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的答辯狀常用的范例
導語:房屋是我們生活中最基本的條件,當我遇到房屋糾紛案的時候,我們都需要答辯狀來向法院表達我們的訴求,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答辯狀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答辯狀常用的范文【方案一】:
答辯人:龍某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大竹縣某某鎮南大街。
代理人:李鷹律師,四川黎明律師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被答辯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漢族,務農,住四川省大竹縣mou某鄉紅巖村,身份證號碼:513029197712221XXXX
被答辯人: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漢族,務農,住四川省大竹縣某某鄉人民村,身份證號碼:5130291950091XXXXX
代理人就王某某(以下簡稱原告)2011年4月20日向大竹縣人民法院訴龍某某(以下簡稱被告)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作如下答辯:
答辯請求
被答辯人起訴的主張違背事實,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 根據原被告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條和第六條第1項約定內容充分而且十分明顯反映了黃倫群和黃才能二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在現實生活中,我們老百姓也不會原諒一個出爾反爾、不守信用、說話不算數的人,這說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簽訂之初,就利用被告的處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 二位原告在起訴書中的訴訟請求第一項稱“依法確認原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是沒有法律、沒有行政法規、沒有地方性法規、沒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在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據。 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第1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黃倫群當時是非常清楚標的物的實際情況而強烈要求購買,說明買賣雙方的行為是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誤解、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二位原告與我的當事人所簽合同正是如此。無論是從合同的簽訂過程、或者從合同的簽訂內容來看都沒有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1款的(一)至(五)項中的任何一項規定,同時也沒有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3條第1款的(一)(二)兩項規定。請法院依法駁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所稱“原被告初步達成購買協議并繳納定金2000元不屬實,有捏造事實進行敲詐的嫌疑。如果二位原告確實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繳納定金2000元給被告孟波,請在法庭當庭舉證,并經龍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質證后法院方可采信。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沒有約定繳納定金2000元的內容。這從另一個方面說明,二位原告想通過這種方法獲得不當得利,這種行為不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當然,二位原告在起訴書中的訴訟請求第二項稱“依法判令四被告返還已收取的購房款和定金32000元”也沒有事實依據,當然本案訴訟費用由二位原告承擔。再次請法院依法駁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原告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所稱“合同簽訂后,原告黃倫群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3 萬元不屬實,被告龍某親筆書寫了收條就更不屬實,請問王某你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或摸著良心說話,到底在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是否支付購房款3萬人民幣?說假話或作偽證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據我的當事人稱“多次電話聯系龍以推辭付款日期。在約定的最后付款日期5月1日還沒有到之前,又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龍某進行賠償。商議未果。談何付款之事。
五、 二位原告在起訴狀的事實與理由部分所稱“后原告經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這實屬找借口,“多方了解”,也不知道二位原告到底問過哪些人?但據本案被告龍提供的大竹縣某某法律服務所對該房屋買賣合同進行了見證,結論是:“其訂立的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并蓋有公章,難道這個法律服務所是假的嗎?
六、 二位原告購買的房屋雖然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這說明所有權沒有轉移,而不是債權不成立或無效,合同是債權,請 二位原告把債權和物權分開,切忌混淆。再加上本案的標的物是頂層,就是農村人所說的朵尖子,不是純粹的完整的一層房屋,經咨詢大竹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這種情形是可以補辦房屋產權證的。因此原告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應駁回起無理要求。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法官一定會維護社會誠信,不會支持狡詐,被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該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支付原告并承擔相應的損失。請尊敬的審判員采納我的答辯意見。
此致
大竹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龍某某
2011年9月28日
答辯狀常用的范文【方案二】:
一、某年某月某日,原告和答辯人簽訂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答辯人轉讓店鋪的裝飾裝修、設備和已交房屋租金等,轉讓費20萬元,期限到原店鋪租賃合同到期日某年某月某日為止,店鋪轉讓以后,原告履行原店鋪租賃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轉讓合同約定三方簽字之日生效。雖然事實上轉讓合同只有原告和答辯人簽字卻沒有房東的簽字,但是,轉讓合同經過原告和答辯人雙方的簽字認可,是雙方的真實意思,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答辯人也接受了原告向答辯人支付的全部轉讓費,該轉讓合同合法有效。
二、轉讓合同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應當重視轉讓合同并積極履行合同義務。答辯人一貫重信守諾,轉讓合同簽訂之后,答辯人在約定的日期通知原告按期交接,原告以沒有三方簽字房東不同意為由不辦理交接,并要求答辯人返還已經支付的款項。在答辯人多次溝通原告仍不辦理交接后,答辯人在約定的日期屆滿之后七日內將交接物品整理完畢后退出涉案店鋪,并再次通知原告交接,直到現在為止原告仍拒不交接。上述事實說明,是原告不按期接收店鋪而非答辯人沒有按期交付。
三、答辯人從房東處承租的房屋,和房東之間有房屋租賃合同,本次轉讓事先經過了房東的同意,某年某月某日,房東出具了追認同意轉讓的書面文件。房東一直都沒有向答辯人或者原告收回轉租房屋,沒有影響到
答辯人和原告之間轉讓合同的履行,沒有影響到原告經營,更沒有導致原告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原告以此為理由請求答辯人返還已經支付款項沒有依據。
綜上,自簽訂轉讓合同以來,答辯人積極履行合同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張xx
代理人:湯忠良
201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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