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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期限
答辯狀期限,交答辯狀有什么要求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關于答辯狀期限的相關信息,歡迎閱讀!
答辯狀期限【1】
【案情】
黃某敏與黃某清系夫妻關系,因雙方感情問題不和,黃某敏于2014年4月10日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并于次日向黃某清送達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文書,開庭時間定于2014年4月24日。
黃某清提出書面意見,要求給足十五天答辯期。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隨時決定開庭審理。
故,無需給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辯期限。
第二種意見認為,答辯期限是被告的重要訴訟權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已從立法上賦予被告提出答辯的權利,并對答辯權的行使作出了期限保障;簡易程序作為普通程序的簡化,其相關期限亦需遵循《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故,本案應給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辯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均到庭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法院可以當即審理,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法院應當將答辯期告知當事人。
因法律及司法解釋對簡易程序中被告的答辯期未作出具體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圍繞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是否應給予被告十五天答辯期形成了以上兩種意見。
筆者支持第二種意見的理由在于:
首先,簡易程序的性質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
《民事訴訟法》第十三章對簡易程序作出的系統規定,簡易程序具有以下法律特點:
1、起訴方式的簡易。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當事人起訴應當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需要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而在簡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2、傳喚方式的簡易。
普通程序中,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期限和送達方式傳喚當事人,而在簡易程序中,法院可以用口頭、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傳當喚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3、審判組織的簡易。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而簡易程序則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4、審理方序的簡易。
普通程序需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開庭通知及公告、庭前準備、法院調查、法庭辯論、辯論后的調解、宣判等各個階段進行,否則即為程序違法,而簡易程序則不受上述階段的限制。
5、審理期限的簡易。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并可以依法延長、扣除審限;而簡易程序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且不能延長、扣除審限。
根據《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的體系編排及簡易程序的特點來看,簡易程序屬于第一審程序,其比照普通程序的相關規定對若干程序進行了簡化。
從本質上來說,簡易程序是對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簡化,基于一般法補充特別法的法理,對于《民事訴訟法》第十三章(簡易程序)沒有規定的事項,應當援用《民事訴訟法》第十二章(普通程序)的規定,因《民事訴訟法》第十三章對被告的答辯期未作出規定,故,應當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中,應當給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辯期。
其次,有關司法解釋及地方法院的指導意見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最高法院公布的《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第3條規定“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可以征求其所需答辯期限的意見,但最長不得超過15天”,因經濟糾紛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在審判程序上都屬于《民事訴訟法》的調整范圍,從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為保證法律體系的融貫,防止法律的前后矛盾,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其他民事案件也應當給予被告十五天的書面答辯期是該司法解釋的應有之義。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關于在審判中保障當事人平等行使訴權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立案后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充分保證被告15日的答辯期。”雖然該意見并不具備當然效力,但該意見系地方法院對審判經驗的總結,對于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具有一定的指導價值。
從該意見看,北京法院并未區分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均要求充分保證被告有十五天的答辯期。
最后,在簡易程序中保障被告有十五天的答辯期,是落實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
《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
在審判實踐中,原告起訴時均有所準備(收集了必要的證據、委托具備法律知識的代理人等),如法院受案后不給被告相應的準備時間,就可能造成被告倉促應訴,在訴訟中處于不利的地位。
綜上所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在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當即審理,亦不明示同意放棄答辯期的情形下,應當給予被告十五天的答辯期。
答辯狀期限【2】
一 審
訴訟時效
普通2年訴訟時效。
自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則135條)
1年訴訟時效。
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民法通則136條)
3年訴訟時效。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
(環境保護法42條)
4年訴訟時效。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條)
最長訴訟時效。
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則137條)
申請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
法院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申請人應該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起訴。
(民訴93條)
訴中財產保全。
情況緊急的,法院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該立即執行。
(民訴92條)
對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民訴99條)
申請證據保全
訴前證據保全。
商標法58條規定,法院必須在接到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執行,申請人應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起訴。
(商標法58條)
訴中證據保全。
民訴沒有規定訴前證據保全,訴中申請證據保全,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提出。
證據保全未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復議。
(證據規定23條)
立案
法院應在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后7日內立案,立案庭應在決定立案的三日內移送審判庭。
(審限若干規定第6、7條)
申請先于執行
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終審判決前采取(民訴意見106條)
公告送達
國內。
適用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天的,視為送達。
(民訴84條)
涉外。
適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達的。
自公告之日期滿六個月。
(民訴245條)
答辯期
國內。
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轉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內答辯,法院收到答辯之日起5日內發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證據何時提交給原告沒有明確規定)。
(民訴113條)
涉外。
答辯期30日,并可申請延長。
(民訴246條)
管轄權異議
應在答辯期間內提出,法院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書面裁定。
對該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級法院應在30日內審結。
(民訴38條,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民訴的若干規定第5條)
舉證期限
由雙方協商并經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舉證時限屆滿后,基于特定事實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證據或反證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
簡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當事人協商不超過15日。
從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次日計算。
(證據規定33條,舉證時限規定通知1、2條,簡易程序22條)
簡易轉普通后舉證期限
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應該補足不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
(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2條)
管轄權異議后舉證期限
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
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
(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3條)
法院調查證據反證期間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提出相反證據的舉證期限問題。
人民法院依照《證據規定》第十五條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后,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
(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4條)
增加當事人舉證期限
關于增加當事人時的舉證期限問題。
人民法院在追加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情況下,應當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為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
該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5條)
申請延期舉證
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長的期限同樣適用其他當事人。
(證據規定36條,舉證時限規定通知第6條)
申請證人出庭
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提出(證據規定54條)
簡易程序的,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簡易程度規定12條)
申請調查取證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提出,對法院決定不予取證的,應當向當事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可在收到不予準許次日起3日內向受理法院書面申請復議,法院應在5日內作出答復。
(證據規定19條)
簡易程序的,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簡易程序規定12條)
申請鑒定
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但符合證據規定27條規定情形的除外;鑒定機構、人員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證據規定25、26、27、28條)27 條指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
28條規定,乙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法院應該準許。
該條規定是否應在25條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
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期間
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在證據規定35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35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證據規定34條)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30條的規定,請求權競合的情況下,債權人依據合同法122條的規定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法院應該準許。
變更訴訟請求或反訴后舉證期限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對期限有約定的,經法院認可。
(舉證時限規定通知7條)
申請增加當事人的期限
對于申請增加當事人,沒有明確規定在什么期限內提出,但是鑒于申請增加當事人必然涉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
因此,應該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民訴意見57條)
證據交換
交換證據應該在答辯期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
(證據規定37條)
法院組織證據交換的,交換之日舉證期限屆滿。
(證據規定38條)
提交新證據
一、二審新證據。
應當在開庭前或開庭時提出,當事人提交新證據,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受少與30日限制。
(證據規定42,舉證時限規定通知8條)
再審新證據。
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證據規定44條、民訴125條)
傳喚期限
法院應當在開庭前3日用傳票傳喚當事人。
對代理人應當用通知書通知到庭(對訴訟參與人沒有規定提前多久通知)。
傳票傳喚是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的前提條件。
(民訴意見155條)
申請回避
案件開始審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法院應在提出后3日內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作出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法院應在3日內對復議作出決定。
(民訴46、48條)
罰款、拘留
復議
對民事罰款、拘留決定不服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5日。
(審限若干規定第2條,民訴105條)
期限耽誤后的補救
應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向法院申請延期(民訴76條)
一審審限
普通程序。
6個月,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上級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
簡易程序。
3個月。
無延長規定,如超過三個月,則轉為普通程序,從立案之日起計算審限(刑事案子從轉為之日起計算審限,審限若干規定第八條)。
特別程序。
30日,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天。
船舶碰撞、共同海損。
1年,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最高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的若干規定第2條,民訴135條,民訴意見170條)
判決書送達期限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民訴134條)
二 審
上訴期間
對判決上訴。
對判決的上訴期為15日。
對裁定上訴。
對裁定的上訴期為10日。
(民訴147條)
涉外案件。
對判決、裁定上訴均為30日,并可申請延長。
(民訴247條)
上訴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后,在5日內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在收到上訴狀后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后5日內送達上訴人;原審法院在收到上訴狀、答辯狀后,應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二審法院。
(民訴150條)
即最遲在提交上訴狀后5+15+5=25天。
二審審限
對判決上訴。
審理期限為3個月,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對裁定的上訴。
審理期限為30日。
(審限若干規定第2條,民訴159條)
再 審
再審申請期限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2年后據以作出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腐、貪腐、貪腐、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民訴177、184、187條、民訴意見204條)
法、檢提出再審沒有期限限制。
法院審查再審期限
法院應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審查是否符合179條再審條件,如需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民訴181條)
再審審限
再審案件的審限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限規定(審限若干規定第4條)
執 行
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強制執行期間為2年,適用中止、中斷規定,自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計算,未規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民訴215條)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9條,09年1月1日實行)
申請執行中止
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7條)
通知被執行人期間
法院受理執行案后,應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執行工作規定)第24條)
執行管轄權異議
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
次債務人的執行異議期間
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第三人應在收到履行通知書后15日內提出異議,法院不審查異議。
(執行工作規定61條)
對執行行為書面異議的處理期限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同上,第9條)。
(民訴202條)
對執行標的書面異議的處理期限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訴204條)
中止執行后起訴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裁定對異議標的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
財產分配方案異議期限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
財產分配方案異議反對期限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財產分配方案異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后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
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同上,26條)
執行措施期限
凍結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不得超過2年。
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二份之一。
(查封、扣押、凍結規定29條)
應給予被執行的寬限期
法院執行被執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主動騰空房屋。
(執行抵押房屋規定第2條)
評估報告期限
法院應在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報告后5日內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后10日內向法院提出。
(拍賣、變賣規定第6條)
拍賣公告發布期限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拍賣、變賣規定11條)
提前通知相關人員拍賣期限
法院應當在拍賣5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于拍賣日到場。
(拍賣、變賣規定14條)
恢復拍賣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繼續拍賣的,應該在15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
(拍賣、變賣規定21條)
拍賣裁定期限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并于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后10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拍賣、變賣規定23條)
拍賣物移交期間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于裁定送達后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拍賣、變賣規定30條)
第二次拍賣限期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應當在60日內再行拍賣。
(拍賣、變賣規定26條)
第三次拍賣
第二次流派的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應當在60日內舉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第三次拍賣流拍,法院應當于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7日內發出變賣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內沒有買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動產不能進行第三次拍賣。
(拍賣、變賣規定27、28條)
執行審限
訴訟執行按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子在3個月內執結;經本院院長同意,可以延長3個月,還需延長,層報高院備案。
(審限若干規定第5條)
申請上級法院執行期間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民訴203條)(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三)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11條)
不受期限限制
法院采取本法第218條、第219條、第220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
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民訴230條)
勞動仲裁
訴訟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
審查受理
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組成情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9、32條)
答辯期
收到仲裁申請書后,應當在10日內提出答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30條)
管轄權異議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14條)
反申請
被申請人可以在答辯期間提出反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被申請人反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對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35條,該規則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增加、變更請求
申請人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后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并給予答辯期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41條))
開庭通知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35條)
延期開庭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35條)
仲裁審理期限
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
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
起訴期限
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8條)
答辯狀期限【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但是建議最好做好準備,在開庭審理時好好答辯,免得影響最后的實體審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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