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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糾紛答辯狀范文(精選5篇)
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名譽權糾紛答辯狀范文,歡迎參考。
名譽權糾紛答辯狀 1
答辯人(被告):
法定代表人: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謝領,答辯人法律顧問。
被答辯人(原告):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原告)訴答辯人名譽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違反礦石管理規定,故意隱藏答辯人礦石,有盜礦意圖。
答辯人與福建華星公司簽訂《珍珠山鉬礦工程承包合同書》,將一、三采區承包給福建華星公司開采,華星公項目司負責人王文又將三采區一號硐承包給被答辯人施工。答辯人對礦石管理很嚴格,雙方的承包合同就規定,如果因管理不當導致礦石丟失,應向答辯人支付實際損失10倍的違約金,并且答辯人發送給華星公司的《礦石管理處罰規定》第二條還明確規定,當班所采礦石必須當班入庫,若不入庫,發現一次,沒收礦石,并按所查礦石價值的10倍處罰。華星公司在與被答辯人簽訂的《責任承包協議》第九條也作了相同的規定。2010年4月13日,三采區一號礦硐因故停工,被答辯人搬遷到一采區二號礦硐開采,可是被答辯人在三采區一號礦硐生產中,卻故意違反礦石必須當班入庫的管理規定,將在三采區一號硐陸續采收的幾噸礦石隱藏在礦硐中,意圖盜礦。4月29日,答辯人保衛部人員發現三采區一號礦硐的風洞有盜礦痕跡,懷疑有人進礦硐偷礦石,遂向被答辯人詢問,唐說礦硐內無礦石,答辯人向華星公司王文詢問,王文也說被答辯人已回話礦硐內無礦石。4月30日,答辯人保衛人員與華星公司王文以及被答辯人一起到三采區一號礦硐查看情況,當進入礦硐看到礦硐回車道處隱藏有30袋礦石時,被答辯人才承認他隱藏的礦石一共44袋,計3噸多,已丟失了14袋,計700斤,價值2450元。
二、答辯人針對上述事實,作出的《關于華星公司三礦區一號硐硐主唐植華故意偷礦一事的處理意見》,并未侵害被答辯人的名譽權。
(一)答辯人在《處理意見》緒言中敘述的內容屬實,并無夸大、誹謗之意。
《處理意見》緒言為:“2010年4月13日,華星公司三礦區一號硐承包硐主唐植華,利用工作職務之便,將多天所采礦石44袋,在未獲得公司批準的情況下,違反公司相關規定,未將所采礦石44袋及時入庫,擅自將礦石堆放在三礦區一號硐由外向內二十多米回車道處內。2010年4月29日,其所堆放在硐內的44袋礦石,被人盜走14袋。華星公司嚴重違反與公司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其管理不善,給公司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并形成了惡劣影響;三礦區一號硐承包硐主唐植華嚴重違反公司礦石入庫管理規定,其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據此,根據公司與華星公司所簽訂合同的相關條款約定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規定,公司經研究,對唐植華盜礦一事,特作出以下決定:…”。可見,答辯人在《處理意見》緒言中敘述的主要內容,是被答辯人違反礦石入庫管理規定,導致礦石被他人(注:他人,并不是指唐植華)盜走14袋,這與事實是相符的。
(二)答辯人在《處理意見》的標題和緒言中,使用了“唐植華故意偷礦一事”、“唐植華盜礦一事”,也不構成故意誹謗。
首先,答辯人在《處理意見》的標題中,使用的“唐植華故意偷礦一事”,在《處理意見》緒言中,使用的“唐植華盜礦一事”,均是指該起事件的事由,對被答辯人并不構成誹謗。其次,因被答辯人故意違反礦石管理規定,隱藏答辯人礦石,有明顯的盜礦意圖。
(三)答辯人根據《處理意見》,僅對華星公司處罰了24500元,并未對被答辯人實際進行處罰。
答辯人作出《處理意見》后,對華星公司處罰了24500元,華星公司項目負責人王文在答辯人的會計憑證《華星公司三礦區2010年5月工程結算審批表》上已簽字認可。答辯人并未對被答辯人實際進行處罰。
(四)答辯人作出的《處理意見》,是公司內部處理決定,屬公司內部行文,對外只發送給了華星公司在答辯人設立的項目部。并未對外散布。
(五)對于答辯人的行為,法律已明確規定不構成名譽侵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26號第四條:關于“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依職權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依職權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或者處理決定,當事人以其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答辯人作出《處理意見》的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
(六)被答辯人無權要求答辯人賠償名譽損失費或精神損失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賠償精神損失費的前提條件,一是構成侵權,二是給受害人造成了嚴重后果。前述已分析,答辯人作出《處理意見》的行為,對被答辯人不構成名譽侵權,更談不上給受害人造成了嚴重后果。因此,被答辯人無權要求答辯人賠償其名譽損失費或精神損失費。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不構成名譽侵權,答辯人在本案中無民事責任,請求駁回被答辯人(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遵義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名譽權糾紛答辯狀 2
答辯人:
答辯人就原告劉__訴答辯人侵害名譽權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沒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依法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問的解答: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本案中,原告所訴稱的答辯人侵害原告名譽權的事實根本不存在。理由如下:
1、答辯人尚未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原告涉嫌的違法行為。
原告訴稱“被告于2011年7月6日北京____建筑裝飾設計與工程有限公司、北京____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他相關部門寄出《舉報信》”沒有事實根據。
客觀事實是,答辯人根本沒有向北京____建筑裝飾設計與工程有限公司、北京____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他相關部門寄出《舉報信》。
2、答辯人沒有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原告,造成原告名譽損害。
3、原告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所稱的名譽權受到損害的事實,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名譽受損與答辯人的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
根據民訴法“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分配原則,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4、答辯人于2011年7月6日實名向劉__本人及楊____寄發《舉報信》,目的是為了請楊____協調劉__與答辯人通過協商和解解決雙方之間的涉案項目工程合作糾紛,且在舉報信中所描述的事實清楚沒有任何不實的捏造之詞,更沒有任何侵害原告名譽權的故意和過失,不存在主觀過錯。
相反,答辯人的這一行為有利于涉案工程發包方監督工程質量,及時發現查處不法行為,原告訴狀所稱“發包方北京____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找我談話,對我進行訓誡,讓我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北京____建筑裝飾設計與工程有限公司也派出人員對工程款項進行審計,并對我進行了經濟處罰。”就是對答辯人舉報事實屬實的自認。
至于原告所稱的其他負面影響,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是否存在?答辯人認為,即使存在原告所稱的其他負面影響,也是其咎由自取,根本不能作為狀告答辯人侵權的'依據。
二、原告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嚴重違背客觀事實。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案情中涉及的工程,并非原告訴稱的承包與分包合同關系。
事實是,原告掛靠北京____建筑裝飾設計與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接了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____國際酒店裝飾裝修工程,因原告缺乏酒店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組織能力及作業團隊,故經朋友介紹與答辯人合作共同承包該工程施工。
(見《被告吳__星提交的證據目錄》第一組證據)
2、項目經理并非原告,而是答辯人高管人員黃__福。
(見《被告吳__星提交的證據目錄》第二組證據)
3、答辯人與原告是合作投資關系,答辯人在項目部負責工作時間并非原告訴稱的“僅三個多月”,而是自2010.7—2010.12共計6個余月。
(見《被告吳__星提交的證據目錄》第三組證據)
4、答辯人與原告等人合股注冊的五大連池市____裝飾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原告訴稱的“該公司因無實際經營場地未實際經營,于2011年6月依法注銷。”
事實上,依照公司法規定,沒有經營場地是無法注冊設立公司的,另據答辯人于2012年2月13日向登記主管機關五大連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登記機關出具的《電腦咨詢單》顯示:
答辯人與原告等人合股注冊設立的五大連池市____裝飾有限公司狀態標志為“營業”,并非原告訴稱的“于2011年6月依法注銷。”
事實上,答辯人與原告等人合股注冊的五大連池市____裝飾有限公司有從事經營活動。
(見《被告吳__星提交的證據目錄》第四組證據)
5、原告訴稱“因五大連池市____裝飾有限公司未實際經營,被告未取得利益即對我懷恨在心采取誣告陷害的方法毀壞我的名譽。”。嚴重背離客觀事實。
事情的真相,恰恰與原告所說的相反,在五大連池____國際酒店裝修工程前期基礎工作已經順利完成后,原告眼看后續豐厚的回報竟然起私心,挑撥答辯人帶去的高管人員時任項目經理的黃__福,意圖收買其跟原告合作排擠答辯人,目的是為了達到獨自占有涉案項目工程的投資回報。
雙方因此而發生糾紛,后答辯人為了解決糾紛,曾委托廣東金卓越律師事務所向原告發出《律師函》進行溝通交涉,原告收到律師函后也曾多次表示協商處理糾紛,但后又幾次變卦。
在此情形下,為了促成盡快解決糾紛減少損失,答辯人被迫采取自爆建筑業潛規則向劉__和楊____兩人發出《舉報信》進行最后交涉的自力救濟措施,收到舉報信后原告也主動來電要求協商處理糾紛,稱合作工程沒有完工結算,要答辯人不要向政府機關舉報,同意先預付10萬元讓答辯人去北京拿錢,因答辯人估計合作項目工程的盈利至少在數百萬元以上,故沒有接受原告的處理方案。
(見《被告吳__星提交的證據目錄》第五組證據)
三、答辯人的行為根本不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
1、答辯人主觀上沒有損害他人名譽的故意與過失。
2、答辯人客觀上沒有實施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
答辯人與原告合作承包五大連池____國際酒店裝修工程,在整個項目實施過程中,答辯人付出了大量心血與財力,卻被不講誠信的原告蠻橫排擠,遭受重大損失。
答辯人為了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將合作期間掌握了解(答辯人時任項目總經理并監管財務)的原告涉嫌違法行為寫成舉報信,直接寄發給原告和楊____本人,其目的是為了促使原告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過錯、促成原告與被告雙方和解處理合股糾紛,并沒有惡意。
且答辯人因舉報信內容屬實坦然以股東身份并實名簽署,尚未向原告和楊____兩人以外的其他人及其他部門機關寄送,更不存在借檢舉、控告之名侮辱、誹謗他人,造成他人名譽損害。
退一步說,即使答辯人已向有關國家機關舉報原告涉嫌違法的行為,也是依法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舉報、控告權,是正當的合法的行為。
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問,答辯人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沒有損害他人名譽,不構成名譽權侵權行為。
四、原告訴請答辯人賠償其經濟損失50000元及精神損失20000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1、原告并無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故所稱經濟損失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且原告無任何證據證明其遭受經濟損失的程度及經濟損失與答辯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2、如前所述,原告并無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故精神損失無從說起。原告所訴的情形明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故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本案原告無視法律規定,虛構事實惡意提起訴訟,意圖蒙騙法庭、構陷答辯人,其不法行為應當受到法律制裁,其不良動機應當受到法律負面評價。
為維護公民正當合法權益,打擊制裁失信違法行為,答辯人懇請貴院審慎查明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本答辯狀共5頁)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名譽權糾紛答辯狀 3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為。
2、判令被告對原告賠禮道歉,并以在______村路口張貼公告,通過當地報紙刊登公告、當地廣播廣播的方式,為原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3、判令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______元,為制止侵權產生的調查費用______元,合計______元。
4、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自______年______月份以來,被告一直對原告進行造謠、誹謗、誣陷,多次污蔑稱原告在______期間______行為,并在______地進行散布。作為同村之人,本著以和為貴,也多次專程或者委托母親前往南通制止被告的誣陷行為。雖經原告及原告母親多次制止,但被告置之不理,依舊我行我素,不但沒有收斂自己的行為,反而變本加厲進行造謠、誹謗、誣陷,當地群眾對此事議論紛紛,造成原告的`名譽權受到嚴重損害,也使得當地群眾、甚至親戚對原告的社會評價極度低下,原告的原本平靜的生活受到嚴重干擾。同時,由于被告多次誣陷,造成原告家庭、夫妻也多次為此事發生巨大爭吵,對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也造成較大影響,使得原告身心疲憊、精神遭受極大痛苦。為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維護司法正義,現根據《民法通則》第101、120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權責任。
證據及證據來源:
1、______等人證言______份;
2、被告污蔑原告的錄音______份;
3、原告及母親往來_____的差旅、住宿票據______份;
4、附:本訴狀副本一份。
此致
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名譽權糾紛答辯狀 4
答辯人:____,男,56歲,____市人,漢族,小學文憑,戶籍地址____市昌__區十三陵鎮
答辯事由:
請求____確認____與____于1994年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有效,________歸被告所有。
事實與理由:
被告在1994年與原告姐姐____及原告爺爺徐廷勝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將原告的父親遺留下來的房屋以14500元買了下來。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人。”、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____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以及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法定人依據法律的規定行使____權”,在簽訂合同時徐敏17歲,尚未成年,父母親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顧生活,所以被告在簽訂合同時有理由相信____可以____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____已經在原購買房屋的基礎上加蓋了新的房屋,現有房屋應歸____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經在1986年被國家征用,土地性質已經變為國有土地,所以____與____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標的合法、確定。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____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____
合同。____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買賣房產契約中明確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糾紛與買方無責任。”,因此應該按協議規定保護被告的利益。雖然房產買賣未辦理物權登記,只是簽訂了協議,但根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已經生效。
綜上,____與____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有效的。且________應歸被告所有。
附:答辯狀副本1份。
其它證明文件7份。
答辯人: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名譽權糾紛答辯狀 5
答辯人:____市____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人:____
職務:總經理
地址:略。
被答辯人: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號,身份證號碼:45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于________年6月11日收到貴會受理的南勞仲通字(________)1______號應訴通知書和被答辯人____《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副本,現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克扣和拖欠國家法定的假日、高溫補貼、加班費元與客觀實際不符,純屬瞎編捏造。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訴稱其一年上班365天,每周工作56個小時常年沒有休息,________的法定假日,帶薪年休假,高溫補貼和工資被克扣和無故拖欠,安排加班但從未____支付加班費,這不是事實,也不符合常理。理由具體如下:
(1)根據《勞動合同書》第七條:“……,具體標準和辦法為:基本工資680元+提成+補貼”和第十條:“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壹個月,試用期間享受公司____購買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試用期后公司按________標準購買‘社保金’。如乙方寫出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選擇自行購買‘社保金’書面申請的(請簽名),因此產生的有關法律責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其中單位應繳部分由甲方以工資的形式隨月發放給乙方;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行繳納”的規定,被答辯人的基本工資是680元/月,而實際上領到的工資是1200元月—1760元/月不等,其中已經包含有國家法定的假日、高溫補貼、加班費、社會保險金等費用,完全不存在克扣或拖欠上述費用的情況。
(2)根據本案事實和證據,答辯人已告知被答辯人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環境、職業要求,以及用工單位(邕寧區信用社)性質、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及規章____等基本情況,被答辯人亦已對上述情況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接受派遣至用工單位之工作安排。被答辯人的工作并不是技術性很強的工種,僅是一名治安協管員員,此類工作只要是健康的成年人便可勝任,且當前人力資源市場治安協管員崗位的每月工資基本保持都在1000元左右的收入水__,如果真的像____訴稱的一年365天上班,常年沒有休息,則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資及加班費的總額將達到約6000元/月之巨,也就是相當于公司可以同時聘用6名相同崗位相同待遇的治安協管員同時上班。故而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長期要求被答辯人加班的事實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其次,________年1月15日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第三條約定,乙方(即被答辯人)工作時間按每天6小時工作制執行。第四條:如果乙方受用工單位要求,在甲方(即答辯人)安排的正常上班時間之外另行加班的,由用工單位(即____區信用社)另行支付加班費。第五條:乙方加班須征得甲方書面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被答辯人提供的《交____登記本》系由其本人單方制作,沒有答辯人或用工單位蓋章確認,____不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無法證明被答辯人有連續加班之事實存在。
再者,綜合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勞動合同書》約定加班須征得答辯人書面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加之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如確有加班事實存在的,由用工單位來支付加班費。故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加班費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____應不予____。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補繳________年1月1日至________年5月15日的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費的主張不能成立。
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第十條明確約定,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壹個月,試用期過后公司按________標準購買“社保金”,其中單位應繳部份由甲方以工資的形式隨月發放給乙方,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己繳納。所以,計算社保的時間起點應從________年2月16日起算,被答辯人的基本工資為680元/月,從其提供的銀行流水賬中可以看出,被答辯人每月實際領到的工資都在1200—1760多元左右,證明單位應繳的'社保金部分已經以工資的形式隨月發放給被答辯人了。應當指出,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訂立勞動合同時,已經在《勞動合同書》第十條上自愿簽名確認由其個人自行購買社會保險。如被答辯人仍要求答辯人為其補繳社保金,則應當將其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已經以工資形式領取的社保金退還給答辯人。
三、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____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元和賠償失業金損失4200元的請求于法無據。
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第一條已明確約定,甲方(即答辯人)可以根據其人事____、經營業務需要及乙方(即被答辯人)的表現,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乙方愿意服從。________年5月15日答辯人通知被答辯人5月16日由容____去接替其治安員的工作,要求被答辯人回公司報到,公司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崗位。但是被答辯人不服從公司正常的________,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回公司報到,無故自動離職,到目前為止仍未與答辯人辦理相關離職交接手續。根據《勞動合同書》第十五條以及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答辯人不應承擔經濟補償金和賠償失業金損失責任。恰恰相反,被答辯人沒有正當理由無故離職,且到目前為止仍未與答辯人辦理相關交接手續,保安服、工作證件、相關材料也未交回給答辯人,已造成了答辯人在管理及經濟上的損失,被答辯人的訴求不僅不能成立,還應____承擔賠償責任。
四、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________年7月1日至________年5月15日未續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13500元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第35條:合同期為第三方合同年。所謂“第三方合同年”,應當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即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書時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解釋。結合到本案,首先在將被答辯人派遣至用工單位(____區農村信用聯合社)之前,答辯人既已與該用工單位建立了物業管理治安委托合同關系,在被答辯人被派遣至該用工單位之后,乃至現今,答辯人與該用工單位的物業管理治安委托合同關系仍處在存續期間,該委托關系自始未發生中止、中斷或者終止的情形。故本案訴爭的《勞動合同書》所指向“合同期為第三方合同年”當然也應認定一直處于持續狀態,并且該合同期限是相對確定的。只有答辯人與用工單位以正式文件中止或終止委托關系時,本案訴爭的《勞動合同書》才會自動____。并非如被答辯人所理解的當每同一個第三方合同期限屆滿時,都需要一一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重新簽一次勞動合同。試想,如果當每一份第三方合同期限屆滿再續簽時,答辯人均需與其管理之下的數以百計的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這樣繁雜的工作必然會使企業管理陷入混亂,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應當指出,本案中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答辯人與用工單位、被答辯人于用工單位之間的三方民事法律關系一直處于穩定、持續的狀態。只有在對勞動者(被派遣者)被派往的用工單位、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環境、職業要求等事項作出重大變更時,才確實需要重新訂立勞動合同。退一萬步來說,如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然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本案中,答辯人自________年1月15日至________年5月15日(自動離職之日)止,已達到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兩年期限。而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對本案中穩定的勞動法律關系予以維護,這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和真正之目的。因此,被答辯人認為________年7月1日至________年5月15日未續簽勞動合同而要求答辯人支付二倍工資的主張,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____不服從公司正常的________,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回公司報到,無故自動離職,到目前為止仍未與答辯人辦理相關離職交接手續的行為存在嚴重過錯。其關于要求答辯人支付拖欠國家法定假日、高溫補貼、加班費,補繳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費,支付____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賠償失業金損失,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____不能成立。謹此,答辯人懇請貴委____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申訴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____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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