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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常用的民事二審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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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周××,男,1944年10月11日出生,漢族,天津市人,××機床廠工人,住天津市××路18號。
我于今年9月3號接到××區人民法院送達的孫××訴我支付撫養費的起訴狀副本1份。閱后,甚感原告孫××在起訴狀中所言事實不全面,訴訟請求無理。
原告孫××自四年前與我的獨生子周×結婚后,他們二人即要求與我分居,經我再三勸阻無效,任其自立戶口,獨立生活。不料我兒周×因汽車肇事于今年3月15日死亡。我念媳婦一人帶著三歲的孫子周曉×有礙工作學習,便同她商量,欲將孫子接來由我撫養,但她拒絕了。今年六月,原告孫××與同單位的趙××結婚后,我又去與原告孫××商量將孫子接回撫養之事,原告再次拒絕,但她提出要我每月支付30元作為孫子的撫養費,我沒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5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原告孫××作為周曉×的母親,對周曉×是有撫養義務的,她每月工資265元,完全有能力負擔一個孩子的生活費用。原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2條,要求我每月支付30元撫養費,是對這條法規的斷章取義。婚姻法第22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周曉×
的父親雖已死亡,但其母親即原告孫××尚在,且孫××有負擔能力,依法應由她承擔撫養義務。何況原告已與趙×結婚,根據婚姻法第21條規定,繼父也有撫養繼子的義務。因此原告孫××在起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是毫無道理的。 我一生只有一個兒子,又不幸早喪,現在僅存孫子周曉×一個嫡親后代,疼愛之心勿需表白,所以不顧年老力弱,我愿將周曉×領回撫養,以慰晚年。只有在原告孫××將周曉×交與我共同生活的前提下,我才能承擔對周曉×的撫養
義務,請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答辯人 周××
20××年9月5號
二審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 上海同濟建設管理科技工程公司 地址:XXXXX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XX 職務: XX
電話: 12345676543
答辯人因楊某訴同濟公司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的事實認定存在問題,答辯人不存在違約。
1、答辯人不構成違約
被答辯人以答辯人未交付租賃物、未付租金為由,主張答辯人的行為構成違約。即違反了雙方于2005 年3 月17 日所簽之合同中關于“材料退清結賬和承租方不能付款, 承擔總款數2% 的責任違約金與滯納金”的約定。
第一,關于答辯人未交付租賃物,根據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應當向答辯人告知租賃物的返還地點和倉庫,由答辯人將租賃物送至原告指定倉庫。答辯人已經于同年6月向原告提出返還租賃物,但因被答辯人拒絕受領而返還不成。最后導致被答辯人在無奈下才不得已將租賃物送至提取的場所。由此可見,被答辯人未履行“向答辯人告知租賃物的返還地點和倉庫”的義務,且我國至今未有鋼質“腳手架”及部件的提存機構,在被答辯人拒絕領受的情況下,答辯人將鋼管、扣件運送他地存管,并不是違反了交付租賃物的義務,而是由于被答辯人的拒絕領受,無法完全按合同履行義務。
本案中雙方約定的答辯人的交付義務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答辯人主動轉移租賃物的占有;第二,被答辯人接受該轉移,最終導致交付的完成。可見,交付是一種雙方行為,須有交付主體的主動行為和交付對象的被動接受。這兩者中,缺乏一者既無法完成交付。因此,本案中,答辯人已經主動進行了租賃物的轉移占有,而被答辯人卻沒有接受該交付,因此導致交付未能完成。所以,租賃物未能交付的責任應當全部由被答辯人承擔。
此外,答辯人在2005 年5 月30 日, 工程完工清場后和將租賃物轉送至他處存管后,多次發函催促被答辯人收貨,對賬結款。可見,答辯人始終有積極履行義務,促進合同的履行。
第一,關于答辯人未付租金,首先,答辯人未能支付租金是由于租賃物未能返還導致的。其次,被答辯人也未提供可供支付的賬號等渠道。
因此,答辯人不構成違約。
2、被答辯人受領延遲
受領延遲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受領而不為受領。其構成要件包括:第一,須有債權存在;第二,須債務人的履行需要債權人的協助;第三,須債務已屆履行期且債務人已履行或提出履行;第四,債權人未受領給付,且遲延受領無正當理由。
在遲延受領的情況下,債權人應依法支付違約金,因此給債務人造成損害,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債務人得依法自行消滅其債務,如以提存的方式消滅債務。 本案中,被答辯人在已屆履行期且答辯人已履行債務時,再三拒絕受領租賃物,未對債權人交付租賃物進行協助,且其以先付租金為由阻撓、拒絕收貨,是顛倒合同履
行順序的行為,并不合理。
此外,本案中被答辯人以答辯人租賃物不合格為由拒絕受領租賃物,此理由不可作為拒絕受領的正當理由。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租賃物因承租人的原因而被毀損或部分缺失,承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此不能成為出租人拒絕接受租賃物的理由。本案中,答辯人造成租賃物被毀損,被答辯人可基于租賃物的實際損失請求賠償,不能拒絕接受租賃物而要求答辯人。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行為構成受領延遲,被答辯人應當為其受領遲延承擔相應的責任。即自被答辯人受領遲延之日起,答辯人不需要再支付租金,租金計算至被告給付之提出,且被答辯人應當向被告賠償一切應受領遲延所致損失,諸如保管租賃物的支出,往返運送租賃物的支出及其他損失。
3、河北獻縣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合同履行地在出租方籍貫所在地履行”,該規定不應被認定為協議管轄,即本案不應由河北獻縣法院行使管轄權。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而本案中雙方所約定的`是“發生糾紛時”合同的履行地。
第一,規定僅僅針對合同雙方發生糾紛的情況,而具體糾紛是否是以訴訟方式進行,合同中并未規定,而協議管轄則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即是以訴訟方式解決糾紛時的相關約定。因此,該項規定不是協議管轄。
第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的答辯人所在地為上海,而合同履行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應當是租賃物腳手架交接、使用地點,即上海。因此,本案應由上海法院管轄。
4、答辯人所提供的證據具有證明力,應予以支持
答辯人提供的證據包括: 還貨清單、租金核算表、與五建的合同, 要求楊世奇盡快對帳、收取歸還的租賃物、結算租金的函及快件回執, 以及現場錄音、照片、因對方拒收而擴大的損失等一系列證據。其中, 錄音證據清楚地證明了歸還租賃物時楊世奇無理拒收貨物的情況, 楊也承認錄音系自己所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
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本案中的錄音雖是在未經被答辯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但是由于該錄音一者內容合法,二者取證手段沒有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因此法院應當確定其證明力。
…………
以上意見請審判員充分考慮。
答辯人:
20xx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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