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精選離婚優秀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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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答辯狀【篇1】
答辯人:XXXX,男,漢族,198x年x月x日出生,住xxs市xxx區XXXX村。
針對原告的訴求,答辯人作如下答辯:
原告的訴求以及離婚的理由與事實不符,被告堅決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一、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基礎牢固,原告所述“婚前無感情基礎、草率結婚”與事實不符。
原被告雙方系2011年冬天經被告單位領導介紹相識,此后兩人戀愛一年有余,戀愛期間兩人感情較好,彼此恩愛,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礎,雙方的父母也都支持他們的這種戀愛行為,也都希望他們能喜結連理,所以說原被告雙方是在相互了解和慎重考慮以及在雙方父母的支持下進行的結婚登記,并非草率登記結婚。
二、婚后雙方一直和睦相處,相親相愛,在生活上相互關心,精神上相互鼓勵,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
1、原告所訴稱的婚后感情一般,經常挑起事端,無故吵架,多次打罵原告,與他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不給原告生活費用等,都與事實不符。被告性格較為內向,婚后一直以自己最大的能力去經營好這個家庭,也承擔起了作為丈夫的責任。被告也不存在與她人的不正當那女關系,被告在xxx鎮衛生院工作近十年,一直兢兢業業、勤勤懇懇,正是由于被告的人品端正、工作敬業,單位領導才給了原被告介紹認識的機會,原告也和介紹人熟悉,如果被告真要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那女關系,人品有問題,難么介紹人也不會去撮合原被告雙方喜結連理。
2、被告系鄉村醫生,雖然每月收入1000多元,但日常的生活開
支以及原告的日常消費也都是被告支出的,已盡了最大的努力去經營這個家庭。被告的父母都是農民,收入微薄,即使這樣兩位老人也傾盡所有積蓄按農村的風俗給了原告厚重的彩禮,竭盡全能的給原被告辦了場風光的婚禮,沒有讓原告受到任何委屈,從結婚前的彩禮到結婚時收到的禮錢也都由原告存著。被告對原告的父母也非常的孝順,原告母親的生病也都是被告進行醫治并進行悉心照顧。原告可以嫌棄被告的收入微薄,可以抱怨被告暫時給不了你榮華富貴,但不能否認被告對原告、對家庭、對雙方父母的付出。
三、原被告雙方不存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
誠然,生活中夫妻之間為某些瑣事鬧點矛盾也是難免的`,每個家庭都在所難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之間的深厚感情,并沒因這種小摩擦而稍有改變,也達不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能繼續在一起生活的程度。只要互諒互讓,雙方是可以改善夫妻關系的。
綜上所述,被告認為雙方婚前感情基礎牢固、婚后感情和睦、兩人的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懇請法庭能給雙方一個緩沖的過程,給原本幸福的婚姻一個挽救的機會。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答辯狀【篇2】
答辯人xxx 男 1983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系xxxxxx司總經理 住武漢市武昌區xxxxx88號。
答辯人因xxx訴我離婚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xxx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屬實,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良好
1、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事實上是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認識近五年年,經過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學歷、工作、生活都非常滿意合適才登記結婚。
2 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大學四年,感情和睦,而被答辯人在夫妻共同生活五年以后提出性格不合,完全是無中生有,雙方結婚后在生活中相互幫助,學業上相互鼓勵,形影不離,畢業結婚后,答辯人在外賺錢養家,被答辯人負責持家,婚后育有一子,過著神仙眷侶生活。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尤其是有了兒子以后,一家三口其樂融融,盡享天倫之樂。
3 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夫妻之間發生口角,打架誤傷也屬正常情況。
4,、關于被答辯人陳述的答辯人與以年輕女子過期同居生活影響夫妻感情的事實,存在以下異議:被答辯人承認與第三者存有曖昧關系,但是卻沒有達到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名義,只能定性為偶發性的性行為,且只是租房一月,也遠遠沒有達到同居規定的三個月期限。所以被答辯人認為與他人同居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二、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1、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系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于夫妻正常鬧別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定,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疙瘩”,幫助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請沒有事實根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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