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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訴答辯狀范文2016
導語:沒有法律是立法悲哀,有法律而不遵守是公民悲哀。與其詛咒社會的不公,不如點燃守法的蠟燭,營造和諧社會風。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上訴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上訴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xxx
法定代表人:張傳漾
答辯人于 2005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上訴人(一審原告)張長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縣人民法院 2005 年 5 月 15 日( 2005 )屏行初字第 03 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上訴狀》副本,閱后認為上訴人上訴無理。依法答辯如下:
• 一審法院維持答辯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 上訴人提出被子上訴人工作人員在對上訴人進行檢查時,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證件。事實上,我們執法人員 9 位中,有兩位向上訴人出示執法證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詢問筆錄中有記錄。至于執法證件不一致是因執法人員按照上級要求重新更換新證過程中,新舊證號有變動的緣故,還有著裝是按衛生監督所規范規定的。
•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未規定向上訴人發出《聽證告知書》,未告知上訴人享有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答辯人于 2004 年 9 月 22 日向上訴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并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舉行聽證,已經充分給予上訴人聽證的`權利,而且也完成了聽證過程。
• 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交《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回執》程序性證據是錯誤的,答辯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內已經將實體證據和程序證據及法律依據全部提交給一審人民法院(詳見證據清單)
• 上訴人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對外實施診療活動,其認定錯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屆滿已經失效了,而且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后,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就不具備執業醫師法》資格,依法不得行醫。
• 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上訴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生效后,上訴人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依照《福建省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訴人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訴可證》上訴人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執業醫師資格情況下一直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其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答辯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務,按照法定程序取締上訴人非法行醫,給予上訴人行政處罰是合法的,也是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述理由無一成立,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此致
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
上訴答辯狀【篇二】
原告金棟梁,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xx省東海縣向陽鄉農民,現住東海縣XX小區XX號。聯系電話:XXXXXXXXXXX
被告東海縣稅務局,地址東海縣人民路25號,法定代理人常國賓,該稅務局局長,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漢族,現住東海縣XX北大街XX小區XX號。聯系電話:XXXXXXXXXXX
訴訟參與第三人戴永強,男,1963年3月9日出生,現住東海縣XX大街XX號。 訴訟參與第三人鄉政府代理人XXX,系該鄉政府鎮長,男,1966年7月6日出生,現住東海縣XX鎮XX村XX號。
請求事項
1. 請求依法撤銷東海縣稅務局X東(稅)決字[2013]第88號處罰決定書。
2.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村民戴永強與鄉政府簽訂承包經營合同,合同規定:鄉政府為甲方,將磚瓦窯發包給乙方,提供廠房場地、制磚機械;戴永強為乙方,負責經營管理,承擔企業應繳納的稅金,向甲方上繳承包金額6000元;承包期為一年。自當月1月至12月底止。戴永強承包后,又以發包方的身份與金棟梁簽訂制磚技術承包合同,承包期為一年,合同規定:金棟梁為乙方,給甲方生產成品磚200萬塊,每塊售價0.05元計算,由甲方每塊提取0.015元(含上繳稅金、購置架子車和覆蓋物費),乙方分取0.035元(含購置柴油費、工人工資、工具修理費用)。合同生效后,金棟梁即進行生產。合同履行了8個月,金棟梁生產成品磚68萬塊,折合人民幣3.4萬元,其中金棟梁領取3200元,其余由戴永強收存。后來向陽鄉稅務所通知繳納制磚稅,金當即申明按合同理應按戴永強承擔。但稅務所堅持讓金棟梁繳納。金棟梁不服遂上訪到稅務局,縣稅務局于2013年8月7日作出X東(稅)決字[2013]第88號處罰決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要經過立案、調查取證、說明理由、當事人陳述與申辯、作出處罰決定、送達等程序。而被告稅務局沒有進行充分的調查取證、沒有聽取原告申辯,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了法律的.規定。另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七條 稅務人員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稅務所宣布凍結金棟梁生產的磚,違反了此項規定。根據《合同約定》上繳金由甲方支付,因此對于產品稅及罰款應由戴永強繳納。綜上所訴,原告認為處罰決定有失公平性且判決的程序不合理,為此,特訴至貴院,懇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東海縣稅務局X東(稅)決字[2013]第88號處罰決定書,以維護法尊嚴及原告合法權益。
此致
東海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 金棟梁
二○一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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