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答辯狀格式
摘要:行政答辯狀是指行政案件的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請人,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針對起訴狀、上訴狀或申訴狀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回答并提出反駁理由的書面文件。
行政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合肥市包河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號包河區政府南樓218 法定代表人:黃典民,職務,電話:3357296 關于代龍玉訴包河區大圩鎮勞動監察中隊其他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本案被訴主體不適格。
包河區大圩鎮勞動監察中隊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作為該案被告主體不適格,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 本案被告沒有剝奪原告的'有關權利。
2010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龍玉到大圩鎮監察中隊反映包河工業區合肥現代機械職業學校無故將原告辭退一事。根據《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于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根據上述規定大圩鎮監察中隊口頭明確告知原告,包河工業區合肥現代機械職業學校不在其管轄區域范圍內,請原告到學校駐地勞動監察機構投訴。原告代龍玉當時并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根據《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的規定,本案中大圩鎮勞動監察中隊在接到原告代龍玉
的投訴后,因不在其管轄范圍內,口頭通知其到學校駐地勞動監察單位投訴,屬于依法行使職權。
三、 本案被告沒有不履行法定職責。
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訴稱的編號:XA08450120234的掛號信,該編號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查詢系統查詢為無效單號。被告更沒有將原告訴稱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舉證證明該事實。
四、包河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已受理代龍玉投訴事宜,受理登記編號(2011)165號,主辦監察員陳華香。
原告反映的現代機械職業學校違法辭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證據材料,目前正在調查取證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包河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將會依法給予處理。
綜上所述,原告將大圩鎮勞動監察中隊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是不適格的。大圩鎮監察中隊依法行使其行政職責,沒有剝奪勞動者的投訴權利。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請人民法院查清事實,駁回原告無理的訴訟請求。 此 致 包河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包河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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