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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民事糾紛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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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的答辯狀【例一】:
答辯人:李繼傳,男,1977年8月15日,漢族,現屬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鎮騰飛實業公司貨運司機,住址位于海南省儋州市清華路7號。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部分基本沒有異議,但對定殘日的確定存在疑問,希望被答辯人在關于時過七個多月之后才進行定殘鑒定問題上給出合理解釋,以期讓人信服,法庭明鑒;
二、在賠償金的確定問題上,我存在較大疑問
在殘疾賠償金和受害人店內財產損失問題上,我基本認可。但是總的來說,賠償清單列舉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過于粗略簡單,難以使人確定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其一、屬于需要正式憑單票據、意見書或鑒定書的加以佐證的項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方無法認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其二、對某些項目的賠償金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上存在疑問,被答辯人應當依法計算準確數額,而不能擴大賠償要求。
關于誤工費的計算,根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受害人應屬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對此受害人無法提出收入狀況的證據,應當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2008—2009年度賠償標準中規定的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約每天43元。在誤工時間上應為2月1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即9月11日,共223天;
關于被撫養人生活費,依據《最高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的計算方法,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海南數據8293元)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海南數據2556.56元)。本案正屬于此種情形,因此在計算時應當將賠償設計最長年限的20年分開計算,才合理合法;
關于24萬元的護理費,答辯人認為明顯過高。《最高法解釋》第二十一條有規定,護理費用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對于收入狀況和人數我沒有異議,然而將護理期限定為最高的20年并不盡合理,沒有充足理由支撐;
其三、被答辯人存在明顯不合理的請求項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
條規定,在致人殘疾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為殘疾賠償金。受害人在已經要求了殘疾賠償金后,不能再重復要求精神損失費,希望法庭依法評判。
在司法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上,答辯人保留辯論和質疑的權利。
三、關于責任分配問題,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根據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江大隊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實際上我認為騰飛公司與我在賠償問題上脫離不了干系是有據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復函》(2001)民一他字第23號中曾明示:“„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的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此,懇請法庭仔細考量,適當的認定我與騰飛公司之間的責任分配關系。
其次,根據保險有關規定,車輛在有交強制險的情形下,首先應由昌平保險公司在醫療費10000元,死亡或殘疾110000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責任方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只能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相應的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其合理部分費用進行賠償,對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儋州市江緬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繼傳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精選的答辯狀【例二】:
答辯人:丙市耀華電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丙市×× 鎮×× 工業區×× 號樓106 室! 法定代表人:毛××,總經理! 答辯人因原告甲市南方公司訴申請人和乙市耀眼電器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提出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是本案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故不應成為本案訴訟的被告 本案買賣合同是由耀眼公司與南方公司作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約定作 為買受人的耀眼公司對南方公司具有付款義務和接受貨物的權利,收貨的簽收單 也是耀眼公司出具并由其就質量的問題提出異議,可見,整個合同的簽訂和具體 的履行過程中都與答辯人耀華公司無關。耀眼公司不按約定向南方公司支付貨 款,南方公司作為貨物出賣人有權向耀眼公司主張貨款,而不應向與買賣合同無 關的答辯人耀華公司追償,耀華公司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 二、答辯人接受、驗收貨物和使用貨物的行為,并未因此成為買賣合同的買 受人 首先,買賣合同約定由買方耀眼公司付款,并沒有約定由作為貨物使用人的 耀華公司付款。本案中耀眼公司簽收貨物后交給答辯人使用并授權答辯人驗收, 但答辯人并沒有責任因此承擔向賣方南方公司付款。其次,答辯人耀華公司盡管 是耀眼公司注冊成立的獨資企業,但兩公司是各自獨立的法人,其民事責任各自 承擔,因此南方公司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耀眼公司拖欠的貨款。再次,南方公司 按照其與耀眼公司的合同的約定對貨物進行安裝調試和維修,這是其履行與耀眼 公司的合同義務的行為,貨物雖然為答辯人耀華公司所使用,但不能因此而認定 是為答辯人耀華公司安裝調試和維修,因此南方公司向答辯人耀華公司主張貨款沒有法律依據。
三、買受人和
答辯人之間并未發生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
本案中,答辯人雖然按照耀眼公司的委托接受和驗收貨物,并根據雙方的約 定使用了耀眼公司所購買的南方公司的貨物,但沒有證據證明作為買受人的耀,公司與答辯人之間就其與南方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轉讓,因此,答辯人并不是本案中買賣合同的主體即買受人之一,可見南方公司要求答辯人支付貨款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本案中南方公司將答辯人耀華公司作為被告之一沒有法律依據,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其對答辯人提出的支付貨款和與耀眼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 訴訟請求。
此致 乙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丙市耀華電器有限公司(蓋章)
20xx 年2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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