子、一天到晚都在播放的聲音,一樓汽車的亂停放
、凇≌加眯^維修基金帳目。
、邸∏终急緦儆诎ū桓嬖趦鹊男^業主的費用。
根據《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所以小區公共區域的經營性收入,如電梯出入口的廣告費用,小區里的廣告費,(如:橫幅,LED廣告牌,汽車出入拿的廣告卡,等等,)歸全體業主所有,比如:教育中路門口的燒烤攤一年交的場地占用費,小區里停車位收費呢。
④ 原告只安排了二十來個保安同志穿著保安服坐在小區停車場出入口發放門卡,小區停車場有二個出入口,而小區的進出口卻四通八達,二十個保安只是坐在停車場出入口三班倒,二樓只安排一個保安三班倒。
未有正式的保安隊伍,安全問題嚴重失控,已發生多起入戶盜竊和物品,車輛丟失案。
⑤ 小區消防通道長期被車輛停放而無人管理,小區內隨意施工和維修養護不當,造成小區業主出入不便,小區環境臟亂差,業主們忍無可忍,為此多次口頭及書面要求物業公司整改,但物業公司卻一拖再拖,從未有過整改。
業主曾于2009年8月1號進行過維權,但物業公司依然如故管理。
業主已經明確提出了保安人數的具體數字,物業公司如否認,就應由物業公司提供其聘請保安的合同、支付工資等情況的證據,如物業公司不能提交或者拒絕提交則應由物業公司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業主是否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滯納金問題
如果上述物業“合同”有效,由于合同由物業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當中約定的滯納金條款,由于原告方沒有履行說明義務,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該條對何謂“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進行了明確規定,顯然,本案“合同”中約定的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比例過高,法院應當按業主的請求予以調整,駁回原告的有關滯納金的請求。
更為重要的是,出現業主拒交物業費完全是由于物業公司違約行為造成,業主是行使正當的抗辯權,因此業主不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是懲罰違約的行為,因此業主不應承擔違約金損失的義務。
四、答辯人訴求的物業費中部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① 原告訴稱水費、垃圾費代理相關單位收取,但沒有相關單位的委托書。
因此是無效代理,被告有權不予承認。
而且水費也不是原告代業主交納的,而是開發商。
、凇「鶕冻鞘凶≌^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四條(即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對所開發的住宅小區質量負最終責任,不得將工程質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或配套是否完善的主要依據是是否通過綜合驗收。
由于盛業家園小區并沒有通過綜合驗收,雖然住宅已實際交付使用,但由于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全部沒有通過驗收時至今日也沒有交付使用。
因此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之規定,對于物業費中包含的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部分應由開發商承擔,而不是包括被告在內小區業主。
、邸τ2011年1月前發生的物業收費已過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
地 址:
電 話:
答辯人就物業管理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起訴狀所述“原告按約履行了合同,被告卻沒有按合同約定給付相關費用”,這與事實不符,答辯人不同意這樣的說法,事實是這樣的:
原告沒有按約履行合同在先。
合同第1頁第一條甲方權利義務中明確寫明“根據本協議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綠化、環境衛生、保安、交通等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服務與管理”,合同第3頁第二條對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做了解釋,包括樓梯間和綠地。
而本人所居住的XX花園X號樓南面的公共綠地已成天然的停車場(照片為證),經多次想物管反應,未果。
其次,本人所居住的X單元,從上至下多處樓梯間墻面損壞(照片為證),尤其本人居住的X樓,門前墻壁毀壞嚴重,已有2年多的時間,期間數次向物管反映,未果。
以上事實表明,本小區物管沒有按約履行合同在先,而不是“原告按約履行了合同,被告卻沒有按合同約定給付相關費用”。
2、事實并非原告起訴狀所述“經催要未果”。
今年,在原告起訴前曾上門要過物業管理費,前后一共3次,有兩次有同一負責人在場(據了解是X主任),從第1次物管上門收費從起,本人及家人就向其反映四條同樣的問題,:一是門口的樓梯間兩年多無人維修;二是車庫門前不時有汽車甚至是非小區業主的外地牌照汽車亂停亂放,多次是本人停在花錢購置的車庫的汽車不能出庫,耽誤本人及家人的時間;三是本人車庫門前衛生狀況太差,雜草叢生,無人問津;四是車庫門前有相鄰飯店私搭亂建的出煙通道損壞,夏天惡臭嚴重,不能靠近。
來訪的物管人員也做了記錄,本人要求原告當庭提供訪談記錄。
本人清楚的記得,第3次物管到訪后,本人明確表明,只要解決上述問題,本人立刻繳費。
但時隔1個多月,物管沒有任何答復,連起碼的舉手之勞拔草也沒有兌現,足以表明物管沒有解決問題的誠意,而不是起訴狀所說的“經催要無果,無奈訴至法院”。
此外,在毫無溝通的前提下,一紙訴狀將本人告至法院,本人及家人極不不贊成物管的這種做法,保留提出異議的權利。
3、對于XX物業的管理水平和資質,本人提出疑義。
理由如下:一,每次,本人遇到汽車停在車庫不得出去的情況,均會找到值班保安,遇到素質差的保安,答復“汽車出不來,我也沒辦法啊,我也不知道是誰家的車”;有時“幸運”,碰見素質高的值班保安,責任心強,但也只能到樓下叫喊“誰家的車”種種,并不能快速解決問題。
隨后,本人也向保安建議,要在門口進行出入車輛登記,起碼記錄車牌號以及車輛歸屬業主的住址、電話。
可至今,“無主車”的事件還是時有發生。
二,就是眼前是事情了。
本應訴通知書等文件的快遞上,居然寫錯了業主的電話號碼。
這對于“做最有潛力的物業管理企業”的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差距太大。
本次快遞上的郵戳是8月15日,時逢全家人出去旅游,8月12號下午出發,直至21日(周日)晚11時才到家。
昨天,也就是22日中午11時20分左右,法院X法官上門說找業主,請下午2點30分在法院東門口等。
直至昨天下午2點30分,本人才看見通知書,試問,如果本人旅游回來再晚兩天,貴方如何通知!為便于管理,物管應該對業主的資料有起碼的了解、收集、掌握、存檔,以便及時通知業主有關事項,而且,物業管理合同上,物管公司的義務里也明確寫明“建立健全的物管管理檔案資料”。
三,在物管第3次上門收費之后的一個深夜我家被盜,經濟和精神都受到較大損失,感覺住在這個小區不安全,隨后便在XXX派出所報了案。
同時找到物管想看監控,幫助公安破案,物管說監控不帶紅外線功能,夜間不起作用,還說正在和開發商交涉,請問1個多月過去了,有結果沒有。
四,小區里大多數面朝西的門面房都開了后門,直接影響小區的安全,還有小區亂停車的問題,請問物管作何解釋。
合同第4頁,對物管的服務質量,包括房屋外觀、環境衛生、綠化、車輛停放秩序等有明確的要求,請問,物管做的如何。
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我們不是只有交錢的義務,也有享受服務的權利,不談優質服務,起碼是合同規定的;物管不是只有收費的權利,也有按合同履行服務的義務。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要求原告XX漣水縣物業管理公司撤銷將本人列為被告,同時對本人曾三次向上門收費物管人員提出的要求做出答復。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答辯狀【3】
答辯人:張XX,女,1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廣州市XX路3XX號B附樓1xA。
被答辯人: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區振華路XXX大廈XX樓。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針對被答辯人的起訴,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望合議庭予以采信:
一、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缺乏依據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
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簽訂原《物業服務合同》的合同期限自xxxx年x月2x日起至xxxx年x月25日止,該合同期滿后既未自動續期,雙方至今也未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
這一事實在被答辯人的《民事起訴狀》中已得到確認。
2、期滿后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因大多數業主對其履行存在較大異議而不自動續期一年并已解除
廣東XX大廈B附樓大多數業主對原《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存在較大異議,于xxxx年x月25日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遂不同意續簽并要求更換物管公司,被答辯人在《民事起訴狀》中陳述廣東XX大廈B附樓業主“對原告(被答辯人)按原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的物業管理未提出任何異議”與事實嚴重不符!大多數業主因物管公司退出小區一事與被答辯人進行過多次交涉,但被答辯人堅持不同意退出,后業主們就此問題多次投訴至華樂街道辦事處,華樂街道辦事處也曾多次組織業主們與被答辯人進行協調,最終也未解決問題。
根據合同約定,期滿后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因存在較大異議而不自動續期一年并已解除。
原《物業服務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本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雙方對本合同履行無異議的,本合同繼續自動續期一年。
雙方如有異議的,本合同解除。
”可見,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雙方已事先書面約定合同自動續期一年的條件,即原《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不存在異議才自動續期一年。
而現在大多數業主拒絕續簽及積極投訴等行為已明確表示對合同履行存在諸多異議,原《物業服務合同》應根據合同約定不自動續期一年并已經解除。
退一萬步講,即使自動續期,續期1年時至xxx1年x月25日就已期滿,被答辯人也無權據此再主張合同期滿以后的權利。
3、被答辯人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屬違法的強行服務
原《物業服務合同》已于xxxx年x月25日期滿,但被答辯人拒絕退出廣東XX大廈B附樓,非法霸占B附樓物業兩年多,強行向業主提供事實服務,強迫業主接受他們不合理的物業費等費用,拒絕接受業主對他們的服務監督,從根本上無視業主的合法權利,侵犯了業主自由選擇其他物管公司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業主委員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相關設施,以及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和由其代管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系為由,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物業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答辯人以單方、強行提供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起訴答辯人,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另外,被答辯人強行服務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
被答辯人同業主、業主委員會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二者是以物業服務為標的的委托合同法律關系: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托被答辯人為其提供物業服務、并向其支付相關勞務費用的簡單民事法律關系,其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相關基本法律。
就《合同法》具體而言,《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即合同當事人有權選擇訂立對象,有權選擇訂立或不訂立合同,任意一方不得強行要求對方接受要約,不得強行要求對方履行無法律依據的義務。
同時,《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在事實合同成立的要件上,《合同法》要求“對方接受”,“對方接受”的前提是愿意,雙方“合意”是事實合同的基礎。
而事實上被答辯人所謂的“事實物業服務”自始至終未得到多數業主的“愿意”。
所以,被答辯人無權通過單方、強行的所謂“事實物業服務”來要求答辯人繳納物管費。
二、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收取標準缺乏依據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未約定物管費收取標準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原《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物管費收取標準的約定因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續期而無效,且原合同雙方無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至今被答辯人就物管費收取標準并未與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或業主達成一致意見,更未在有效合同上明確約定,被答辯人根據已期滿未續期的原《物業服務合同》來確定收取標準,違反了上述規定。
2、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收取標準未經物價局核定、備案
廣州市物價局于xxxx年2月3日曾經就B附樓的物管費問題發出了一份整改通知書,要求“B附樓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越秀區物價局核定或由業主與物管公司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廣東XX大廈業主委員會與被答辯人自xxxx年x月2x日始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業主與被答辯人也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據此B附樓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由越秀區物價局核定,但被答辯人一直未辦理核定、備案手續,在本案中也未提供這方面的相關證據。
3、被答辯人的物管收費與服務水平不符合相適應的原則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同時,根據xxxx年度廣州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基準價,一級物業服務的基準價(有電梯)為1.x元/平方米·月,可以上下浮動的幅度為15%,即在1.45至1.xx元/平方米·月之間,而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標準為14.x5元/平方米·月,將近政府指導價標準的1x倍!被答辯人向業主主張超高標準的物管費,卻并未提供符合相應服務水平要求的物業服務,從B附樓的現有居住環境也完全看不到有這么高標準的物業配套服務。
答辯人的房屋經常出現沒有電和漏水等問題,當答辯人向被答辯人反映時,被答辯人聲稱:14.x5元有14.x5元的服務,x元就只有x元的服務。
被答辯人主張高額的物管費卻不提供符合相應服務水平要求的服務,對業主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其行為明顯嚴重違反了上述規定,也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三、被答辯人主張的滯納金缺乏依據
本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更未對“未按時繳納的物業服務費用,每天收取x.5‰的滯納金”進行約定。
同時,被答辯人據以的原《物業服務合同》已期滿并且期滿后其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嚴重違反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
此外,《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對就拖欠物管費是否支付滯納金也并沒有規定,并且本案主張的滯納金也明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標準。
因此,本案被答辯人滯納金的主張缺乏合同和法律的依據。
四、答辯人實際上已按照較高標準繳納了物管費
雖然答辯人一直要求被答辯人于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退出廣東XX大廈B附樓且不滿意被答辯人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雙方也未約定物管費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
但善良的答辯人自xxx1年5月起至xxx2年x月止,還是按照x元/平方米·月的較高標準(約政府指導價標準的4倍)向被答辯人支付了物管費。
而被答辯人竟然還無理起訴答辯人,為此,答辯人保留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已繳納的物管費的權利。
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拖欠物管費缺乏事實和合同及法律依據,并且其提交的欠費清單中也未扣減答辯人xxx2年x月份已繳納的金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的物管費金額本身就存在計算錯誤。
綜上所述,鑒于被答辯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收取物管費及其標準無任何依據,答辯人無需支付被答辯人主張的物管費及滯納金。
相反,被答辯人強行提供的物業服務直接違背了包括答辯人在內的大多數業主的意愿并嚴重損害了大多數業主的合法權益,答辯人保留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已繳納物管費的權利,并懇請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XX
代理人:于xx、余xx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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