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民事反訴答辯狀例文
導語:要理解法律,特別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常用的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常用的答辯狀【例一】
反訴人(本訴被告):XXX,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漢族,住所: 電話:
反訴人(本訴被告):XXX,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漢族,住所: ,電話: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XXX,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漢族,住所地:XXXXXXXXXXXXXXX,電話:
反訴被告:XXX、XXX,反訴與原告XXX,簽訂商鋪轉讓協議的糾紛一案,作答辯如下: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
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返還被告支付的轉讓費xxxxx元
3、反訴的訴訟費由反訴原告自行承擔。
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原被告雙方在2014年6月18日,簽訂了一份《商鋪轉讓協議書》,該協議原告以本人的名義將商鋪的權利義務轉讓給被告,被告按約定當即支付7萬元轉讓費給被告,剩余轉讓費按月支付。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于2014年XX月XX日發現(從轉讓商鋪所有權人北理工學校了解到)原告沒有相應的'轉讓代理權,被告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第
1款“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該合同對被告不發生效力,并由原告承擔責任,所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為無效協議。反訴被告就多次找反訴原告協商,要求撤銷協議,返還轉讓費,但反訴原告不同意,必須強買強賣,被告本需需求法律程序解決,但被原告搶先一步,為維護被告合法權益,現被告反訴原告返還被告支付的轉讓費xxxxx元。
綜上所述,原被告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是無效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理應解除協議,返還原告轉讓費。因此,請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訴被告人的意見為謝。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常用的答辯狀【例二】
答辯反訴人:曾苑,女,布依族,1978年出生,大專文化,無業,現住南京市建鄴區黃山路嘉鄴陽光城,電話:13337807698。
被告:李立,男漢族,1973年出生,研究生學歷,現在上海長征醫院南京就分院工作,電話:13913974915。
事由:離婚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本人與被告離婚
2、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債務的一半27萬元。
3、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身心傷害費10萬元。
4、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兩年生活費4.8萬元。
5、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受理及其他費用。 事實及理由:
在被告多次威逼,虐待下原告于2009年11月6日向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遞交了離婚訴狀,11月27日上午法院通知原被告雙方到庭調解,被告當庭提出要原告賠償20萬元財產分割費。現特作以下答辯、反訴,請求審判長明判。
一、當初被告與原告結婚動機不純,目的是想騙取原告錢財,早在2004年原告就在嘉鄴陽光城按揭了一套房子,由于房開商一直未完善手續,原、被告結婚后去辦理房產證時被告要求在原購房合同及房產證上加上他的名字,當時我不同意。辦證單位也說這是原來簽的購房合同不能增加任何人的名字,從此之后被告馬上變為另外一個人,之后被告在與我爭吵時多次講過,他和我結婚就是為了錢。
之后的兩年中,被告采取暴力加上冷暴力,遺棄等辦法折磨原告,經常莫名奇妙的打、罵原告,2008年8月10日晚被告與原告發生爭吵后,對原告大打出手,把原告打昏倒在地上,被告關起門就走了,等原告醒來,一個人躺在地上,無奈之下只好打電話向朋友求救,當晚12點鐘李蓉、江麗珍、董偉等人把我送到醫院治療,被告根本不管。這還像夫妻嗎?有時為一句話,爭執幾句他馬上砸門就走了,一去有時一星期,有時20多天甚至一個月不回家,我打電話他也不接,不知道去哪里干什么了。兩年時間里這樣的棄家而走不少于10次。這樣的男人叫結婚成家過日子的人嗎?我一個貴州藉的弱女子獨自在南京闖生活,有多艱難呀,被告從來不過問,他對家里的事一概不管,偶爾交了水電費還要我還給他。為了這個家我多次和他說,我獨自一個人在這里,你是我唯一的親人,有什么事我們可以好好說,為什么每次都是為了一句話、一點小事你就拋下我到哪里干什么去了。你可以在外面花天酒地,也可以回家一頭扎進媽媽的懷里,你知道我心里多難受,他胡編亂造,不作任何解釋,在外面玩夠了又回來了,過幾天又去了。2009年4月2日被告離家出走到4月25日才回家,出走20多天。5月19日原告的母親在南京做了手術,5月21日早上我叫被告為我母親換一下藥,當天被告未上班一直在家玩電腦到12點鐘都未換藥,我回家后問他為什么不幫母親換藥,被告大發雷霆,當著我的父母親和我的同事砸門后邊罵邊走,從此再也沒有回過家。并多次打電話威脅要打死我。我父母親忍著心痛,一句話都沒說。為了緩解矛盾,5月25日晚,我父母親和我一起到被告家里和被告他以及他父母、姐姐交談。被告當著雙方老人的面前說:“婚是肯定要離,只看怎么分財產。”雙方老人都說,
如果是這樣就好合好散,不要把事情扯復雜。當時我叫他寫離婚協議,他叫我寫。2009年6月2日我拿寫好的協議給他看,被告胡攪蠻纏、大罵一通,還打我,我當時被他氣昏倒在地上,他父親說小燕子不行了,趕緊扶他起來給她喝點水讓她休息一下。被告不但不管,反而還罵別管她死不了。之后他利用白天休班時間(我去上班了)不知道什么時間回家把我的值錢首飾等到物品全部拿走了,并多次揚言要整死我。沒有辦法,我只好把鎖換了,2009年6月25日被告又來開門,因我把鎖換了,他叫了幾個人準備來砸鎖,再次來搶東西,無奈之下,我打電話叫了幾個朋友趕到家里以后我才敢開門,開門后因為我叫的幾個朋友在家,他把他的衣物、書籍全部拿走了,2009年6月27日被告又到我的辦公室搶電腦,當天我母親、同事都在,我說他幾句他就打我,我母親說他幾句他連我母親都打。我現在每天都是提心吊膽的過日子,造成了原告嚴重的身心傷害。2009年10月重病住院,差點喪命,我獨自住在醫院10多天,被告和他家人從來沒有過問過,這樣的婚姻還能成立嗎?被告多次提出離婚,但是原告叫他去辦離婚手續他又不去,扯來扯去,被告的目的就是要分原告的財產。先要3萬,再要5萬、10萬,現在要20萬,何等無恥。
被告提出要分的所謂夫妻共同財產①原、被告雙方共同買的大豐港房子。②原、被告夫妻關系承續期間開的'“博技堂中醫診所”。③被告提出他用10萬元裝修原告嘉業陽光城的房子。事實的真相是2007年5—6月份我在網上看到大豐港的房子價格便宜,做生意要把握商機,我說到大豐港買一套房子,以后一定會增值,被告說他沒有錢,要我想辦法交首付款,他負責還按揭貸款。原告找朋友借錢交了首付款和手續費共17.8萬元。被告每月還2000
多元的按揭貸款至今。“博技堂中醫診所”是我和一位朋友各投資6萬元,當時協商用被告的醫師資格證辦的手續,被告每次到診所坐診提取40%的坐診處方費,而且每次被告坐診提成費都是馬上拿走的,所以診所他沒投資一分錢,診所也不欠他的錢。關于原告裝修房子的事就更氣人了,不要說被告拿出錢來裝修了,他休班在家叫他去看一下,他卻說那套房子姓曾,我憑什么要去管呀?他還能拿出10萬元給我裝修嗎?
原、被告結婚前夕裝修被告父母的老房子,買家具、電器,被告說錢不夠,原告還拿了伍萬元給被告一起用。因為當時被告的父母當著我父母的面說他們就是一個兒子,以后兩個老人死了,房子就歸李立和曾苑了。原告信以為真,就直接把現金交給被告了,另外被告炒期貨損失了五萬多元,都是原告全數負擔了。原、被告結婚三天后,被告就到上海進修半年,工資不夠用,每個月還要原告拿出上千元給他用。被告哪來錢投資,裝修房子。所有的錢都是我找朋友,家人借的。
我雖然是一個女人,但我有自己做人的志氣和原則,我曾經和被告多次講過,結婚時裝修的房子、買的家具、電器、床上用品,全部歸被告,我給他的5萬元錢也不要他還了。我自己借的債務自己還,債務形成的資產也是我的。大豐港房子被告交的按揭款,如果被告不要房子我還給他,如果被告要房子他還我18萬元首付款,我用來還債務。被告不理睬,只想分財產,不承擔債務。既然被告無理提出要分財產,要20萬元,那么原、被告夫妻關系承續期間用于投資和金融危機造成原告做生意的虧損共54萬元,被告就不承擔嗎?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擔50%的債務共27萬元。
因為原告系無職業的弱女子,遠離親人,獨自在南京,特別是近年來遭受被告嚴重的身心催殘,現在巨額債務纏身,無錢做生意也無心思做什么,生活無來源,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2000元生活費,時間兩年,共4.8萬元。
我一個外地人,舉目無親,又沒有工作,結婚后飽受丈夫的欺凌之苦,真是有口難言。被告原來以為和我結婚后可以坐享其成,誰知一場金融危機使我債務纏身,他怕承擔責任,千方百計折磨我,隨時離家在外數十天不回,反而污陷我有什么外遇。
懇請人民法院依法給予判決,保護我這個外地弱女子的人身財產安全。
此 致
呈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答辯反訴人:曾苑
200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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